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技術轉移運作模式分析


國外技術轉移運作模式分析

一、發達國家技術轉移管理體系

(一)集中管理體系

實施技術轉移集中管理體系的國家,一般都設有專門負責技術轉移的政府部門,並在全國各地設有技術轉移工作機構以負責執行和實施國家的技術轉移計劃。如,法國政府設有研技部,負責全國科技政策的制定和協調;英國設有國家級大學技術轉移協會,負責指導和管理全國大學和科研機構的技術轉移活動;韓國設有知識經濟部,且每3年出臺一個"技術轉移與產業化促進計劃",意在建立全國性技術轉移與產業化支撐體系。2014年,韓國樸謹惠政府為促進經濟和就業增長,提出了構建"創造經濟"的規劃,並將技術轉移及產業化列人創造經濟實現的核心課題。

(二)分散管理體系

採取技術轉移分散管理體系的國家,中央政府一般只負責制定有關技術轉移政策和法律環境建設,技術轉移的具體工作由地方科研機構和大學設立的技術轉移中介來執行。例如,日本政府在宏觀科技管理方面成立了兩個機構,一個是內閣府下設的"日本綜合科學技術會議",以抓宏觀政策為工作重點;另一個是文部科學省,其職責是根據政府確定的科技綜合戰略和方針制定各省廳統一實施的科技政策,制定和推進調整研究開發計劃,確保學術和科學技術研究的協調和綜合性。日本的一些大學和科研機構設立有專門的技術轉移辦公室(TLO)來負責具體的技術轉移工作。雖然在日本的整個技術轉移服務體系中,主要組成部分包括政府、大學以及民間力量,但是,日本政府的引導作用十分重大。

(三)混合管理體系

實施混合管理體系的國家,一般既有專門負責管理技術轉移工作的政府部門,也依賴由地方科研機構和大學設立的技術轉移中介來實施具體的技術轉移工作。例如,美國國會明確界定了聯邦實驗室、大學等非營利組織的技術轉移職責;美國聯邦政府則設立國家技術轉移中心,促進政府資助的科研成果向產業界轉移,並在商務部裡建立技術管理機構,負責對技術轉移工作的指導。又如,德國聯邦教育研究部(簡稱"聯邦教研部")是德國政府的科技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制定科技政策,進行宏觀管理。同時,除高校和研究所外,德國政府根據各個地區和經濟的需求設立技術轉移機構,並且建立科技成果和人才情報網絡,為高校、研究所和企業搭建一個溝通和技術轉移的平臺。

二、日本企業間技術轉移模式

(一)技術轉讓模式

技術轉讓是指技術所有權的轉讓(assignment),也就是權力所有者將技術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轉讓給他人,是一種徹底的權利轉讓行為。依據技術的存在形態,技術轉讓可分為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轉讓等。技術轉讓模式擁有特定性、完整性、權屬性、法定性等特徵。與技術轉讓相關的法規有技術進出口限制、政府手續、稅務、外匯相關等。

(二)技術使用許可模式

技術使用許可(licence)是指技術擁有者通過使用許可協議書,承諾將該技術的使用權轉讓給技術接收方,接收方支付相應費用和報酬的一種技術轉讓方式。這是目前使用範圍最廣、最常見的一種國際技術貿易方式。根據不同的客體,技術使用許可包括專利技術使用許可、專有技術使用許可、混合技術使用許可、計算機程序使用許可、半導體集成迴路使用許可。根據授予權限的程度,又分為獨佔許可證協議、排他性許可證協議、普通許可證協議、從屬許可證協議、交叉許可證協議、強制許可證協議。

技術使用許可與技術轉讓的最主要區別是,技術使用許可是使用權的轉讓,技術轉讓是所有權的轉讓。

(三)技術諮詢模式

技術諮詢模式是指應委託者的要求,技術人員基於自己的知識、經驗、能力、信息,使用科學的方法和先進的手段,通過調查、研究、分析、評價、預測,為委託者提供最好的或者多個可選方案,解答委託者的問題。

其中技術諮詢合同是指技術人員作為被委託人員,簽署在特定項目中提供確實可行的論證、技術預測、專業領域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的一份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擁有技術知識,為另一方當事人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所簽訂的合同,不包括建築工程合同和承包合同。

(四)技術開發合同模式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簽署關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程或者新材料的研究開發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的對象具有進步性和創新性。技術開發合同可分為開發委託合同和共同開發合同。

