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市住建局消防審查常見問題統一標準

邢臺市住建局消防審查常見問題統一標準

暖通專業(防排煙部分)

【注】:消防設計過程中,均應執行現行國家消防設計相關規範。本標準如有與國家現行規範、標準相矛盾的,應以國家現行規範、標準為準。

1、對於屋頂沒有排煙窗的工業廠房,建築空間淨高是指室內地面至柱頂(或傾斜屋蓋低點或下沉式屋架下弦底面)的距離。對於鋸齒形屋頂,當採用屋頂側窗(口)排煙時,建築空間淨高為側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對於人字形屋頂,當屋頂設有排煙窗(口)時,建築空間淨高為屋頂排煙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對於斜坡屋頂,當排煙窗(口)設置於斜坡屋面時,建築空間淨高為排煙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對於平頂頂棚、階梯式地面的場所,建築空間淨高為平頂頂棚到階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

2、中庭是指由迴廊和房間圍合而成的庭院,其最大的特點是形成具有位於建築內部的“室外空間”。如果僅僅是幾層連通形成高大空間,而上部有建築物的,不視為中庭,其排煙量應該按照《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4.6.3條執行。

3、《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3.1.3條:當獨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口設置在前室的頂部或正對前室入口的牆面時,樓梯間可採用自然通風系統。設計中只要求送風口在前室的頂部,不要求在前室入口的正上方,但不應貼臨樓梯間疏散門佈置;只要求送風口在正對前室入口的牆面,不要求正對前室入口。

4、《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3.3.4條(2):應採取有效措施分別滿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風量的要求。設計時應按計算送風量確定加壓送風口有效面積,並在送風口前設調節閥門。

5、首層擴大前室在滿足在滿足自然通風條件時可以不做加壓送風,但如果上部前室均設有加壓送風時,建議設加壓送風口。

6、對於地下一、二層(且最低層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於等於10米)的防煙樓梯間,將窗井視為室外空間,但設計人員需複核窗井的最小進風截面積及百葉的有效面積不小於地下樓梯間外牆上可開啟外窗的有效面積之和。

7、對於地下三層及以上(或最低層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於10米)的防煙樓梯間,除了貼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空間佈置且滿足自然通風要求的情況外,應採取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方式。

8、加壓送風機的壓出段風道及排煙風機的吸入段風道應採用不燃材料製作的管道,且不應採用土建風道;補風機的壓出段風道宜採用不燃材料製作的管道。加壓送風機或補風機的吸入段風道及排煙風機的壓出段風道可採用土建風道,但其中水平風道應採用不燃材料製作的管道或混凝土風道。土建風道應採取措施保證光滑、密閉不漏風,且應複核土建風道阻力以及送風機或排風機的風壓值,確保送風或排煙效果。

9、對於建築高度超過50米的高層公共建築,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風條件的樓梯間,可採用自然通風防煙方式;設置於建築主體中附樓部分(建築高度大於24米且小於等於50米)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當其符合自然通風條件時,也可採用自然通風防煙方式,但附樓部分與主樓部分(建築高度大於50米)之間交界處(在主樓投影線及以外)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牆、甲級防火門或特級防火捲簾)。

10、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應採用加壓送風的防煙方式;“三合一”前室對應的剪刀樓梯間,當滿足《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3.2.1條的自然通風條件時,可採用自然通風的防煙方式。

11、《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3.4.1條: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計風量不應小於計算風量的1.2倍。設計風量用於選擇風機型號,計算風量用於計算風道及風口尺寸。

12、《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3.3.5條(3):送風機的進風口不應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設在同一面上。當確有困難時,送風機的進風口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應分開佈置,且豎向佈置時,送風機的進風口應設置在排煙出口的下方,其兩者邊緣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於6.0米;水平佈置時,兩者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0米。由於一個建築區只考慮同時發生一次火災,所以兩個不同建築的進風口和排煙出口不需要滿足本條規定。例如地下車庫的排煙風機的出風口與住宅樓加壓送風風機的進風口之間的距離不做要求。

