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同時存在,何種繼承方式優先?

導讀:從實務判例來看,在遺產繼承中,有可能同時存在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等多種繼承,當多種繼承方式同時存在時,應當優先適用哪一種?下面筆者就通過一則相關的實務案例進行分析解讀。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同時存在,何種繼承方式優先?


案情摘要

原告劉某桂訴稱:原告與四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父親劉某德、母親張某燕有一套房產(面積66.8平方米)。2003年3月12日父母在公證處進行了遺囑公證,要求該房屋由原告一人繼承。2008年2月18日,母親因病去世,後父親與原告共同生活五年,由原告照顧其生活,直至父親去世。

因房產繼承問題,原告與各被告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無法公證過戶。另外父親去世後留有存款等11萬元,也應當一併繼承分割。

現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按照遺囑由原告繼承位於某地的房產(面積66.8平方米),現值約16.7萬元。依法繼承、分割父親存款約11萬元。

被告劉某喜辯稱:同意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繼承,房產(面積66.8平方米)是其父親的房產,產權證上是父親的名字,其父母與原告辦理房產公證時其與其它三被告均不知情,過了好幾年才知道。其父親住院時兄弟姐妹都出錢了。父親的存款40000元和撫卹金75959.14元由其保管,其與被告劉某成年紀大,參加工作早,對家庭付出多,分割遺產時應當多分。

其他被告未答辯。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同時存在,何種繼承方式優先?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民法典1123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訴爭的坐落於某地的房產系劉某德與張某燕的夫妻共同財產。2003年3月12日劉某德與張某燕各留有公證遺囑一份,將該房屋留給原告劉某桂繼承,該房應歸原告劉某桂所有。

劉某德與張某燕留下的存款43433.14元,因劉某德與張某燕未留下遺囑,則應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進行繼承。劉某成、劉某喜、劉某歡、劉某梅、劉某桂作為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均享有繼承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劉某喜和劉某桂對二位老人照顧較多,綜合全案考慮,在法定繼承部分適當給原告劉某桂、被告劉某喜多分,故劉某喜、劉某桂對劉某德和張某燕的存款各佔23%的份額即9989.63元。劉某成、侯某歡、侯某梅對劉某德和張某燕的遺產各佔18%的份額即7817.96元。

撫卹金72526元,是死者所在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是發生於死者死亡後,屬於死者近親屬共同共有,而不屬於遺產繼承的範圍,但可比照遺產進行處理。在具體的分配方面,參照上述比例。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位於某地的房產歸原告劉某桂所有;原告劉某桂和被告侯寶喜各分得繼承款9989.63元、撫卹金16680.98元,被告劉某成、侯某歡、侯某梅各分得繼承款7817.96撫卹金13054.68元。

案例評析

該案中,既有遺囑繼承,又有法定繼承。父親劉某德、母親張某燕的夫妻共有房產,二人於2003年3月12日辦理了遺囑公證,指定該房產由原告劉某桂繼承,因此遺囑繼承優先,該房產應當歸原告劉某桂一人所有,其他繼承人無權繼承。對於被繼承人劉某德與張某燕留下的存款43433.14元,由於未留有遺囑,適用法定繼承,原、被告均有繼承權。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民法典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法定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未立有遺囑,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

遺囑繼承,是根據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立遺囑,指定全部或部分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範圍的特定人員繼承。遺囑繼承能充分體現被繼承人的意願,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扶養人是繼承人範圍以外的人。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同時存在,何種繼承方式優先?

從上述的法律條款的內容分析,當多種繼承發生衝突時,應當優先適用的順序為:

一、遺贈扶養協議優先於遺囑和法定繼承,因為遺贈撫養協議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行為,尊重契約是法治之本,並且扶養人是繼承人以外的人,更能體現遺贈人的個人意願。

二、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囑的,按遺囑規定的內容執行,如果被繼承人沒有遺囑的才按法定繼承辦理。

因此,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發生衝突時,遺贈撫養協議優先於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當然,多種繼承發生衝突的本質是被繼承人生前對遺產處分上的衝突,如果不是遺產處分上的衝突,各種繼承可以在同一繼承關係中同時共存。

文章中引用的案例是為了更好的解讀法律知識,作者已對案例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彙編和刪減,案例中的法律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法律諮詢、交流合作,請直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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