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離婚會更難嗎?

以後離婚會更難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正式表決通過了《民法典》,這部法律從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備受關注,引起了廣大老百姓的熱議!

《民法典》第1077條這樣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意味著,去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手續時,需要經歷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提交離婚申請;第二階段為最終辦理離婚證。

也就是說,你若想協議離婚,則必須先冷靜的等待第一個30日屆滿,而後在第二個30日內雙方再跑一趟民政局才可以辦理離婚手續。

通俗地講,如果想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最短最短需要31天才可以離婚成功,最長需要60天才能離婚!而在提交離婚申請之日起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一旦反悔,就沒辦法辦理離婚證。並且,即使是任何一方都不反悔,在31天至60天這個期間,雙方沒有去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即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雙方以後還想要離婚,還得重新申請,重新申請離婚的程序和第一次申請一樣。

這就是所謂的“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應該是《民法典》中引起熱議最多的法律條款之一。

有人認為,離婚冷靜期或許有利於防止極少數人的衝動離婚,但也讓很多深受不幸婚姻折磨的當事人更加痛苦。如果雙方真有感情,離婚後也可以復婚。對於雙方都冷靜自願離婚的這些人,雖不一定是反目成仇但也不願再有過多糾葛,冷靜期無疑增加了他們的時間成本和精神壓力。

有人認為,“離婚冷靜期”確實有利於解決如今居高不下離婚率的社會現象,有利於避免衝動、草率離婚,維護家庭和社會穩定。

甚至有人開玩笑說,既然離婚需要一個月的冷靜期(試離),那麼結婚是否也需要一個月的冷靜期(試婚)?

那麼,你贊成設置離婚“冷靜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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