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一处,工伤认定谁管辖?|名手法务

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一处,工伤认定谁管辖?|名手法务

【案情回顾】

甲公司注册地为安徽省A县,租赁江苏省B县某场地开展业务。李某系A公司职工,2017年8月12日,在上述场地进行吊装作业时,被重物砸中头部死亡。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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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8日,李某家属向江苏省B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疑问一:为什么工伤职工家属千里迢迢从安徽省A县跑到江苏省B县来认定工伤,在老家不是更方便吗?)

2017年9月20日,江苏省B县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同日,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向安徽省A县人社局发出《查询函》,核实甲公司是否为李某在安徽省A县参加工伤保险。(疑问二:工伤认定申请已经受理,为什么还要查询在公司注册地是否缴纳工伤保险,直接进行工伤认定不行吗?)

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A县人社局《复函》:甲公司及李某未在安徽省A县参加工伤保险。于是,江苏省B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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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4日,江苏省B县人社局对李某家属进行调查询问,2017年10月25日,向甲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甲公司未提交举证材料,江苏省B县人社局经审查后认为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向双方邮寄送达。邮寄给甲公司的邮件因“家中无人”退回后,江苏省B县人社局在《无锡商报》上予以公告送达。甲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其中一个理由就是江苏省B县人社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法院判决】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确认江苏省B县人社局对工伤认定具有管辖权,李某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苏02行终312号,文字有所删减)

【案件评析】

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一处,工伤认定谁管辖?|名手法务

该案件涉及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工伤认定如何管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确定工伤认定管辖地首先要看职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如果参加工伤保险,就由参加工伤保险地的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并按照参保地规定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其次,如果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本案中,甲公司的注册地在安徽省A县,生产经营地在江苏省B县,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一处,且甲公司未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因此,江苏省B县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向安徽省A县人社局发函,核实甲公司是否为李某在安徽省A县参加工伤保险,以确定自己有无管辖权。也正是因为A公司未为李某在安徽省A县参加工伤保险的缘故,李某家属才从安徽省A县来到江苏省B县进行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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