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不得以“拆危房”名义代替拆迁,规避行政征收程序

安徽高院:不得以“拆危房”名义代替拆迁,规避行政征收程序

该案荣获甘肃省2017年度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不得以“拆危房”名义代替拆迁,规避行政征收程序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甘71行初53号行政判决书审理查明

原告宋明贵系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街道盐场堡村社区村民,在盐场堡村张家滩拥有宅基地,房屋面积1006平方米。

2008年6月28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兰政建[2008]53号《关于兰州市城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通知》,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2007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将城关区盐场路街道上川村、亭子村、盐场堡村等11.9997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作为兰州市城市建设用地。

2008年8月19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就征地范围、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2017年8月31日,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街道办事处发出《紧急避险通知》认为原告涉案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要立即拆除,并将该通知进行了张贴。

2017年12月1日,被告组织相关单位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涉案房屋。

一审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

关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程序违法,判决确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后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但本案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是盐场堡村社区居委会,其既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使用权人,其申请危房鉴定主体不适格。该危房鉴定报告也没有向宋明贵送达,宋明贵对其居住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事实并不知情。该《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城关区政府拆除宋明贵房屋合法的证据。城关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以紧急避险为名实施的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典型案件。

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被征收人未获得合法补偿的情况下,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使用的权利。即使与被征收人经协商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不应以被征收房屋系危房为由,以紧急避险为名,规避征收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这样做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也不符合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理念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征收,不能规避法定程序,恣意或者变相寻找理由强制拆除房屋代替行政征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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