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自己有偿还能力,隐瞒借款用途,无力偿还,是否构成诈骗罪

虚构自己有偿还能力,隐瞒借款用途,实际用借款偿还其他欠款,后无力偿还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犯罪嫌疑人虚构自己经营大的工程,向被害人隐瞒其债台高筑的事实,让被害人误以为犯罪嫌疑人有很强的经济实力,自愿借款给被害人,后被害人用骗取的钱款用于还债和日常消费,在被害人催收欠款时,仍编造自己有偿还能力,始终未能偿还欠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个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1、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从而本案的具体情况看,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而且行为人实施的这种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足以使普通人陷入错误认识。2、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自愿借钱给行为人,具有处分行为。3、行为人取得了财产并致被害人着遭受了财产损失,至案发行为人仍未偿还欠款。4、从行为人一系列的客观表现看,其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其行为不应简单的评价为民事欺诈行为。其取得钱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后续仍编造理由,拒不偿还欠款。

��c*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