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伴式啃老?80歲老父親將兒子告上了法庭

80多歲的老餘到法院起訴

要求兒子兒媳搬離自己的住所

到底有什麼矛盾使至親的父子關係

發展到了對薄公堂的地步呢?

01 同住兒子兒媳不養老還啃老

80多歲的老餘退休前是醫科大學的教授及博士生導師,因其貢獻突出,2004年大學按政策為其分配了幹部保障用房,但由於歷史原因,該房沒有辦理房產證。

老餘的二兒子阿明於2013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女,一家三口一直與老餘共同居住。阿明性格孤僻、脾氣暴躁、無責任心,長期對母親惡語相向,家庭矛盾越來約多,對此老餘多次向大學保衛處及派出所求助,阿明仍不思悔改,給老餘及家庭成員造成巨大感情傷害,每日生活在恐懼和痛苦中。

為此,老餘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阿明一家搬離住所,並支付自2015年至搬離前的佔用費。

陪伴式啃老?80歲老父親將兒子告上了法庭
陪伴式啃老?80歲老父親將兒子告上了法庭

02 庭上否認啃老稱同住是為照顧老人

阿明夫婦辯稱,該住所是老餘夫婦婚後所分配的,兩人對房產享有同等權利,其母親不同意讓其搬離,且老餘並非房屋的產權人,不能要求他們搬離。關於佔用費,該房產禁止租賃,因此不能收取費用。即使收取費用,因其只使用了一間房,不應收取如此高的費用。母親並無老年痴呆症,其並非是造成母親身體狀況差的原因,並且與老人同住還可方便照顧父母,讓父母享受天倫之樂。

03 法院:佔有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或消除危險

1、阿明作為具有法定贍養義務的成年子女,在共同居住期間,不僅未能盡到陪伴、照顧的義務,反而因缺乏溝通和關心,導致雙方矛盾愈演愈烈,甚至多次報警尋求幫助,可見阿明夫婦在房屋居住生活,已造成老餘較嚴重的心理負擔,影響了其正常的生活。

2、老餘及其妻子年事已高,如阿明夫妻繼續與老餘夫婦在房屋共同生活,可能導致矛盾激化而不利於老餘夫妻的身心健康。

現阿明夫妻雖無其他居所,但阿明於庭審中陳述其有收入來源,老餘亦表示可幫助阿明一家人解決居住或生活上的困難,故阿明可通過其他方式解決居住問題,與老餘暫時分開居住亦有利於暫緩矛盾、修補關係。希望阿明在暫時與父母分開居住期間,能夠如其所言,繼續照顧年邁父母的身體,待關係修補後重聚天倫之樂。

3、綜上,老餘要求阿明夫婦搬離房屋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關於佔用費問題,因此前是經老餘同意居住的,故對佔有使用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阿明夫婦

在60日內搬離房屋

陪伴式啃老?80歲老父親將兒子告上了法庭

年輕人“啃老”的現象越來越常見

但無論怎麼說

“啃老”都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

憲法及法律法規中

也有關於贍養父母的相關規定

↓↓↓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03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04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因此,贍養父母

不僅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更是成年人應該履行的法律義務

正所謂“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

一則以喜,一則以懼”

最後,小編想說

好好善待家中老人

切莫等到“子欲養而親不待”之時

才追悔莫及

來源:南京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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