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後的裁員、降薪危機,我們該如何應對?不做傻傻的“老好人”

從最近數據來看,國內疫情逐步得到全面控制,全國大中小企業也陸續開始復工復產,但開工復產不代表沒有受其影響,因此很多企業會在開工前和開工後採取多種措施來達到控制人力成本目的,降低員工薪資、裁員以及不按時發放工資,想必這些大家早已屢見不鮮。現在開啟全面復工復產,很多朋友認為既然疫情已經接近尾聲了,那麼這種情況應該就不會出現了吧?實則我們留意近期熱門新聞報道的話,其實這樣的事情仍在不時發生。最近在網上飽受關注的,前程無憂關閉石家莊、烏魯木齊、廈門、等11個城市辦事處的事情,可能很多朋友都已經事先了解了,不過人家雖然裁員,但提供了N+2的經濟補償金,這樣的賠償也算是厚道,那麼我們如果遇上到用人單位直接降薪或者裁員,該如何去保護自己呢?

一.用人單位直接降低員工薪資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和第35條可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疫情後的裁員、降薪危機,我們該如何應對?不做傻傻的“老好人”


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用人單位單方面降低薪資的行為是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其性質是違法的。變更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在勞動者無過錯的前提下,必須要和勞動者進行充分協商,勞動者可以同意當然也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不得以員工拒絕變更合同而立即開除員工),待雙方協商一致後,方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看到這裡很大一部分朋友可能會感到詫異,明明現實生活中大多時候的情況都不是這樣的啊,我也從未感受過這樣的待遇!那是因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很難處於一種平等關係,更多是屬於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勞動者自由決定的權利雖然受到了很大限制,但若想繼續獲得這份工作,很多時候也就只能接受這樣不公的條件了。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尊重和權衡雙方的利益,在制定《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時候,制定者便對勞動者一方做出了適當傾斜,好讓勞動者以後“受苦”了能有個救濟依據。說直白一點,這其實就是更多保障勞動者權利,更多偏向於勞動者一方的法律。一部分人不去走勞動仲裁爭取,是因為他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骨子裡謙和、禮讓的教養,讓人油生敬意。當然,還有一部分人不去爭取,可能是因為並不知道國家有這方面保障的法律。一個地方呆久了,總會有些感情,我並不是在這裡鼓吹大家盲目的去和用人單位鬥爭,而是當對方有些行為觸碰到你的底線,在你想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卻越想越氣的時候,知道拿什麼依據來保護自己。只是想告訴大家:我可以主動放棄我擁有的權利,但我不可以不知道我一直擁有著這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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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員,其本質上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稍有不當便會構成解除違法。

簡單來講,解除勞動合同的違法,可以分為:解除程序違法和解除理由違法。

1.解除程序違法。那麼什麼情形下的解除屬於是違法的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內容可知:①應當協商解除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卻單方強行解除的。②未按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③違反經濟性裁員規定,違法裁員的。④在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⑤在勞動合同需要順延的情形下強行終止勞動合同的。簡而言之:你可以說我做得不好,也可以認為我做得不對,除非我是違法犯罪,不然你都應該提前30天告訴我這件事,給我陳訴申辯的權利和機會。(提前30天通知,其目的是為了讓勞動者有個能與用人單位解釋與協商的機會)

2.解除理由違法。用人單位使用不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39條規定內容解除合同的。言而簡之:你可以開除我,但是你不能無緣無故,不分青紅皂白的開除我。你不能因為我穿短褲上班開除我;你不能因為我右腳先進公司開除我;你更也不能因為我長得比你好看開除我。(注:並不是公司制定所有內部規章制度都是有效的,需在法律框架內去制定才有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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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勞動者無過錯前提下,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為:勞動者工齡超過1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為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工齡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為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工齡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為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注意: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指的是,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並不是任意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且這裡計算的工資指的是每月收到的工資總額,包含底薪、提成以及各種補助和獎金,並非基礎工資,部分用人單位會在這裡忽悠你,這裡按底薪或者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這樣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哈)。

在勞動者無過錯前提下,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計算方式為:2倍的經濟補償金。

最後,勞動爭議是需要仲裁前置的,未經仲裁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哈。申請勞動仲裁的地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仲裁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的受理費用為每件10元。

離開了舊公司,迎來的便是一家新公司,那麼進入新公司,我們即將面臨的不僅是薪酬問題,和我們息息相關的還有勞動合同的簽訂與社保問題,那麼這些方面又隱藏著哪些我們忽視卻又極為重要的法律問題呢?如果大家感興趣的話,後面找時間和大家再一起討論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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