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最後的藍調
不能!原因主要有二:1、我國法律沒有可以將被告人缺席判決的規定。2、我國法律賦予了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質證、辯解等多項訴訟權利,如果缺席判決就是剝奪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快樂羊羊羊
這要區分是涉及什麼性質的案件。
因為我國的刑事訴訟中只有幾種特殊的案件可以缺席審判,其他的都不能。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也就是說,缺席審判的刑事案件必須是:
1、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
3、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4、法院審查後,認為有明確指控的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
符合上述條件的,才可以進行缺席審判。
郭廣吉律師
我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長期辦理各類刑事類案件。結合以往辦理刑事案件的經歷,就您的這一問題,我有以下看法:
首先,可以缺席審理的刑事案件類型非常有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缺席審理的案件限於以下2類:(1)貪汙賄賂類案件;
(2)有必要及時審判,且經最高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類、恐怖活動類案件。
其次,缺席審理還要滿足法定的條件
除了案件類型要符合前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外,缺席審理還要同時滿足以下的條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
(2)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滿足了以上條件,檢察院便可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且符合前述缺席審判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從立法目的角度看,立法機關希望通過設立“缺席審理制度”強化對貪汙賄賂案件、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類案件的打擊力度,避免因被告人潛逃國外、長期無法到案而導致其逍遙法外,損害司法權威。
最後,您所描述的案件不適用缺席審理程序
您所描述的案件是故意殺人案件,不屬於可缺席審理的案件類型,因此法院不會適用缺席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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