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和主犯一起上訴,為什麼從犯被檢察院抗訴從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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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我國的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而不只是公訴機關,公訴代表國家提出定罪量刑建議,而不是代表被害人一方,所以,檢察院的職責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通過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監督糾正公安機關(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通過審判活動監督和抗訴,糾正法院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和錯誤裁判。不管被告人被法院判得過重,還是判得過輕,檢察院都可以抗訴予以糾正,不過,司法實踐中,檢察院對法院的過重判決,通常不會抗訴糾正,而是被告人通過上訴程序,提出理由後,二審法院改判。對於法院判決被告人刑罰過輕,因為上訴不加刑,如果檢察院認為過輕又不抗訴,那麼這個過輕的刑罰判決,就得不到糾正,所以檢察院一定會抗訴,而檢察院抗訴,會堅持主張更重的量刑,二審法院認為檢察院抗訴有理,採納抗訴,就會變更原一審法院的判決,處以更重的刑罰。

就所提問題看來,檢察院對於一審法院對主犯的定罪量刑,經審查認為符合罪刑一致原則,予以認可。對於從犯,檢察院認為一審法院量刑過輕,而從犯被告人認為過重,也上訴,二審法院採納檢察院抗訴意見,對從犯被告人從重處罰。


馬飲長江


感謝推薦問題。

這個問題涉及到我國刑法的兩個基本原則。

“上訴不加刑”原則

這個原則就是說無論主犯還是從犯,在被一審法院判處刑罰後,不服判決結果提出上訴的,二審法院不得加重刑罰。但是,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不受此原則的限制。問題中的從犯在上訴的同時又被檢察院提起抗訴,是可以被從重處罰的。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這個原則就是說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在共同犯罪中,所謂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主犯應對他所參與所有犯罪行承擔責任;所謂從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的人,從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問題中檢察院沒有對主犯提起抗訴,只是對從犯提起抗訴,二審法院雖然可以對從犯加重處罰,但是在主犯的量刑不變的情況下,從犯的量刑也不能重於主犯。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你。


感悟每1刻


這個得看具體的情況。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從犯確有錯誤提出抗訴,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檢察院的抗訴成立,並予以支持的,是可以加重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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