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你所買的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的區別嗎?

你知道你所買的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的區別嗎?

—— 概 述 ——

公募債券(Public Offering Bond)是指向社會公開發行,任何投資者均可購買的債券,向不特定的多數投資者公開募集的債券,它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轉讓。它與私募債券相對應。公募債券還可劃分為大公募和小公募。

私募債券(Privately raised company bonds)是指以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預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一種公司債券,它非公開發行,所以屬於私募債的發行,不設行政許可。目前沒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暫時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私募企業債券是發行者向與其有特定關係的少數投資者為募集對象而發行的債券。該私募企業債券的發行範圍很小,其投資者大多數為銀行或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

—— 公募債與私募債 ——

1. 發行對象不同:

公募債向不特定的多數投資者也就是廣大社會公眾投資者及合格投資者公開募集;私募債券是指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的債券,不超過200人。

2. 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債募集資金是通過公開發售的方式進行的,而私募債則是通過非公開發售的方式募集。

3. 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債對信息披露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其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債則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較強的保密性。

4. 投資限制不同:公募債在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與基金類型的匹配上有嚴格的限制,而私募債的投資限制完全由協議約定。

5. 發行方式不同:公募債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私募債採取備案制,得由承銷商向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交易所對備案材料的完備性進行核對,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備案。發行人取得《接受備案通知書》後,需要在6個月內完成發行。

(交易所備案:並不對發行人經營能力、債券投資風險進行實質性判斷,債券存續期內不對定期報告和評級報告作強制性披露要求,發行人和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意願與需要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自主約定,但約定形成的信息披露義務必須履行。)

6. 變現方式不同:公募債可在證券市場轉讓;私募債不能在證券市場交易,只能以協議轉讓方式流通,且只能在合格投資者之間進行。

7. 風控程度不同:公募債券的發行需要經過國際公認的資信評級機構的評級,而私募債券一般不用經過資信評級機構的評級,不強制評級。

8. 發行期限不同:公募債以中長期為主,一般為5年期左右。私募債暫定發行期限一年以上,暫無上限,一般以2年為主。

9. 發行利率不同:公募債發行利率與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相近,私募債發行利率高於公募債券。

—— 大公募與小公募 ——

(一)大公募(面向公眾投資者的公開發行)

1. 定義: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A級,面向公眾投資者和合格投資者發行

2. 適用投資者:公眾投資者

3. 審批方式:證監會審核。

4. 交易平臺:大公募公司債券在競價交易平臺、固定收益平臺、大宗交易系統掛牌;

5. 主要發行條件:

(1)債項評級達到AAA;

(2)最近三年年均利潤對債券一年利息的覆蓋超過1.5倍;

(3)累積發行債券餘額不超過淨資產的40%。

(4)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5)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大公募最大的特點在於個人可參與和AAA的級別門檻,較嚴格的審核也意味著這在公司債序列中處於金字塔尖的細分、高流動性的債券版塊。


(二)小公募(面向合格投資者的公開發行)

1. 定義: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級或以上,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

2. 適用投資者:合格投資者(主要包括各類金融機構,300萬以上金融資產個人等。)

3. 審批方式:

交易所預審,證監會簡化複核。

4. 交易平臺:小公募公司債券在達到分類標準以上的在競價平交易平臺、固定收益平臺、大宗交易系統掛牌;未達到分類標準的在固定收益平臺掛牌。

5. 主要發行條件:

(1)債項評級達到AA;

(2)最近三年年均利潤對債券一年利息的覆蓋超過1.5倍;

(3)累積發行債券餘額不超過淨資產的40%。


—— 交易所債券市場合格投資者 ——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等,以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以及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合夥企業

(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五)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七)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理財產品、合夥企業擬將主要資產投向單一債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具體標準由基金業協會規定。滬深交易所在《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基礎上各自制定了《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滬深交易所可以根據防控風險的實際需要,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設置比《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更加嚴格的標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