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又反悔,量刑“優惠”沒了!

認罪認罰又反悔,量刑“優惠”沒了!


導 語

在審查起訴階段,本已通過認罪認罰拿到量刑“優惠”的三名被告人,在一審開庭中,突然無故當庭反悔,拒不認罪,公訴人隨即收回“優惠”,變更了量刑建議……


【案情回顧】


認罪認罰又反悔,量刑“優惠”沒了!

“我要報警,有人在我們酒店吃‘霸王餐’,警察同志快來看看!”值班民警放下電話後立即帶人出警,在通過酒店老闆娘手機查看監控過程時,因監控中出現酒店員工廝打客人的畫面,老闆娘張某甲擔心對己不利,為阻止民警繼續查看、調取手機監控,便與店員張某乙、呂某某採取搶奪手機、撕扯胳膊和衣服、摟抱大腿和脖子、放倒在地、騎壓等方式妨害民警執行公務。


該案以妨害公務罪移送至平度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考慮到三名被告人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對三人作出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議,並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然而,在一審開庭時,三名被告人無故當庭反悔,拒不承認其妨害公務的事實,且在公訴人告知其行為可能導致的後果時,依然態度強硬。公訴人當即向法庭表明,三名被告人毫無悔罪表現,得以從寬的基礎消失,遂迴歸標準化量刑,將量刑建議調整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兩個月,庭審程序也由最初的認罪認罰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最終,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張某甲和張某乙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呂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認罪認罰又反悔,量刑“優惠”沒了!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應該是普通大眾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直白的理解。那麼究竟什麼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呢?讓平檢君來敲一下黑板吧!

【平檢小課堂】


認罪認罰又反悔,量刑“優惠”沒了!

一、什麼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同意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認罪: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認罰:認同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或處理決定。

具結書: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二、是不是隻有罪輕的人才能適用?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三、認罪認罰有什麼好處?

1.實體上從寬。

對於認罪認罰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各個階段都能適用,且適用越早,從寬幅度越大,情節輕微甚至可以不被起訴。

2.程序上從簡。

認罪認罰案件優先考慮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從而縮短訴訟時間。

四、認罪認罰會不會損害訴訟權益?

不會,認罪認罰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合法權益,不是強制認罪,保證認罪、悔罪、認罰完全處於真實意願,必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同意或主動申請才能適用。此外,還有完善的制度給予充分保障權利。

五、認罪認罰後又反悔的後果是什麼?

對本應提起公訴,但因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檢察機關綜合犯罪性質、情節、後果等因素,而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後,犯罪嫌疑人反悔的,檢察機關可以撤銷原不起訴決定,依法提起公訴。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的,則可能引起程序的轉換。對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的,應當轉換成合適的程序審理。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穩妥把握認罪認罰案件的抗訴問題。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幅度量刑建議中線以下的量刑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後被告人上訴且無正當理由的,屬於對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推翻,檢察機關原則上可以提出抗訴。


回到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本已通過認罪認罰獲得了量刑“優惠”,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但出爾反爾、當庭反悔,不但丟了“優惠”,還被加重了刑期,真是追悔莫及。

認罪認罰又反悔,量刑“優惠”沒了!

平度市人民檢察院

新媒體工作室出品

策劃:藝馨

文案、美編:亞麗

供稿:白媛媛、董寧

注:部分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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