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財政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貴州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近日聯合印發《貴州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中央和省級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貴州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央和省級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綜〔2019〕31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黔府辦發〔2013〕39號)和《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黔財預〔2015〕6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用於支持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保障其基本需求,改善其居住條件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審核年度預算的編制,確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下達中央和省級專項資金,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

省住建廳負責住房保障計劃編制,督促指導地方開展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工作,組織做好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和評價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3年,期滿後,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及國家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勢需要再作調整。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資金分配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包括:

(一)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戶區改造。一是租賃補貼。主要用於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二是公租房籌集。主要用於新建(改建、配建、購買)實物公租房的支出。三是城市棚戶區改造。主要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徵收補償、安置房建設(購買)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不得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房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二)老舊小區改造。主要用於小區內水電路氣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造,小區內房屋公共區域修繕、建築節能改造,支持有條件的加裝電梯支出。

(三)住房租賃市場發展。主要用於多渠道籌集租賃房房源、建設住房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等與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相關的支出。

第七條 中央專項資金分配

(一)中央專項資金的分配採用因素法,具體如下:

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的分配:根據各地年度租賃補貼戶數(含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戶數和農業轉移人口租賃補貼戶數),結合年度城市低保檔次分檔進行分配。分配某市(縣)租賃補貼資金=年度租賃補貼戶數×所在檔次的戶均租賃補貼標準。

公租房籌集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的分配:根據各地年度公租房籌集套數、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結合財政困難程度係數分檔情況進行分配。分配某市(縣)公租房(棚戶區改造)資金=年度公租房籌集戶數(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所在檔次的戶均公租房(棚戶區改造)標準。

績效評價資金的分配:分配給各(市)州、貴安新區績效評價資金=各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各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年度績效評價資金總額

其中:年度租賃補貼資金、年度公租房資金、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在中央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內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建廳根據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狀況、上年度專項資金補助水平等因素確定,績效評價資金為中央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的10%。

年度租賃補貼戶數、公租房籌集套數、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按各地向省住建廳申報數確定;各地績效評價結果根據各地上報的績效自評報告,結合各地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情況、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確定。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貴州省財政均衡性轉移支付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確定。

(二)老舊小區改造資金的分配採用因素法,按照各地年度老舊小區改造戶數,結合貧困程度等因素進行分配。

分配某市(縣)老舊小區資金=年度老舊小區改造戶數×所在檔次的戶均老舊小區補助標準。

績效評價資金的分配:分配給各(市)州、貴安新區績效評價資金=各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各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年度績效評價資金總額,績效評價資金為中央下達的老舊小區專項資金預算的10%。

老舊小區改造戶數按經省人民政府審定的申報數確定,各地績效評價結果根據各地上報的績效自評報告,結合各地老舊小區改造完成情況、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確定。

第八條 省級專項資金的分配

省級專項資金的分配採用因素法,具體如下:

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級補助資金:按照相關規定,一部分作為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級激勵資金,根據各地上報的激勵縣(市、區、特區)名單,經省住房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複核,按程序報批後進行分配;其餘部分根據各地當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進行分配。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建設部門(棚改部門)及時組織本地區各市縣申報年度租賃補貼發放戶數,公租房籌集套數,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數,績效目標和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及能夠佐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相關材料。

市(州)、貴安新區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棚改部門)應當承擔審核本地區各縣市申報材料的主體責任。每年2月15日之前,審核彙總本地區各縣市的申報資料,並向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送。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核彙總各地的申報材料後,於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並提交財政部貴州監管局。對於無故不按時提交績效評價自評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地區,該地區績效評價得分按零分認定。

第十條 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需要重點支持的地區和項目、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城市在分配專項資金時給予適當傾斜。

第三章 資金預算下達

第十一條 中央資金預算的下達。省財政廳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後,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於30日內一次性分解下達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房管局、棚改辦)部門,同時抄送財政部駐貴州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二條 省級資金預算的下達。省級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激勵資金預算在年度未根據各地上報的激勵地區名單,複核後按程報批後及時下達。其餘省級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在收到預算後30日內下達到各市、縣。

第十三條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預算後,應當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或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於30日內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並將分配結果報上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或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備案。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或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快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進度,市、縣財政部門應當確保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需要,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預算下達文件形成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資金分配結果。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結轉結餘的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根據支持內容不同,可以採取投資補助、項目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額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佔或挪用,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或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無關的支出。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棚改辦)、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強化純淨目標管理,嚴格審核,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分配專項資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或者擠佔、挪用、滯留專項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或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複核、分配、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怱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市、縣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的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貴州省財政廳貴州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黔財綜〔2017〕34號)同時廢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