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父親把房子留給繼母,兒子當場把遺囑吃了,複印件是否有效?

因對亡父立下的遺囑內容不滿,在和繼母爭遺產時,男子一口吞掉了遺囑原件,沒想到繼母拿著遺囑複印件訴到法院。近日,德清縣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的繼承權糾紛案,認定遺囑複印件有效。

2019年10月,老陳因病去世,兒子小陳在繼母劉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領取了老陳的死亡喪葬補助金、一次性撫卹金及賬戶餘款,並扣押了老陳全部的身份及死亡證明材料。

老陳的後事料理完後,有關老陳遺產的繼承問題擺上了檯面,尤其是老陳生前居住房屋的份額分割問題,小陳與劉某爭議很大。

那套房是1995年時老陳、前妻和兒子小陳申報登記一起建的。2007年,老陳與前妻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約定離婚後房屋歸老陳所有,前妻自行解決住房問題。2年後,老陳和劉某走到一起。

當小陳帶著親戚找劉某爭遺產時,劉某拿出了2019年老陳在重病之際立下的一份自書遺囑,白紙黑字寫著“所有的財產歸劉某所有”。

小陳對這份遺囑並不認可,令眾人意想不到的是,他竟然一把奪過遺囑,塞進嘴裡三兩下給吃掉了。這個舉動讓本就劍拔弩張的雙方矛盾瞬間激化,劉某隨後一紙訴狀將小陳訴至法院,要求繼承老陳留下的這套房子。

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向法院出具了遺囑的複印件,“遺囑是老陳親自書寫的,還有2名見證人的簽名。但是遺囑原件被小陳吞了”。小陳也當庭承認遺囑原件確實被他吞掉了,出庭的2名證人對遺囑被小陳吞食的事實也予以了佐證。

法院審理認為

劉某提交的老陳自書遺囑雖是複印件,但小陳在庭審中承認其吞食了原件,且有2個證人對這一事實予以佐證。因此,法院對該遺囑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不過,老陳與前妻離婚時雖約定房屋歸老陳所有,但未徵得小陳同意,該分割約定僅對老陳和前妻享有的房屋份額有效。而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老陳前妻以案外人身份確認“對其享有的房屋份額歸老陳所有無異議”,並表示不再參加訴訟。因此,法院依法確認老陳享有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額,小陳擁有三分之一的份額。也就是說,該房屋僅有三分之二的份額屬於遺產範圍。

另外,因為老陳的喪葬費是小陳出的,而且款項比死亡喪葬補助金、一次性撫卹金及賬戶餘款加起來還多,所以劉某應補償小陳一部分錢。

德清法院最終判決,雙方應按照遺囑內容進行財產分割,老陳生前所有的三分之二房屋份額應由遺囑繼承人劉某繼承;雙方將在房屋出售後對錢款依照繼承份額進行分割。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訴。


不滿父親把房子留給繼母,兒子當場把遺囑吃了,複印件是否有效?


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願作出,在其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是其生前處置自身合法財產的法律形式。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都是違法的行為。法定繼承人或其他利害相關人以焚燬、撕毀甚至是直接吃掉遺囑的方式銷燬遺囑,屬於故意行為,目的往往是為了使繼承變得對自己有利。這類行為嚴重違反社會道德,嚴重侵犯了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權,使遺產的歸屬違背遺囑人的真實意願。因此,法律規定,偽造、篡改、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本案中,老陳去世前為防止家庭矛盾產生,在親友的見證下自書遺囑,小陳便應該尊重老人生前的意願。他為了爭奪遺產直接吞食遺囑的做法不可取。案件審理過程中,由於感受到法律的權威,他承認了自己的錯誤。最終,法院依據相關證據認定小陳繼母劉某提供的遺囑複印件有效,在被繼承人老陳去世後按照其自書遺囑的內容對房屋進行分割,判決支持了劉某的訴請。

親情無價,不能用金錢衡量。一旦發生了糾紛和爭執,應通過法律途徑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避免衝動行事,得不償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六條 第一款、第二款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即將於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款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第一款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第一款、第二款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來源:浙江天平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德清縣人民法院

(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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