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又一次將見證“壞人全身而退”?

我們又一次將見證“壞人全身而退”?


所以如今的你會怎麼看鮑毓明?他是好人還是壞人?如果你認為他是壞人,他會得到應有的懲罰嗎?


鮑毓明,總裁、海歸、養女、未成年、性侵……這些關鍵詞組成了一幅顛覆人倫和衝擊平常生活的醜惡圖景。


然而他本身卻擁有一份讓人豔羨的“履歷”:全國十佳總法律顧問,國家外國專家局認證外國專家,教育部認證高層次海外留學人才,紐約長島商學院講師,西南政法大學研究員,中國行為法學會教授,曾任美國思科公司法律顧問,曾任美國新聞集團法律顧問,曾任香港南華集團法律顧問,曾任中興通訊公司獨立董事,曾任傑瑞集團首席法務官。


所以,鮑毓明是一個知法、懂法的人,也正是如此,仔細盤點他“性侵養女”的一些細節,讓人有點不寒而慄。


首先,這個養女的家庭就有點令人值得琢磨。沒有丈夫,單身母親,生性內向,不善交際,普通話有很重口音,正常溝通有阻礙,家庭條件也不太好……遇到這樣一位在人前堪稱“完美總裁”的人,有誰能抵擋住這樣的魅力?也由此,鮑毓明可以緊緊掌握到養女和養女母親的心理狀態。如果不是這樣,試問有哪一位母親會安心的把自己尚未成年的女兒交給一個男人帶到外地生活?


其次,鮑毓明規避掉“未成年”。《刑法》第236條規定:“與不滿14週歲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女方是否自願,都以強姦罪追究。”也正是如此,在受害女孩未滿14週歲前的前幾個月,鮑毓明一直以一個“貼心長者”的面貌出現在受害女孩面前,直到2015年12月31日,跨年後的晚上,鮑毓明“抱住了受害者……”


還有一個細節值得觀察,那就是鮑毓明在諸多場合留下自己“不是受害人養父”的情況,他在公開場合聲稱“自己從來沒有以養父女的關係和對方相處”,對方是自己“未來的妻子”,而最讓人崩潰的是,他和養女母親沒有結婚,也沒有過“收養協議”,有的只是口頭上的幾句應承……


另外,根據諸多信息顯示,他對養女的精神和思想控制也被他聲明為“戀愛關係”,這裡怎麼理解呢?比如,受害人去報警的時候,所有關於受害人被侵害的證據和相關信息都不見了,唯獨留下了一些受害人說的一些“證明兩人是戀愛關係”的話,而據受害人交代,這些都是在鮑毓明威逼利誘下說的話,換句話說,就是鮑毓明在裝滿攝像頭的家裡早就想好了哪些該錄製、哪些不該攝像,哪些該保留、哪些該刪除的信息,或許,這也能解釋為什麼受害人報案後,警察搜查不到任何有價值的信息。


同時,不排除鮑毓明還留有一定的“後備證據”。比如鮑毓明在採訪時曾經提過“她別有用心,對她百般疼愛,恩將仇報……”,能在輿論呈現對自己“一面倒”的時候說出這樣的話,我個人覺得鮑毓明手頭上或許還有一些我們難以想象到的憑證,比如是不是有過母親賣女兒的協議、受害人是不是因為一些原因和鮑毓明有過一些不可描述的“過程交易”,這些都讓我們不敢細想。


總之在我看來,這一切鮑毓明都有過精心的準備,他想過怎麼開始這件事,如何規避這之後的一些風險,如何利用法律為自己開脫,至於所謂輿論和道德,根本不是他所擔憂的事情……


誠然,法治社會,任何事情需要講究法律和證據,但面對這個知法懂法的鮑毓明,法律的作用到底能有多大,我覺得有待進一步關注,畢竟,去年原新城控股老總王振華猥褻9歲女童案到現在還沒有定論,所有的一切沒有蓋棺定論前,我們能做的,只有不斷的關注。


話說回來,所謂善惡,所謂對錯,律法利器真的能做出最公平的決斷嗎?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但我真的不想再一次見證“壞人全身而退”,對就是對,錯就是錯,這個社會不應該“是非不分,黑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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