三、美國技術轉移發展分析

(一)美國技術轉移的建立階段

維納瓦布什認識到,大學的研究,作為一個通過對基礎科學研究的支持、增加知識向工業的流動來促進經濟發展的一個工具的價值。但在隨後的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圍繞著聯邦專利政策產生了許多爭論,主要原因是當時聯邦政府在促進工業對新技術的採用方面很不成功。當時對於聯邦資助下所作發明的所有權問題,政府並無政策。

20世紀80年代以前,美國的技術轉移政策比較呆板,研究成果的產權定位不明確,導致研究人員的積極性不高,技術轉移工作受到各種制約,那些選擇為自己的發明申請專利的大學教授們備受責難,就連他們所在的大學也不願意參與。政府資助發明的知識產權仍歸政府所有,大學要想擁有許可權難上加難。而且,來自學術機構內外的批評家們認為大學從事專利申請和許可是不合適的。在各式基金代理機構中存在的政策及實踐的不一致導致了由政府資助的發明向私人領域的流動非常有限。1980年由聯邦政府享有財產權利的專利技術大約在2.8萬項,其中只有不到5%的商業產品的開發被髮許可證給工業。

經過20多年的爭論後,立法者和行政部門得出結論,公眾將從允許大學和小企業有權決定對聯邦基金資助所作的發明保留髮明財產所有權利,並使之進入商業化過程的政策中受益。在這一背景下,美國國會頒佈了1980.P.L.96-517,即《專利和商標法修正案》,這就是著名的《拜杜法案》,隨後,美國國會又頒佈了《史蒂文森-威德勒技術創新法》。《拜杜法案》和《史蒂文森-威德勒技術創新法》的頒佈,標誌著美國的技術轉移由個別的偶爾所為進入到了國家層面的行為。

隨著《拜杜法案》和《史蒂文森-威德勒技術創新法》的頒佈,許多新的技術轉移辦公室在大學相繼成立,並紛紛加入大學技術管理協會(AUTM),AUTM的前身為1974年成立的大學專利管理者協會(SUPA),在20世紀80年代意識到其成員的角色和責任大大超出了"專利管理"的範疇後,遂改名為大學技術管理人協會。AUTM的成員,從1989年的691個增至1999年的2178個,1979年,在《拜杜法案》通過的前一年,該協會的會員僅為113個。

(二)美國技術轉移的發展階段

經過實踐探索,美國大學技術轉移機構創造了3種運行模式:第一種是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會(WARF)模式。該基金會雖然是該大學的附屬機構,但WARF與大學分開,享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第二種是麻省理工學院首創的第三方模式,加州大學伯克利大學教授Cottrell建立的研究公司(RC)獨立於所有大學,1937年麻省理工學院與RC簽署協議,將學院的發明提交給RC,由RC負責專利申請和許可事宜,收入與麻省理工學院得四六分成。第三種是斯坦福大學首創的OTL模式,即出面申請這些發明的專利,再把專利許可給企業界,給學校帶來可觀的收入。OTL模式是目前運行得最為成功的一種模式。

除了在大學建立技術轉移辦公室之外,美國國會還通過立法建立了國家技術轉移中心(NTTC)、聯邦實驗室技術轉讓聯合體(FLC)和國家技術信息中心(NTIS)。

NTTC成立於1989年,有全時工作人員110名,經費主要來自美國航空航天局(NASA)、能源部(DOE)、聯邦小企業局(SBA)等,其主要任務是將聯邦政府每年撥出700多億美元資助的國家實驗室、大學等的研究成果迅速推向工業界,使之儘快成為產品,增強美國工業的競爭力。主要服務內容是技術轉移"入門服務"、"商業黃金"網絡信息服務、專業培訓服務和發行技術轉移出版物服務。NTTC還在全國建立了6個區域技術轉移中心:南部技術應用中心,中部技術轉讓中心(MCTTC),東北部技術商品化中心,大西洋技術應用中心(MTAC),中西部大湖工業技術中心,西部區域技術轉移中心。

FLC成立於1974年,是一個由700多家聯邦實驗室所組成的全國性技術轉移網絡組織。1986年國會通過《聯邦技術轉移法》後,要求大部分聯邦政府的研究機構也加入該聯合體,並正式向FLC授予特許狀。現在,美國幾乎所有僱員在10人以上的聯邦實驗室、中心及它們所隸屬的聯邦部門和機構都是FLC的成員。FLC的運轉經費來自各聯邦實驗室的預算提成,各實驗室將其預算(包括管理費用)的0.008%用作FLC的活動經費。

