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小区消防通道,个人罚500元!5月1日起,北京市物业管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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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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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小区消防通道如何处罚?外墙脱落谁的责任?.......

小编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聊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那些亮点!

“先尝后买”写入条例

2019年,朝阳区劲松一、二区的“一街两园”示范区在实施综合整治的过程中,引入了一家社会机构,由机构投入资金,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对示范区进行整体改造提升。逐项改造硬件后,“一街两园”示范区又在过半居民的投票之下,首次引入专业化的物业公司,并按照“先服务,再体验,后收费”的原则,让居民“先尝后买”。劲松模式,因此成为本市支持社会资本引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先例。

条例明确提出,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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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我市从立法层面,正式支持社会资本在解决老旧小区综合改造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占用小区消防通道 个人罚500元

机动车辆占用消防通道,是小区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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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脱落谁的责任?

物业担责

违规最高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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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补位

没条件成立业主大会

也没有业委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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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哪些条件

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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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应对突发事件

街道乡镇给予物资资金支持

疫情初期,防疫物资紧张,让不少物业犯了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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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这些,《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还有很多亮点,我们来一一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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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更多亮点

亮点1:“党建引领”写入条例 社区党组织有权推荐业委会候选人

亮点2:业主大会成立降低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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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成立难,最大的难题之一就是难以凑够一定量的业主人数。为此,条例特别调整了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5%以上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均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居(村)民委员会也可以组织达到前述条件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亮点3:应急物业服务期限拟不超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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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谁来救急?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6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协调新的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亮点4: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进行协商,并适时调整。


同时,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协商物业费时参考。

亮点5:公共收益收支及车位租售情况 可“网上告知”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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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质量好,将激励;而服务质量不好,则可能受到惩戒。

条例提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为了让更多业主了解物业的服务情况,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车位、车库出售出租情况等信息。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亮点6:专项维修资金可代管 余额不足30%由业主补足

条例提出,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大会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代管。未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代管。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共有资金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共有资金的,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按照届时适用的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亮点7:50%以上公共收益金应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人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30%的,50%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

编辑:张晶

来源:北京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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