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解讀之二:兩種未直接使用農民工要承擔清償責任的情況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解讀之二:兩種未直接使用農民工要承擔清償責任的情況

近日,重慶市人力社保局對即將施行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簡稱《條例》)中,關於用人單位農民工工資清償義務的相關內容進行解讀。據介紹,用人單位即使未直接使用農民工,但存在兩種情況,也要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週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可以約定以月、周、日、小時為支付工資週期,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週期由雙方依法約定,工資支付週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不得超過一個月。

相關負責人介紹,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單位即使未直接使用農民工,但存在以下兩種情況的,要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該負責人說,一是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根據有關規定,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清償農民工工資。二是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負承擔農民工工資支付清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一是要按照約定的日期按時支付,二是要按照農民工工資結算金額足額支付。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存在向農民工承擔應付工資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標準的加付賠償金行政賠償責任風險;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或拖欠農民工工資,拒不支付1名農民工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6萬元以上的,存在承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刑事責任風險。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用人單位要加強任務發包和允許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掛靠”行為的風險管控,防止用人單位主體資格被濫用或冒用,減少因任務發包或“掛靠”行為而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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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相關法條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週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上游新聞記者 王乙竹/文 封圖採自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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