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馬某系章丘市牛二農機配件廠的職工。2005年4月25日19:30分左右,馬某下班後騎二輪摩托車回家,當行至相公莊鎮牛推村村北時發生交通事故,與迎面由北向南行駛的一輛農用三輪車相撞,造成馬某腿部受傷,左腿被截肢,肇事者逃逸。2005年11月21日章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證明:馬某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摩托車損壞,肇事車輛逃逸。2005年11月28日馬某向章丘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對其傷情認定工傷。章丘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馬某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為由作出ZO.ZW2005120034號《工傷認定書》,認定馬某不屬於工傷。馬某不服,於2006年1月6日向章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章丘市人民政府維持了章丘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馬某於2006年2月27日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章丘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ZO.ZW2005120034號《工傷認定書》,並判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審理情況]

章丘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作為章丘市牛二農機配件廠的職工,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到機動車傷害,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馬某雖無證駕駛摩托車,但作為治安管理處罰主體的公安機關對其行為並未作出認定和處理,在沒有公安機關認定原告的行為是違反了治安管理的情況下,章丘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馬某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為由,適用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認定工傷”的規定,作出馬某不屬於工傷的認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2目之規定,判決撤銷章丘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ZO.ZW2005120034號《工傷認定書》,並重新為馬某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馬某無證駕駛摩托車受傷應否認定工傷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不應認定工傷,理由是: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且,無證駕駛與其受傷有因果關係,如果無證不駕車上路,就不可能發生本次事故,就能避免傷害,所以無證駕車受傷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不認定工傷的情形,不應認定為工傷。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認定工傷,理由是:馬某作為企業職工,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受傷,其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認定工傷的規定,且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所列的排除性規定,應當認定工傷。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列舉了十種可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第十六條列舉了三種不能認定工傷的情形。一般而言,職工的傷情符合第十四條、十五條的肯定性規定,且不在第十六條排除性規定之列,即可認定為工傷;雖然符合第十四條、十五條的肯定性規定,但在第十六條排除性規定之列,則亦不能認定為工傷。本案中,馬某的情況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是不容質疑的,關鍵是無證駕駛受傷是否符合第十六條第一項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認定工傷”的排除性規定。這裡的“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應作何理解?筆者竊認為,“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是指傷亡職工自身存在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且該行為一是與職工的傷亡存在必然的聯繫或者是造成傷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經職權部門作出明確的認定,兩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職工的傷亡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的規定,就應認定為工傷。至於職工是否存在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處理工傷案件時無權自行認定。就本案目前的情況來看,馬某雖無證駕駛摩托車,但是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僅出具“事故證明”證明馬某出了交通事故受傷,並證明肇事車輛逃逸,對馬某無證駕駛摩托車行為並未作出認定和處理。因肇事者逃逸,也無法認定馬某受傷與其無證駕駛摩托車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係。所以馬某的情況不在第十六條第一項“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認定工傷”的排除性規定之列,只要其具備了認定工傷的其他必要條件,就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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