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我勸你放棄捉姦的執念

從法律角度,我勸你放棄捉姦的執念

在婚姻法,有個你想不通但也得認的邏輯設定。夫妻互有忠誠義務,但違背忠誠義務如出軌,卻並不一定承擔責任,更談不上淨身出戶。


可即便事實如此,證明對方的確出軌了卻還是成了昔日夫妻離婚中的重頭戲。


如果你求一個真相,求一個交代。作為律師我們不好說什麼。但是如果你求一個賠償,求一個淨身出戶。那我希望你不要被影視劇誤導,先看看本文再做決定。


首先,證明對方出軌,往往證據不足。


有幾張微信聊天截屏,有幾筆轉賬,有一些開房記錄。這是我們常見的諮詢人口中的證據充足。


然而可惜的是,這些證據在親友之間道德評價還行,可要是上了法庭,只能是一個戰敗的結果。證據講究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且不說你手上的證據關聯性都不夠,光是真實性和合法性也能讓這些證據全軍覆沒。


證據不充分怎麼辦?於是不少人將希望寄託在了私家偵探身上。


對,經常有客戶問我們有沒有私家偵探業務?


我們不但沒有,我還想勸你放棄。首先私家偵探這個經營範圍在我國並沒有明文規定,基本上實際中從事這個工作的也屬於擦邊球,再者且不說請私家偵探你得支出額外費用,光就私家偵探能夠給你帶來的證據,我也深表懷疑。


記住前文的證據三性,私家偵探能給你的證據,三性同樣難以滿足。


這也不行,那也不行。又有人破釜沉舟,親自出馬,捉姦在床。


這是微博定點熱搜內容。隔著屏幕你都能感受到現場的尷尬,當然還有捉姦者的憤怒。衣不蔽體的蜷成一團,出離憤怒的怒目圓睜。沒錯,這次是證據確鑿了!真的確鑿了?抱歉,證據有三性,合法性是其一。但凡是我看到的捉姦現場,別說合法性,不違法就不錯了。沒錯,你是婚姻中的受害者,但同樣是這個現場的侵權者。隱私權,名譽權瞭解一下。


當然也有高手過招。親筆寫的悔過書,對方承認出軌的錄音或者微信聊天,甚至是善用派出所的出警記錄。這下,賠償水到渠成!


可是別忘了,本文一開頭,我就交代了,出軌不代表淨身出戶,或者說,出軌賠的不多。


我們用事實說話。


  • 認為出軌不該賠償的。


案例一


原告庭審中認可其存在過婚內出軌行為,但婚內出軌行為並非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不支持損害賠償。


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

郇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關於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00元的訴訟請求,被告主張原告存在婚內出軌行為,對婚姻存在過錯,故其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本院認為,關於離婚案件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雖然原告庭審中認可其存在過婚內出軌行為,但婚內出軌行為並非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故被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被告在雙方婚姻關係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性行為,但不構成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故不支持。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杜×與王×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對於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被告在雙方婚姻關係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性行為,並因此傷害了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對此被告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在財產分割上對原告應當予以多分。但原、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不涉及財產的分割,故無法予以照顧。現原告依此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按照《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相關規定,被告的行為不構成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原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缺乏法律依據,故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難以支持。


  • 酌情支持賠償1-5萬。


案例三


在婚內與他人同居並懷孕生子,給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傷害,酌情賠償一萬元。


郯城縣人民法院

杜某某與孫宗葉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第四十六條關於“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被告孫某某違反婚姻法有關規定,在婚內與他人同居並懷孕生子,隱瞞原告多年,使原告陷入被矇騙和尷尬的境界,損害了原告的人格尊嚴,被告對離婚後果存在過錯,給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傷害,應當給予精神慰藉和經濟賠償,原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關於“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及其經濟承受能力,結合本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對原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酌定10000元予以支持。


案例四


原告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確存在過錯,本院認為被告要求原告賠償10萬元的主張過高,本院酌定原告向被告賠償2萬元為宜。


隴南市武都區人民法院

劉軍與陳燕燕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在庭審中查明原告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確存在過錯,被告辯稱要求原告賠償10萬元,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規定,本院認為被告要求原告賠償10萬元的主張過高,本院酌定原告向被告賠償20000元為宜。


看到沒,滿目瘡痍換來五萬賠償。值還是不值?你覺得呢?


從法律角度,我勸你放棄捉姦的執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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