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案件如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

 □適用對象 □實體條件 □程序規則 □保障機制

  認罪認罰從寬,是2018年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舉措。為正確實施刑事訴訟法新規定,精準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9年“兩高三部”制定發佈了《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近年來,我國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呈高發態勢,司法機關辦案壓力和社會風險防控壓力增加。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具有明顯的涉眾特徵,受害者眾多,吸收公眾資金規模不斷增大,證據材料複雜繁多。《指導意見》雖然已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但是,對於非法集資案件如何適用該制度還有許多特有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

  適用對象。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罪名看,對適用罪名沒有限制,非法集資案件目前涉及的三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均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犯罪主體看,主要有三類主體:一是非法集資活動中承擔組織、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和主犯;二是非法集資活動的直接參與者;三是非法集資活動的間接參與者。

  適用的實體條件。根據《指導意見》規定,“認罪”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指導意見》還規定,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在行為人認罪的情況下,至於行為人是否正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主要影響司法機關對其從寬處理的尺度。有的行為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啟動認罪認罰從寬,但是認罪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認罪,程序上也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根據《指導意見》規定,“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非法集資犯罪作為侵害公眾財產權、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活動,“認罰”還有特殊的含義。主動退贓退賠是非法集資案件中“認罰”的關鍵內容。由於非法集資犯罪侵害到眾多投資人的財產權利,主動退贓退賠也是化解社會矛盾、恢復因犯罪破壞的社會關係的關鍵點,行為人必須積極主動退贓退賠,才能認定“認罪”和“認罰”同時成立。

  程序規則。在程序方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主要表現為程序從簡,包括兩方面:一是採取相對簡化的程序;二是採取程序分流措施,根據情況啟動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速裁程序等程序。為了在簡化程序的同時,不克減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權利,需要建立規範的程序從簡規則:一是建立認罪後的強制措施運用規則。對不同階段認罪認罰後的犯罪嫌疑人分別採取不批准逮捕、不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等,在確保案件偵查和有利追贓退賠的前提下,迅速兌現認罪從寬的政策。二是建立非法集資案件刑拘直訴機制。對於主犯已經起訴或審判,案件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非法集資案件中的其他從犯可以適用。但是,還要符合已經拘留並且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公安機關已將掌握的全部案件事實偵查完畢等條件。三是建立認罪後的相對不起訴規則。對認罪認罰案件適度放寬不起訴標準。對基準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罪認罰的,可以考慮適用不起訴制度進行案件分流。還可以借鑑未成年人案件中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對基準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罪認罰的,可以考慮設置考驗期督促犯罪嫌疑人繼續退賠違法所得或者補償受害投資人,對考驗期內完成退賠或者補償的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樣達到提高訴訟效率、強化程序分流的目的。

  保障機制。由於非法集資案件具有涉眾特徵,牽涉的社會關係複雜廣泛,為了保障非法集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平穩運行,還要建立相應的保障工作機制,減少制度運行阻力和風險。《指導意見》中對值班律師、社會危險性評估和量刑社會調查評估等保障機制作出了規定。依照上述規定,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可以從三方面深入落實。一是完善值班律師制度。值班律師應當在案情相對簡單、證據體系相對比較清楚的案件中充分發揮作用,也就是在主犯已經定罪後,適用於非法集資活動的一般參與者。可以根據辦案機關要求旁聽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閱看相關法律文書,還要明確辦案人員聽取律師意見的職責,可以向值班律師提供證據清單或者目錄,建立起初步的證據開示制度。二是有針對性地開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量刑社會調查,包括:(1)風險評估。從偵查階段開始就要全面跟蹤預測案件的信訪風險、群體事件風險、輿情風險和金融風險,作出不起訴、從輕量刑建議等從寬處理決定前要做好風險識別和預警,供決策參考。(2)評估社會危害性。根據被害人群體收入狀況等情況,評估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社會危害性。廣泛收集被害人群體對案件處理的要求和意見,檢察機關作出從寬處理決定前要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三是建立公開辦案程序機制。《指導意見》在“被害方權益保障”中特別強調聽取意見。在非法集資案件中,重大涉案財產的處置、追贓情況、退賠方案等要重點聽取被害人群體意見。

  (作者為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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