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樓改商用,其他業主可否要求其停業?

住宅樓改商用,其他業主可否要求其停業?法院這樣判

長沙開福法院

住宅樓改商用,其他業主可否要求其停業?

一棟住宅樓裡

健身房、公司、工作室……

竟然開了13家

讓該棟樓的業主苦不堪言


為維權

兩業主將這13家“住改商”的業主告上法庭

要求其恢復住宅性質


法院怎麼判呢?

住宅樓改商用,其他業主可否要求其停業?

案情介紹

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某小區1棟樓13家業主、租戶將住房改做商用經營起健身房、經貿公司、口腔護理店、工作室等

2017年10月8日小區物業公司對1棟業主、租戶發出告知書

告知書載明

1棟部分業主、租戶將其住宅房產改為商用,經營餐飲、公司、工作室等,產生噪音、異味、光汙染、環境汙染等,嚴重擾民,正常居住的業主對此頗有意見。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物業將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有關行政部門將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依法處理。

然而,各“住改商”業主未進行整改

2019年5月11日,該小區1棟的業主李某、諶某委託律師事務所致函這13家“住改商”的業主,要求其停止侵權,但“住改商”的業主們未予理睬。

2019年7月10日,李某、諶某將該小區13家“住改商”的業主分別訴至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立即停止在該樓棟的商業經營活動,恢復該套房屋的住宅性質。

之後,開福區法院先後審理該13起案件

01.對其中9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各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停止在長沙市開福區某小區1棟的商業經營活動,恢復其住宅性質。

02.對其中2起案件進行調解

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被告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房屋住房性質,並保證不再從事商業經營活動。

03.另2起案件由原告申請撤訴

准許原告撤回起訴。(訴訟期間,2家公司已搬離)

法官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該批案件中,位於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某小區1棟的房屋性質為住宅用房,被告將其改為公司辦公場地進行使用(或改為商業經營),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且被告在將房屋改為商業經營時並未取得利害關係業主的同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係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故對原告請求被告立即停止該樓棟的商業經營活動,恢復該套房屋的住宅性質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對於鄰居擅自“住改商”的,業主有何維權途徑?

小區業主遇到“住改商”擾民的,可以向小區物業進行投訴。由物業出面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若依然無法解決,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可以蒐集相關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