13、首層形成擴大樓梯間(或擴大前室)屬於樓梯間(或前室)的一部分,即使淨高超過6米,也不須設置排煙系統。

14、無疏散要求、無其他使用功能且採取防火捲簾分隔的樓梯、自動扶梯區域,可不設置排煙設施。

15、將地下房間及走廊的窗井視為室外空間,但設計人員需複核窗井的最小進風截面積及百葉的有效面積不小於自然排煙窗的有效面積。

16、對於矩形、L形、多邊形等形狀的房間,一個防煙分區的任一邊長度不應大於《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4.2.4條中規定的防煙分區長邊的最大允許長度;對於圓形且為一個防煙分區的房間,其直徑不應大於防煙分區長邊的最大允許長度。對於走道(迴廊),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是指任意兩點之間最大的沿程長度。

17、《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4.2.4條附註中,對於主體寬度不大於2.5米的走道,當其局部變寬(該局部的累計長度不超過該走道總長度的1/4,變寬的寬度不超過6米)時,該走道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不應大於45米;對於寬度大於2.5米且小於或等於3.0米的走道,該走道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不應大於50米。

18、《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8.5.3條(5):建築內長度大於20米的疏散走道應設置排煙設施。疏散走道的長度按一個防火分區內走道的最大長度計算。如果每個防火分區內的走道長度均不大於20米,即使走道總長度大於20米也不需要設置排煙設施。如果個別防火分區內的走道長度大於20米,在這些大於20米的走道內設置排煙設施即可,其他走道不需設置。

19、對於住宅建築地下室的丁、戊類儲藏間按如下規定執行。住宅建築地下室的單間儲藏間面積不大於50㎡,可以不設排煙設施;當單間儲藏間面積大於50㎡時,可以與相鄰的走廊合併為一個防煙分區,也可以劃分為單獨的防煙分區。合併為一個防煙分區時可以在儲藏間門的上部設百葉窗將儲藏間與走道聯通。防煙分區的劃分還應符合規範要求。

20、住宅地下室不屬於公共建築,其走廊排煙量計算按照《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4.6.3條(1)執行。建築空間淨高小於等於6米的場所,其排煙量應按不小於60m³/(h*㎡)計算,且取值不小於15000m³/h,或設置有效面積不小於該房間建築面積2%的自然排煙窗。

21、住宅地下儲藏間排煙量應按照窗口型煙羽流計算,煙層厚度按照《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4.6.2條計算,儲煙倉可以到儲藏間門以下部位。

22、住宅中空間淨高大於6米的場所的排煙量計算在《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中沒有明確說明,仍然按照《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4.6.3條(1)執行。

23、公共建築、工業建築中,當走道或迴廊周圍的任一房間按照《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4.4.12條(3)規定通過走道或迴廊排煙時,按照《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4.6.3條(3)執行;公共建築、工業建築中,當走道或迴廊周圍的房間均設置了滿足《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要求的排煙設施時,就應該按照《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4.6.3條(4)執行。

2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8.5.3條: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築面積大於100㎡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應設置排煙設施。對於需要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房間,當其建築面積小於50㎡時,可通過走道排煙,排煙口可設置在疏散走道,房間內不必設排煙口。排煙量應按《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4.6.3條(3)執行。

25、對於連通空間(樓面開口)最大投影面積小於或等於200㎡的辦公、學校、住宅等功能場所中的中庭(含中庭迴廊),或建築面積小於或等於300㎡、淨高大於6米且不貫通多個樓層的門廳等空間,當採用機械排煙時,其計算排煙量可按空間體積換氣次數不小於6次/小時確定,且不應小於40000m³/h;當採用自然排煙時,其自然排煙窗(口)開啟的有效面積不應小於中庭或門廳等空間地面面積的5%。

26、當廠房、倉庫的自然排煙窗不能滿足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4.3.4條(1)規定時,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

27、對於採用自然排煙方式的丙類、丁類工業建築,當其建築空間淨高小於或等於10.7米時,其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自然排煙窗(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於30米;當其建築空間淨高大於10.7米時,該水平距離不應大於空間淨高的2.8倍。