FLC的主要職能是:開發和施行與技術轉移有關的技術、培訓課程和材料,以增強聯邦實驗室僱員關於實驗室技術和創新商業潛力的意識:應聯邦機構和實驗室的請求,為他們技術轉移計劃的應用提供諮詢和幫助;提供一個技術情報交流中心,以處理在實驗室一級收到來自州和地方政府的機構、企業、產業開發組織、非營利組織(包括大學)、聯邦機構和實驗室以及其他個人關於技術援助的請求;促進聯邦實驗室的研究部門與技術應用部門之間的交流和合作;利用國家科學基金會、商務部、國家航空航天局和其他聯邦機構的專門知識和服務;推動實驗室採用適當的技術轉移機制,如人員交流和計算機系統;幫助實驗室制訂利用技術志願者向與該實驗室有關的社區提供技術幫助的方案;促進聯邦實驗室的研究部門和技術應用部門與地區性、州和地方的技術轉移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幫助學院或大學、企業、非營利組織、州或地方政府,或地區性組織在諸如技術項目開發、課程設計、長期研究計劃、人事需求規劃和生產力評估等領域中制訂促進研究和鼓勵技術轉移的方案;在聯邦實驗室聯盟所轄的各地區裡向州和地方政府的代表、大小企業、大學和其他合適的人員徵求有關方案有效性的意見等。

NTIS主要任務是整合國家相關研究計劃、各類實驗室以及大學專利、技術發明、可轉移技術,建立數據庫,為中介機構提供信息查訊服務。

(三)美國技術轉移的完善階段

1、小型企業是技術創新最有活力的主體

政府的決策部門不僅認識到國家投入產生的成果商品化的重要意義,同時也認識到小企業在技術創新和技術轉移中的地位,認為小型企業是技術創新最有活力的主體。為此,1982年,美國頒佈《小企業技術創新進步法》,以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利用中小企業的技術力量來滿足聯邦政府研發工作及商業市場的需要,並強化社會各界在聯邦政府研究成果商品化過程中的作用。

在這部法律中,明確規定:①設立小企業技術創新研究計劃(SBIR),要求政府機構對與其任務相關的小型企業研發提供資助。②凡年度研究和開發費用在1億美元以上的聯邦政府機構,按一定比例向中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SBIR)撥出專款。③凡年研發經費超出2000萬美元以上的機構,每年均應向小企業提供科研項目。

STTR是美國政府專門為促進研究機構向小企業實施技術轉移而制訂的直接財政援助計劃,是美國政府支持企業技術轉移最重要的計劃,在促進小型企業與研究機構、大學等的技術創新合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1984年,美國頒佈《國家合作研究法》,允許兩家以上的公司共同合作從事同一個競爭前研發項目,包括"建立合作機構、彙集和交換研究信息,在所有權意義上的研究行為以及專利的應用和許可證的獲得。"而不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併成立了若干個大學和產業界組成的技術移轉聯盟,如半導體研究公司和微電子與計算機技術公司等。

經過20多年的發展,美國建立起了一個完整的技術轉移體系,這一體系覆蓋了國家、區域、行業以及大學、聯邦實驗室等各個層面。正是這樣一個完整的技術轉移體系,在促進由聯邦政府資助的研究成果的商業化和產業化、全面提升國家競爭力、促使美國長期在國際經濟競爭中保持領先地位等方面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

2、在法律規範下運行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國技術轉移體系的建立有一個非常明顯的特點,這就是在法律的規範下運行。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共頒佈了有關技術轉移的法律、法規和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有1980年的《拜杜法案》,1980年的《史蒂文森-威德勒技術創新法》,1982年的《小企業技術創新進步法》,1984年的《國家合作研究法》,以及1996年的《經濟間諜法》等5部法案。以這5部法案為支柱,美國建立了完整的技術轉移法律體系。這個法律體系可分為5個部分:一是調整知識產權的權屬方面的法案,二是加強技術轉移運作方面的法案,三是促進小企業技術創新進步方面的法案,四是加強合作研究方面的法案,五是保護國家安全利益的法案。正是在這一法律框架下,美國構築了包括各個層面的完整的技術轉移體系,技術轉移工作從理論探討進入到操作層面。

中國的技術轉移狀況,目前正處在與美國20世紀80年代相似的發展時期,仍然還處在探索過程中。中國現有的5大系統的技術轉移體系各自為政,資源分散,技術轉移的效果還不是十分明顯。因此,如何通過立法,建立完整的技術轉移法律體系,在法律的規範下構築起一個完善的技術轉移體系,為政府每年數百億科技投入產出的科技成果的轉移負責,就成為一個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問題。這一體系的建立,必將為從法律上保障中國技術轉移的順利進行,促進中國經濟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產生非常重大的影響。

