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解讀

《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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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範》修訂的背景

新修訂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2020年第57號)已於2020年4月23日印發,自7月1日起施行。2003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施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原局令第3號,簡稱《規範》),對推動我國臨床試驗規範研究和提升質量起到了積極作用。

隨著我國藥品研發的快速發展和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的深化,《規範》中一些規定內容已經不再適用,藥物臨床試驗領域新概念的產生和新技術的應用,如基於風險的質量管理、電子數據等,尚未納入《規範》中;近年藥物臨床試驗數據核查中發現比較集中的問題,如申辦者、研究者、倫理委員會等各方的責任理解不清晰,試驗操作不夠規範,對於受試者的權益、安全保障不足,需要在《規範》中明確和細化要求;國家藥品監管部門加入人用藥品註冊技術管理國際協調會(ICH)併成為管委會成員,應當遵循和實施相關指導原則,《規範》與ICH GCP指導原則在體例上存在較大差異,需要對《規範》做出相應的修改和增補,以適應藥品監管工作的需要。

二、《規範》修訂的主要思路

《規範》是藥物臨床試驗全過程的技術要求,也是藥品監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藥物臨床試驗監督管理的主要依據。《規範》的修訂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廳字〔2017〕42號),根據新修訂《藥品管理法》,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突出以問題為導向,細化明確藥物臨床試驗各方職責要求,並與ICH技術指導原則基本要求相一致。

三、《規範》適用的範圍

《規範》適用於為申請藥品註冊而進行的藥物臨床試驗。藥物臨床試驗的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規範。

四、《規範》修訂的主要內容

《規範》修訂從原9000餘字增加到24000餘字,從原13章70條調整為9章83條。《規範》修訂保留了總則、研究者、申辦者、試驗方案、附則5個章節;增加了術語及其定義、倫理委員會、研究者手冊、必備文件管理等4個章節;刪除了臨床試驗前的準備與必要條件、受試者的權益保障、監查員的職責、記錄與報告、數據管理與統計分析、試驗用藥品的管理、質量保證、多中心試驗8個章節,將其章節涉及內容按照責任主體和試驗環節調整到相應的章節;《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作為總的原則性要求納入“總則”中,不再附全文;臨床試驗保存文件作為指導原則單獨另行發佈。

1

細化明確參與方責任

倫理委員會作為單獨章節,明確其組成和運行、倫理審查、程序文件等要求。突出申辦者主體責任,明確申辦者是臨床試驗數據質量和可靠性的最終責任人,加強對外包工作的監管。合同研究組織應當實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研究者具有臨床試驗分工授權及監督職責。臨床試驗機構應當設立相應的內部管理部門,承擔臨床試驗相應的管理工作。

2

強化受試者保護

倫理委員會應當特別關注弱勢受試者,審查受試者是否受到不正當影響,受理並處理受試者的相關訴求。申辦者制定方案時明確保護受試者的關鍵環節和數據,制定監查計劃應強調保護受試者權益。研究者應當關注受試者的其他疾病及合併用藥,收到申辦者提供的安全性信息後應考慮受試者的治療是否需要調整等。

3

建立質量管理體系

申辦者應當建立臨床試驗的質量管理體系,基於風險進行質量管理,加強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可以建立獨立數據監查委員會,開展基於風險評估的監查。研究者應當監管所有研究人員執行試驗方案,並實施臨床試驗質量管理,確保源數據真實可靠。

4

優化安全性信息報告

明確了研究者、申辦者在臨床試驗期間安全性信息報告的標準、路徑以及要求。研究者向申辦者報告所有嚴重不良事件。倫理委員會要求研究者及時報告所有可疑且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申辦者對收集到的各類安全性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將可疑且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快速報告給所有參加臨床試驗的相關方。

5

規範新技術的應用

電子數據管理系統應當通過可靠的系統驗證,保證試驗數據的完整、準確、可靠。臨床試驗機構的信息化系統具備建立臨床試驗電子病歷條件時,研究者應首選使用,相應的計算機化系統應當具有完善的權限管理和稽查軌跡。

6

參考國際臨床監管經驗

臨床試驗的實施應當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生物等效性試驗的臨床試驗用藥品應當進行抽樣、保存等;病史記錄中應該記錄受試者知情同意的具體時間和人員;若違反試驗方案或《規範》的問題嚴重時,申辦者可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並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7

體現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管理的要求

倫理委員會的組成、備案管理應當符合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要求;申辦者應當向藥品監管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可疑且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

《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解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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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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