28、工業廠房屋頂的無動力排風風帽也可以作為自然排煙口,排煙口有效面積按洞口面積的0.6倍計算。

29、《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4.4.7條:當排煙管道內壁為金屬時,管道設計風速不應大於20m/s。擔負多個防煙分區的排煙系統,排煙管道規格按其負擔的防煙分區排煙量計算。

30、《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4.4.9條:當吊頂內有可燃物時,吊頂內的排煙管道應採用不燃材料進行隔熱,並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於150mm的距離。設計中應註明不燃材料的材質及厚度。

31、《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對管道的耐火極限有要求時,設計應註明保證管道耐火極限的措施。

32、《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4.4.12條(4):火災時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排煙區域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應在現場設置手動開啟裝置。平面圖中應註明手動開啟裝置的安裝位置。

33、機械排煙系統的常閉排煙閥(或排煙口)應具備現場手動開啟、消防控制室手動開啟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聯動)開啟功能;當系統中任一常閉排煙閥(或排煙口)開啟後,應能通過報警報警系統的控制模塊自動(聯動)啟動(或通過其它方式啟動)相應的排煙風機和補風機。僅排煙風機入口處的排煙防火閥需具備連鎖關閉排煙風機和補風機的功能。

34、《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4.4.12條(5):排煙口與附近安全出口相鄰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米。對於自然排煙口不必符合本條規定。

35、《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4.4.12條(6):每個排煙口的排煙量不應大於最大允許排煙量。施工圖中應提供最大允許排煙量計算書。

36、《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4.5.1條:除地上建築的走道或建築面積小於500㎡的房間外,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應設置補風系統。採取自然排煙系統的場所也要求設置補風系統,且補風口與排煙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少於5米。對於地上建築,當房間建築面積大於或等於500㎡,或房間建築面積小於500㎡但大於300㎡且空間淨高大於6米時,不論其採用機械排煙還是自然排煙方式,均應設置直接補風設施;當地上無窗房間設置了排煙口且房間門為防火門時,也應設置直接補風設施;其餘則可通過相連的走道進行補風。對於地下建築的走道必須設置直接補風設施。對於地下建築,當房間建築面積大於200㎡,或房間設置了排煙口且房間門為防火門時,房間應設置直接補風設施,其餘則可通過相連的走道進行補風,但補風走道應有可靠的進風設施。

37、《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4.6.3條(2)注2:當採用頂開窗排煙時,其自然排煙窗的風速可按側窗口部風速的1.4倍計。其中的“頂開窗”不包括凸起型天窗側邊的可開啟扇。

38、對於豎向機械排煙系統,當各樓層建築空間淨高均小於或等於6米時,其排煙量應按各樓層一個防火分區中任意兩個相鄰防煙分區排煙量之和的最大值計算;當每層(一個防火分區)的排煙量計算僅涉及一個防煙分區時,系統的計算排煙量應按各樓層中最大一個防煙分區的排煙量與其它樓層關閉的排煙口(排煙閥)的漏風量之和計算。排煙口(排煙閥)的漏風量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築通風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門》GB15930的相關規定進行計算。

39、《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5.1.4條: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宜設有測壓裝置及風壓調節措施。無特殊情況均應設有以上裝置。

40、《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6.5.2條:風機外殼至牆壁或其它設備的距離不應小於600mm。排煙風機、補風風機、加壓送風風機均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且風機兩側均應有600mm以上的空間。

41、地下車庫防煙分區劃分應按照《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圖示(15K606)第80頁的要求執行。

42、地下汽車庫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車坡道的出入口上設有防火捲簾時,該防煙分區應設機械補風或自然補風(比如:坡道側牆開百葉風口)系統;當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車坡道上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坡道入口未設防火捲簾或甲級防火門,該防煙分區可以靠坡道補風,僅設機械排煙即可。

43、對於住宅建築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進行送風量設計(計算)時,子母門(戶門)可以按單扇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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