四、以色列技術轉移工作啟示

(一)以色列技術轉移工作模式

以色列高校的科研經費絕大部分要靠基金會、政府和工業界的支持。因此,高校很早就開始與國家層面的研究計劃相結合,並與企業建立緊密的合作,尋求更多的科研經費。目前,以色列有6家大型的技術轉移公司,全部都設在大學校園裡,實際上是大學創辦的專門機構,目的是將學術成果轉換成工業界的產品和服務。在以色列,設在大學裡的這些技術轉移公司特別積極地從事專利申請。

這些技術轉移公司結構簡單充滿活力,人員精幹具有不同的專業背景(科學,法律,商貿),主要任務包括如下:①接待有意利用大學研發成果的企業併為它們尋找合適的課題組或研究人員;②有效地促進大學(研究所)的應用研究,協助研究人員完成專利申請的手續,為已有專利的開發應用尋找合作伙伴;③代表所隸屬的大學與國內外工業界打交道,鼓勵大學科研機構與工業企業開展富有成效的合作;④創建企業孵化器和合資企業等各類企業,提供管理方面的支持,陪伴新興企業邁出創業的第一步。

(二)以色列技術轉移公司概況

1、威茲曼理學學院和它的YEDA技術轉移公司

韋茨曼(Weizmann)理學學院位於羅霍沃特,於1934年創建,著名化學家海姆·韋茨曼博士是創始人之一(後來成為以色列第一任國家主席)。該校是世界上多學科研究的重要研究機構之一,以其科技研究領域廣泛而著稱,集中了2500名科學家、技術員和研究型大學生。目前,理學學院共有18個系分佈在如下5個學院:生物學、生物化學、化學、數學和信息學。它的研究人員在許多領域都是先鋒:譬如腫瘤學、核物理、計算機設計或太陽能研究,而且由於在各個科學領域不斷做出的新發現而處於世界研究的前沿。理學院的經費40%左右來自政府、30%來自捐贈、30%左右來自第三方提供的資金。

YEDA技術轉移公司於1959年創建,是專門負責開發該校研究成果的技術轉移商貿公司,每年大約有70項由理學院獲得的專利(包括遺傳物質和新材料等)交由YEDA技術轉移公司負責開發,在國內外申請保護這些專利,尋找工業夥伴來開發理學院的發明成果,特別是與近臨的"韋茨曼工業園"合作,完成從實驗室到市場全過程的各項步驟。

2、耶路撒冷希伯來大學及其Yissum公司

希伯來大學是以色列第一所大學,也是猶太民族在其祖先發源地獲得文化復興的象徵。其校園除斯科普司山校區外,還有吉瓦特拉姆校區、雷霍伏特校區和英科雷姆校區。希伯來大學始創於1918年,落成於1925年。現已發展成為一所充滿活力、集教學和研究於一體的綜合性大學。

Yissum公司是希伯來大學的技術中介公司,成立於1964年,現有18名員工。該公司管理著學校的1200個專利,2003年花費200多萬美元註冊了83個新專利,2004年註冊了約93個專利。Yissum公司的主要技術領域是生物技術、納米技術、製藥、化妝品、水處理和軟件,但最成功的還是化學藥物領域。公司不出售專利,而是與夥伴公司共享技術,從而獲得專利使用費,標準在25%-5%之間。公司收入的40%歸研究人員,40%交給學校,20%由公司開支和維護專利。

3、特拉維夫大學和它的拉莫特技術轉移公司

特拉維夫大學創建於1956年,由特拉維夫法律與經濟學校、自然科學研究所和猶太人學研究所合併而成,開始時隸屬於特拉維夫市政府,後於1963年獨立,並於同年在拉馬特阿維夫居住區建立校園。該校是以色列最大的大學,是一個主要的教學與研究中心,設有9個學院、106個系和90個研究所。現有27000名學生(其中博士生1800人)和2200名教師。該校擁有生命科學領域的研究人員120名、醫學130名、純粹科學(數學、化學、信息學、物理)240名、工程科學110名,2003年的研究經費5300萬美元。

拉莫特技術轉移公司成立於1973年,是特拉維夫大學的獨資子公司,專門負責推動大學研究成果的商業化。它有多項使命:管理專利、使大學的發明商業化,為科研成果的工業應用開發各種途徑,向潛在的商業合作伙伴推薦大學的創新研究和技能,創建新興企業,在這些企業的起步階段提供管理方面的協助。拉莫特技術轉移公司與企業和投資者合作採取如下四種方式:技術許可:通過向有關企業轉讓許可,將特拉維夫大學開發的現行技術和知識產權商業化;研究合同:以項目的形式,為有意享受世界水平的研發成果、能力和設備的企業開展研究;新興企業:創建子公司、合資企業和"孵化"企業,在起步階段陪伴這些企業;研究聯合體:鼓勵新技術的傳播,促使工業界與學術研究單位之間開展富有成效的合作。通過這些手段,拉莫特技術轉移公司成功地與以色列的大多數企業、甚至國際方面的企業建立了協作關係。

