夫妻離婚後,孩子歸男方,房子過戶到孩子名下,現在房子被徵用,這種情況女方有權分得賠償款嗎?

黃書包


無權。

在贈予完成後。房屋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產權人是孩子,因房子獲得的所有收益,也都屬於孩子,和父母是無關的。

有時候會對家庭從住人員給予一定的補償。也就是父親可能會獲得一些補償。而母親在離婚後已經離開這個家。從法、理兩方面,跟房子和這個家庭都無關了。也無法追認她屬於是被拆遷人口。所以正常情況下沒她的份兒。而那個父親如果再婚,他的配偶有可能會被認定是從住人員給予補償。


實現一個曉目標



嘉杭


沒有。

同樣的男方也沒有,因為房子在大人離婚過戶時產權已經屬於孩子的了,父母雙方都沒有房屋處置權。

現在房子被徵收,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房產被處置,所獲得的徵收款還是屬於小孩的,

父母只有監督權,沒有使用權,除非是用在小孩身上。

也就是說,雖然二人都分不到,但可以監督這筆錢是否全部用在小孩身上,而不是被其中一人所挪用。

從現實實操來看,如果孩子沒有滿18歲,賠償款是由監護人(父母雙方)共同商議決定如何處置,但無論如何處置,其目的都是為了孩子,而不是由其中一方或者兩方去分掉這些賠償款。因為從本質上講,房產是屬於小孩的,而賠償款也同樣的是屬於小孩的。

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可以由小孩自己處理,但涉及的金額比較大,監護人可以給出處理意見。

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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