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无钱付嫖资,被拒后强行与卖淫女发生关系,现被指控强奸

导语

早在春秋时期,为发展商业,管仲在齐国设立了国营的妓院——“女闾”,这一项措施很大程度解决了齐国的经济问题。清代褚人在《坚瓠续集》卷一记:“管子治齐,置女闾七百,征其夜合之资,以充国用,此即教坊花粉钱之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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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妓院林立,赌博、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泛滥,梅毒、淋病等性病蔓延,严重败坏了社会风俗,影响了社会安定。建国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即着手取缔娼妓,对妓女进行改造,帮助她们找到新的生存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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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经济经过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已经不需要这种方式来拉动经济,且这种方式也有违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仍有少数女性为赚钱从事卖淫行业,嫖娼事件仍有发生。最近,在山东德州就发生了一起嫖娼不成遂强奸的事件,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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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年满20周岁的河北沧州人杨某通过QQ认识了一名从事皮肉行业的女子向某。向某在山东德州有一处出租屋。5月17日,杨某联系到向某,约定在向某租处进行性交易,向某同意。然而,等杨某来到向某租处后,竟然表示自己没有钱支付嫖资。杨某仍想与向某发生性关系,当即被向某拒绝,向某还挖苦了杨某几句。恼羞成怒的杨某持刀威胁并殴打向某,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期间,向某通过微信向自己的前夫王某求救,王某得知后立即报警,杨某随即在案发现场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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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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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哈特有话说

有网友认为,向某作为一名操持皮肉营生的女子,杨某的行为能否定性为强奸罪?答案是肯定的。只要违反妇女的意愿,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均视为强奸,与她的身份、工作性质等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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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强奸的手段——“暴力胁迫”,暴力只能算胁迫的一种方式,如果对妇女施加精神强制,比如“不听我话就让你/你老公/你老爸下岗”,对妇女成功实施奸淫的,即使没有暴力形式,仍然属于强奸。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精神病患者,由于没有作出承诺的能力,因此即使无暴力行为,与其发生性关系亦属于强奸(与精神病患者属夫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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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我杨某,人狠路子野”。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今天,卖淫嫖娼这一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是应当坚决予以取缔的。向某对外提供有偿性服务,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然而无知又狂妄的杨某,终于因为不懂法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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