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宣傳專欄(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宣傳專欄(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12月28日通過,該法共九章六十三條,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區矯正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範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標誌著社區矯正工作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具有重要意義。河南法制報微信開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宣傳專欄,將法條、部分條文釋義、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等予以刊登。

第二章 機構、人員和職責

第十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專門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履行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執法職責。

【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於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配備的規定。本規定包含以下三層意思:第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專門國家工作人員。第二,社區矯正機構的專門國家工作人員履行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執法職責。第三,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是指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在社區矯正機構中履行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執法職責的專門國家工作人員。

【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履行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職責,目的是消除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幫助其成為守法公民。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重點在於瞭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在工作中要注意鼓勵社區矯正對象自覺遵守各項規定,增強自我管理和自我矯正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同時要注意避免過度強化其罪犯身份而導致自我身份認同方面的偏差和社會交往方面的標籤化效應。矯正措施應針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社會適應能力方面存在問題,如勞動技能缺乏、心理疾患、藥物酒精依賴等,幫助其解決問題,適應社會,防止重新犯罪。

2、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無論履行監督管理還是教育幫扶等活動,都應當保障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嚴格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社區矯正的措施和方法應當避免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響,避免因各種不必要的措施而過度干預社區矯正對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能體罰、虐待和歧視社區矯正對象;非依法律規定,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社區矯正對象的人身自由,給社區矯正對象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促使其儘快融入正常的社會生活。

第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組織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或者實踐經驗的社會工作者開展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於組織社會工作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規定。這一規定包含以下兩層意思:第一,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工作者應當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或者實踐經驗。第二,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組織社會工作者開展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實踐中普遍反映,社會工作者存在流動性大、整體素質和能力不足、女性偏多等問題,不適應社區矯正工作長遠發展的需要。司法行政機關和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為社會工作者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場所,建立社會工作者保障制度,提高社會工作者待遇,制定完善有利於社會工作者職業發展的配套措施,對於積極參與或者在社區矯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工作者給予表彰和獎勵,並給予一定的職業晉升渠道,不斷提高社會工作者的職業化、專業化水平。

2、社會工作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不能體罰、虐待和歧視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掌握的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身份信息及隱私應當保密;在工作應當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響,給社區矯正對象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促使其儘快融入正常的社會生活。同時,還要注意保護自己,對於社區矯正對象存在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等違法行為,及時通知社區矯正機構或公安機關予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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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南法制報

編輯:楊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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