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含有毒素的食品,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销售含有毒素的食品,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销售含有毒素的食品,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明知织纹螺存在毒性,仍加工、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中发现,将涉案织纹螺扣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涉及问题

行为人销售有毒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案件解析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危险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发生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后果。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认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直接认定:

1.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2.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 具备下列情形,应当检验、鉴定后认定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前述两种情形,需有"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根据鉴定结论确定。

·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情形的认定

此种情形,应当与前述四项情形造成的后果相当,需要经过检验、鉴定后确定。

· 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情形的认定

1.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

2.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不应当仅从罪名认定,而应当通过罪状认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状描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首先,我们应当厘清罪名和罪状的关系。罪名应当是罪状的高度概括,反应罪状,两者内涵相一致。本罪中,从罪名上理解,生产、销售的食品为有毒、有害食品即应当构成本罪,对于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果经过改良技术而加工出不具有毒性的合格产品,是否入罪?

从罪名上看,极易认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即构成本罪。但从罪状理解,本罪处罚的实质是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销售的织纹螺本身有毒,含有神经性毒素,食用后可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潜伏期最短为5分钟,最长为4个小时,已经被列为禁止采购、加工和销售的产品,直接适用"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情形,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