4、以色列工程技術學院及其T3技術轉移公司

以色列工程技術學院是一所享譽全球的理工類大學,享有"以色列的麻省理工"之美譽。學院奠基於1912年的海法市,最初資金來自於20世紀初德國猶太人基金的捐款。其後由於各種原因,1924年才招收第一批學生。1925年愛因斯坦來到以色列理工學院,學校正式舉行開學儀式,首屆畢業生有16位。在接下來的20世紀30年代,學校大量吸納了眾多逃離納粹德國和鄰近國家的猶太科學家。1953年獲得了博士學位授予權,並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的飛速發展,成為以色列理工領域基礎和應用科學研究的中心。

學院設有19個院系,所涉及的領域包括科學、工程、建築、教育、醫學、管理、人文和社會科學領域。現有學生大約13000名,其中本科生9500多名,研究生2300餘人,博士生900多名。女性學生佔三分之一的比例,高於全國平均水平。學校現有教職人員575人,臨床教師、助教、講師共496人。訪問學者和400多名海外研究生為學校營造了國際氛圍。學院下設40個科研機構和9個跨學科的實驗室。以色列理工還是全世界五所學生參與衛星設計、製造和發射的高等院校之一,以色列大學中70%的工程專業教師來自於以色列理工。

學校特色:①國家發展的驅動力。以色列理工學院在基礎結構、土壤灌溉、電子科技和軍工領域享有很高的國際聲望。創辦至今,學院已成為國家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從軍事技術方案到電氣系統和電話網路,從傳統產業以及以色列高科技產業的建立到整個國家的住房和基礎設施的發展,都有著不可替代的影響力。學院建立了名為"以色列理工學院科學園",這是以色列最成功的大學科學園,也是以色列最大的孵化器之一。被譽為"以色列理工學院企業家孵化器"。②優秀的畢業生。以色列理工學院的畢業生在以色列所有高校中是最受一流企業器重的。該校畢業生髮明瞭世界上第一個無線技術微處理器、第一個腸丸相機、第一個單機反導彈防禦系統、頂尖的網絡搜索引擎以及世界上最大的反滲透海水淡化廠等。③美麗的校園和完備的設施。學院校園北部依傍卡梅爾山,是以色列最大、最美麗的校園之一,風格各異的建築鑲嵌在青翠的草地和蔭涼的樹叢中。④鼓勵學生參與科研和實踐活動。學院鼓勵學生參與學校的各類研究項目,並組織學生到戶外進行實地學習,這使學生在學習理論知識的同時,提高動手和實踐能力,為今後的升學或工作奠定基礎。同時學院還提供大量前往跨國性公司進行專業實習的機會,使學生獲得一手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並與實習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

(三)以色列技術轉移工作啟示

創新性開展科學研究以及對科學研究的社會價值和應用前景的特別注重成為高校科技工作的價值取向。以色列高校科技務實的工作作風使得高校科技成果的應用價值很高,為高校技術轉移提供了豐富而有價值的研究成果,為高校技術轉移工作奠定了重要工作基礎。高校技術轉移隊伍建設是做好高校技術轉移工作的保障。以色列幾所高校技術轉移中心的組織構架、運行模式以及隊伍建設已經歷經50多年的運行而非常成熟、完美,技術轉移公司職員均為技術專家、市場專家、知識產權事物專家以及法律專家組成,能夠全方位開展技術轉移服務工作,他們不僅能夠敏銳地發現項目、策劃項目,還能夠融入資金培育項目乃至實現項目技術轉移效益的最大化。

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與許可工作是以色列技術轉移工作的共同特點。以色列的高校富有創新性的專利技術成果是其技術轉移工作的重要砝碼,他們轉移的大多是極具創新性的專利技術許可權,通過轉讓、入股等方式長期收益,且已經形成了較好的運作模式。完備的技術轉移保障體系促進了技術成果的產業化。技術轉移機構的全面服務保障了高校教授能夠專注於科學研究。同時,教授的技術成果可以在不同階段獲得不同的支持而產業化。在以色列,創新性公司如雨後春筍,不僅顯示出以色列人創新創業的熱情,同時也彰顯出以色列國家良好的創業孵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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