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童被虐案:強制報告不能一直缺“強制性”

■ 觀察家

反家庭暴力法在落實層面,仍缺乏“牙齒”,需加強其與刑法等法律的對接。

惡毒“繼母”加害白雪公主的故事,不只是停留在童話裡,亦存在於現實社會中,比如,引發輿論公憤的4歲女童凡凡(化名)被毆打昏迷一案。目前凡凡仍在昏迷,她的“繼母”曲某某和生父於某龍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已被刑事拘留。

令人遺憾的是,我們錯過了解救凡凡的最佳時機。據新京報報道,4月初,凡凡曾因傷入院;4月13日,其鼻樑骨骨折又一次入院時,醫生隨後報警。當時凡凡的生父及“繼母”稱孩子“自殘”,因此沒立案。

此中,相關方面的失責顯而易見。但仔細深究,除了對幼童保護不夠敏感外,法律層面也有漏洞。本案中,曲某某和於某龍雖處於同居狀態,但並未領證。這種關係在適用反家庭暴力法時,會遇到如何落地追責的難題。尷尬就在於:往往只有受到相當嚴重的傷害,才能搬出“故意傷害罪”來定責。

本案中,加害人涉嫌故意傷害的事實清楚,但並非唯一重點,更應探討家暴與虐待是否成立,這體現出保護幼童的刑法價值取向。

對“家庭暴力”適用對象之界定,反家庭暴力法於2015年做了擴充性解釋,並不再以婚姻成立為前提,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換言之,曲某某和於某龍雖沒領證,曲某某並未構成凡凡法律意義上的繼母,無需承擔撫養義務,但其與凡凡生父事實上構成了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員關係,是反家庭暴力法適用對象。

但“家庭暴力”本身並非刑法罪名,須結合刑法條文進行行為剖析。與家庭暴力相關的主要涉及故意傷害罪、虐待罪、遺棄罪等幾個重要罪名,而相比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的成立並不要求被害人死亡或重傷,只要情節惡劣即啟動本罪。

不過,雖然反家庭暴力法已通過擴充解釋將未婚同居納入其中,但由於虐待罪目前仍只適用於家庭成員,這就導致一些非婚狀態下的虐待行為,因達不到“故意傷害”標準,而難以追究刑責。這也是此前凡凡受傷還不嚴重時,當地執法機關遲遲沒有立案的原因之一。

這種法律上的漏洞和現實中的習慣性漠視,也導致施暴者愈加有恃無恐。如今孩子住進了ICU,再去追究曲某某的“故意傷害罪”早已夠格,但孩子受到的殘害卻再難挽回。因此,反家庭暴力法的頒佈雖是個重要節點,但要真正發揮作用,還需進一步長出“牙齒”,加強其與刑法等法律的對接。

在痛惜凡凡遭遇之餘,我們尤其關心的是,如何能夠儘早發現虐童現象。由此,切實落實強制報告義務之重要性便越發顯得急迫。但在現行相關法律條文中,對學校、醫院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接到兒童家庭虐待個案的緊急救濟措施中,並未明文規定強制報告義務。

儘管最高法等部門早於2014年對此出臺司法意見,詳細規定了報告和處置程序,但該意見亦存有短板,例如,規定學校、社區、執法機關的報案或舉報、出警處置或立案偵查義務,卻無反向追責規定。這就導致在現實裡,“應當舉報”演變成道德上的選擇,只能寄望於有責任感、正義感的老師或鄰居;“應當處置”,也留有自由裁量權,不少涉嫌家暴的案件被當家事批評教育了事。

未來在立法或修法時,或可將上述立法正反經驗及實務探索予以深入思考,對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等重要法律之修訂予以進一步說明補充和確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以切實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這兩天,《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修改稿)》提請二審,對家暴定義作出調整,擬將家庭成員間實施的“凍餓”“禁閉”等侵害行為,以及對未成年人的性侵新增界定為家暴。這是地方立法在家暴概念外延維度的進步,接下來,也期望這方面的立法能在“強制性”上加碼。

凡凡之痛,也是全社會之痛。近期的一系列案件,也提示我們,未成年人保護還存在敏感度差、力度弱、速度慢的問題,相關執法和司法部門對此當有更多作為。

□張鴻巍(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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