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鮑某被認定強姦“養女”的可能性有多大?

大象新聞·東方今報評論員 路治歐

最近一週,公司高管涉嫌性侵“養女”事件受到公眾持續關注。各方表達已經相當充分,我們來對這個事情做一整體分析。

毫無疑問,鮑某應當受到道德譴責,即便中年大叔與小蘿莉是真的戀愛關係,也違背社會倫理。這已經是大家的共識。

而鮑某是否應該被追究法律責任,還有很多不確定因素。幾天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派出聯合督導組趕往山東介入該案,正說明判斷鮑某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十分複雜棘手。

從目前媒體透露的信息看,鮑某和李某發生親密關係,應該在李某14歲之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與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女子發生性關係,只要沒有違背婦女意志,就不算強姦。所以,只有弄清小姑娘是否自願發生性行為、兩人是什麼關係,才能得出最終答案。

這起案件的複雜之處正是“自願”二字。對於已滿14歲未滿18歲的未成年女性,如何判定發生性關係是否自願,而且是真正意義上的自願而非表面上的自願?

2013年10月,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專門出臺意見明確,對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教育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鮑某與李某年齡相差29歲,不符合收養法的規定,也沒有在民政局登記備案,構不成法律意義上的收養關係。但是,他們在一個時間段內形成了事實上的收養關係,這種關係從法律上可以定性為委託監護關係。這意味著鮑某對李某負有監護、教育的特殊職責。

公安機關根據聊天記錄、視頻、證人證言等判斷鮑某有沒有濫用信任地位、利用不平等的優勢地位讓李某就範,同時綜合李某當時的認知水平、兩人角色地位和相處模式等各種因素,就可以得出鮑某是否強姦的結論。

因為李某是未成年人,鮑某即便有聊天記錄等證明,他們的關係很好很親密,但這樣的片斷也不能說明當時的性行為符合女孩的真實意願。有可能那個女孩患上了斯德哥爾摩綜合徵,對加害者產生了一種心理上的依賴感。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起案件中,李某的父母也有脫不開的責任。因為他們沒有盡到監護職責,放任孩子陷於危險境地。甚至在一些人看來,她的母親有介紹女兒賣淫的嫌疑。我認為,公安機關應該深入調查李某母親和鮑某之間是否存在金錢交易等。

總的來說,我們不能因為受害人有先報案後撤案的行為、有既報案又與加害者保持親密關係的行為,就認為她不是受害人。我們不能因為鮑某是個道德層面上的人渣就直接認定有罪,還是需要充足的證據。我們不能放縱父母的類似遺棄未成年人的做法,應該在法律上對其進行追責。從全社會看,這起事件也說明保護未成年人任得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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