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仲裁時效

仲裁時效是指是指權利人向仲裁機構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力,即喪失提請仲裁以保護其權益的權利。仲裁分為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兩個大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74條規定:“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時效分為普通仲裁時效和特殊仲裁時效。按照法律規定,普通仲裁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則不予保護。特殊仲裁時效是指普通仲裁時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時效。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務糾紛中,如果勞動者故意拖延申請仲裁的時間,在超過一年仲裁時效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的仲裁申請是否應得到支持?本文將通過筆者正在代理的一個案件進行分析。

淺談仲裁時效

李某在某勞務公司承包的一個建築勞務項目上做工,因李某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在工地上僅僅工作了幾天就摔傷。之後李某多次申請傷殘等級鑑定,在治療結束後近3年李某才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糾紛仲裁,且李某在申請到其心滿意足的傷殘等級後向某勞務公司提出了鉅額賠償要求。無奈之下該公司找到筆者希望能夠通過律師代理為其爭取合法權益。

筆者在接受委託後認為本案李某與勞務公司的工傷爭議已過仲裁時效,仲裁委應駁回李某的賠償請求。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李某提起仲裁申請的起算時間應當是從醫療終結日開始起算,而不是從李某最後一次傷殘等級鑑定作出之時起算,理由有以下三點。

一、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是一個反覆和多次的過程,傷殘鑑定可以反覆、多次申請,且時間跨度非常大。如果允許傷者無限次的申請傷殘等級鑑定而不計算仲裁時效,則仲裁時效會面臨永不屆滿的問題。設置仲裁時效制度的意義在於督促當事人儘快行使權利,時效對於當事人來說既是行使權利的保障也是約束,法律絕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本案中前後一共經歷了多次傷殘等級鑑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傷殘等級不服的,可以在做出傷殘等級評定一年後重新提出評殘申請。”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因此可以看出,傷殘等級評定是一個無休止,持續、反覆的過程。仲裁時效不應該以沒有時間界限的傷殘等級鑑定的做出日作為仲裁時效的起算點,這樣有違立法的宗旨,也會造成仲裁時效制度名存實亡的結果。

二、工傷爭議應當以工傷職工的醫療終結日作為仲裁時效的起算點,這樣做既考慮到了工傷職工行使權力、提起仲裁申請的行為能力也有利於督促和約束工傷職工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促進職工、單位和諧關係的良性發展。因此,本案的仲裁時效應以李某治癒出院的時間點開始計算。

三、李某完全可以在及時行使權利,提起仲裁後在仲裁程序中申請傷殘等級鑑定,評殘與申請仲裁併無必然的前後順序,並非必須有評殘結果並且符合李某心意的評殘結果後他才能夠申請仲裁。

淺談仲裁時效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此外,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在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發生以上中斷事由的,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而本案完全不存在中斷仲裁時效的事由。據此,李某直至多年後才提起仲裁申請,事實上具有拖延的故意和重大過錯,已經嚴重超過申請仲裁時效,仲裁委應駁回其申請。

最後,本案還在審理當中,最終結果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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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楠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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