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中交付的鉅額現金借款人不承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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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有出借人證明將鉅額現金交付給借款人的事實,可以是借款人事後承認已交過款的電話錄音或當時交款的其他在場人的證人證言。


小白楊普法


一、借條是合法有效的,並且如果不認賬但對方拿不出已還款或未借款的證據的話,法院仍然會判借條生效的

二、完善手續的話去做個公證就好,也要注意這個朋友的償還能力,如果償還不了就算勝訴了也是你的損失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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