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中火災事故保險責任和標的認定爭議案

一、案情介紹

2012年6月14日13時,X電力公司配電工區帶電作業工器具庫房發生火災,市消防中隊接到報警後,立即出動1輛消防車、7名消防人員趕赴火災現場,6月14日15時撲滅火災。

滅火4個小時後即6月14日19時,被燒燬庫房旁邊10kV絕緣鬥臂車庫著火。經消防人員2小時奮戰將火撲滅,燒燬的兩座建築物是經裝修改造後的智能化庫房、車庫,火災造成兩座建築物內部裝修、除溼器、空調、帶電作業工器具全部燒燬,損失125萬元。X電力公司投保了財產一切險、機器設備損壞險。

市消防部門將兩次火災視為同一起事故並出具了火災事故認定書,火災原因:北側庫房除溼器電氣線路故障引燃起火部位可燃物,導致火勢迅速蔓延。

二、案情分析

保險公司對第二次火災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及損失是否屬於保險標的存在分歧,詳情如下:

(一)第二次火災是否為保險責任

1、保險公司認為第一起火災屬於保險責任,第二次火災是由於電力公司疏忽、滅火不徹底造成,所以保險公司只承擔第一次火災造成的配電工區帶電作業工器具庫房的損失;

2、我們認為發生火災後電力公司立即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同時組織搶險施救,與消防人員一起撲滅了大火,有效避免了損失進一步擴大。兩次火災消防部門認定為同一起事故,並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因此庫房、車庫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二)辦公設施(除溼器、空調)、內部裝修、一般工器具(帶電作業工器具)是否屬於保險標的

1、保險公司認為:經過查閱投保資產清單,電力公司只投保了房屋建築物、變電設備、配電設備等資產,並未投保辦公設施(除溼器、空調)、內部裝修、一般工器具(帶電作業工器具),因此只賠付粉刷帶電作業工器具庫房的費用,初步定損10萬元。

2、接到電力公司報案後,趕赴現場,對現場損失資產項目、數量、損失程度做了記錄,與電力公司財務部、生技部召開事故損失分析會,認真核對受損資產所屬資產項目。辦公設施(除溼器、空調)、內部裝修均以房屋建築科目入固定資產賬,且向保險公司提供了固定資產卡片,這部分損失保險公司應予以賠付;一般工器具(帶電作業工器具)因未投保,在保險公司得不到賠付。

除溼器、空調、內部裝修等資產賬面原值60.27萬元。電力公司在投保時擴展清理殘骸費用條款,經核算清理殘骸費用可與折舊、殘值相抵。

三、賠付結果

我們與保險公司和電力公司充分溝通,保險公司採納我們意見,最終保險公司賠付60.27萬元結案。

四、經驗與啟示

(一)電力公司未對一般工器具等一些出險頻率低的資產進行投保,當事故發生後,未投保的資產無法得到賠償。電力公司此時也意識到選擇性投保的弊端。

在製作保險方案時,應進一步提示電力公司保全資產、足額投保,以免在發生事故時得不到保險賠付。

(二)電力公司投保時提供大資產項目清單,未提供資產明細表。事故發生後,確認受損財產資產項目歸屬是確定是否屬於保險標的的關鍵環節。切忌憑經驗猜測受損財產的資產項目歸屬,應與電力公司財務部門核對財務賬冊,依據固定資產卡片核對,避免發生歸屬不準確,導致索賠難度增加或不能得到保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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