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上班打麻將被辭退,單位為何被判賠償60000元?

員工因上班打麻將被辭退,單位為何被判賠償60000元?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打麻將顯然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是不誠信的行為,但是當勞動者出現這樣的行為時,用人單位就一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勞動者麼?今天,景山就通過一則案例,與各位讀者及粉絲朋友們探討下這個問題。

法院查明的事實

2013年6月28日,劉浩與韋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韋力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當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該合同約定“甲方(韋力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劉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予支付乙方的經濟補償金……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依法建立的規章制度的”。劉浩在韋力公司從事質管部經理工作,月工資10000元。2015年3月25日,劉浩在車間辦公室與同事打麻將被單位人力資源部主管發現,事後劉浩向韋力公司出具檢討書,承認於同年3月25日在工作時間打麻將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韋力公司於4月1日向劉浩送達了員工違紀處理通知書,告知劉浩於當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劉浩遂於當日離職。

員工因上班打麻將被辭退,單位為何被判賠償60000元?

勞動仲裁裁決

隨後,劉浩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60000元。

2015年5月3日,該委裁決駁回劉浩的全部仲裁請求,劉浩不服,遂於3月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原告訴請:同仲裁申請。

被告辯稱:劉浩於2015年3月25日工作時間打麻將,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於4月1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其勞動合同關係,符合法律規定和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劉浩訴請支付經濟賠償金欠缺事實依據。

法院認為:劉浩與韋力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係合法有效,韋力公司稱依據規章制度單方解除與劉浩的勞動合同關係,現韋力公司未舉示該規章制度,不能證明劉浩在工作時間打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韋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判決:韋力公司支付劉浩賠償金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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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山說法

看到裁判結果,很多讀者,包括一些企業經營者和企業HR可能會很疑惑,本案中劉浩上班時間打麻將,顯然是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情形,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因勞動者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為何會被判決違法解除,還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呢?

如果作為企業的經營者或者HR有如上的疑惑,景山只能說你們對於《勞動合同法》的理解還是流於表面,過於想當然了。我國“勞動用工”問題牽扯的法律和規定紛繁複雜,並且有相當部分內容的程序性規定,企業如果停留在對條文表面意思的理解,而不去做深入的研究,想當然的作出決策,很容易因此導致面臨承擔賠償金的風險。

具體到本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是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處至少包含兩層意思:其一,用人單位應當有根據法定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其二,勞動者的行為應當屬於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韋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該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合法制定的,並且劉浩的行為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否則公司就應承擔違法辭退的法律後果,支付經濟補償金。該公司在未提供證據證明前述內容的情況下,僅以《員工違紀處理通知書》就認定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顯然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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