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山西事業單位備考知識點:法律小講堂——民法之“繼承”篇

【導讀】

山西中公事業單位為大家帶來事業單位法律知識《法律小講堂——民法之“繼承”篇》,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一、繼承概述

繼承權,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有效遺囑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民事權利。其中,依法繼承他人財產的人為繼承人;其財產將被他人繼承的人為被繼承人。

1.遺產的概念

遺產,是指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2.遺產的範圍

《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財產。其他合法財產主要是指各種票據、證券以及履行標的物為財產的債權等。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根據法律確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以及遺產分配的原則,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

(一)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照顧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二)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的效力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地位平等。

三、遺囑繼承

(一)概念

遺囑繼承,是指在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律制度。其中,被遺囑指定的人為遺囑繼承人;生前設立遺囑的人稱為遺囑人。

(二)遺囑形式

遺囑的形式,是指遺囑人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種: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製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三)遺囑的有效條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內容合法

4.遺囑形式合法

四、遺產的處理

(一)繼承的開始

我國《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二)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被繼承人的債務,是指被繼承人個人生前依法應該繳納的稅款、罰金以及應由他個人償還的合法的財產性債務。

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瞭解更多山西事業單位招聘信息請點擊山西事業單位招聘網。(本文來源於ID:shxsydw小編)

2019年山西事業單位備考知識點:法律小講堂——民法之“繼承”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