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這方面的相關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或者能夠解決大家的一些疑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並從事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情形的,應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訂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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