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TI指南》不具有“強制性”,是否意味不具有“可執行性”?!

我們知道,“世界反興奮劑組織”自己制定的《ISTI血樣採集指南》,他們自己的專家可以輕鬆“推翻”,證實不具有“強制性”!但是對於孫楊,他如何能知道這一點呢?!我看孫楊自打知道《ISTI血樣採集指南》之日起,便捧為《聖經》,便奉為圭臬!可以想見,孫楊在2018年9月4日,當他發現,來執行工作任務的三名“藥檢官”的資質居然不符合《ISTI血樣採集指南》的規定時,該有多麼的震驚和迷惑!正是由於孫楊的“迷惑”,他搞不懂發生了什麼,因此他打電話向上級領導報告!之後發生的一切便順理成章了!自打孫楊打官司輸了以來,我們指責孫楊“無視”、“漠視”規則,但是通過我們對事實的剖析,卻發現,孫楊不僅不是“無視”、“漠視”規則,反而他對規則特別尊重!這次要不是孫楊跟規則“較真”,他也不至於落到這一“禁賽八年”的“悲劇”結局! 《ISTI血樣採集指南》經過“世界反興奮劑組織”專家的證明不是“強制性規則”,不具有“強制性”,據此“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裁決孫楊“拒檢”成立,判罰“禁賽八年”!那麼問題來了,《ISTI血樣採集指南》不是“強制性規則”,不具有“強制性”,是否意味著不具有“可執行性”,不允許得到執行?!顯然不是的,“世界反興奮劑組織”制定這個《指南》明擺著是為了規範“興奮劑血樣採集”的,要是不允許執行,如何規範呢?!不是“強制性規則”,不具有“強制性”,僅僅能夠證明《ISTI血樣採集指南》不是“必須”執行的,即使不執行也可以。也就是說,“ISTI藥檢官”在平時的“興奮劑檢測”中沒有遵守《ISTI指南》的規定,只要運動員沒有提出“異議”,如同孫楊平時所做的那樣,自然就是正當的。而孫楊“拒檢”事件,恰恰在於“ISTI藥檢官”沒有遵守《ISTI血樣採集指南》,而做為運動員的孫楊對此提出了“異議”。此時,“ISTI藥檢官”繼續拒絕執行《ISTI血樣採集指南》顯然不當了。由此可知,事發當晚,孫楊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上級領導,上級領導到場後,做出的“中止檢測”,“本次檢測無效”的決定,是合法、合規的,不僅符合中國法律、法規,而且符合國際法律,符合國際規則!我們潑在孫楊身上“漠視規則”、“無視規則”的“髒水”該到洗清的時候了!!孫楊冤枉!!孫楊我們對不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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