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輪險資投資自查開啟,情節嚴重公司將被限制投資比例

作為各類要素市場的重要機構投資者,保險資金近年來十分活躍,在支持資本市場建設和服務國家戰略及實體經濟發展方面功不可沒。但同時保險資金運用違規問題和風險隱患亦不容忽視。

上證報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近日,銀保監會向北京、上海、江蘇、湖北、廣東、深圳等6個代行部分險資運用監管職權的地方銀保監局,以及各保險(包括保險資管)機構下發通知,要求開展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違規問題自查自糾和風險排查。

此舉被業內視為監管在規範保險資金投資行為上的強化。“此前,每年也會不定期展開自查,去年11月銀保監會還通報了險資運用領域八大亂象。總體來說,險資運用穩健審慎,但部分業務、部分資產、部分公司可能仍存在著一些潛在風險。新一輪自查自糾,有利於監管進一步摸清風險底數。”一位保險資管人士說。

自查54項內容

摸清存量及嚴控增量風險

知情人士透露稱,此次自查自糾和風險排查,主要聚焦保險資金運用領域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和重大風險隱患,推動保險機構開展深入排查,及時摸清存量風險,嚴格控制增量風險。從而促進保險機構強化合規經營意識,自覺規範投資行為,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推動保險資金運用平穩健康運行。

根據此次排查要求,各保險機構應聚焦投資決策運行機制、資金運用範圍和模式、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另類投資等重點領域11大類、54項內容,開展違規問題自查自糾和風險排查。自查範圍為2018年以來發生的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具體排查內容如下(滑動屏幕查看):

一、投資決策運行機制

1、是否存在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違反監管規定,或繞開“三會一層”及公司制度,違規干預投資決策的情形。

2、保險公司是否存在未按監管規定設立首席投資官,保險資管公司是否存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選任不到位、人員資質數量不符合規定要求、未申請任職資格核准等情形。

3、保險公司是否存在未按監管規定設置專門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替履行保險資產管理部門職責的情形。

二、資金運用範圍和模式

4、是否存在超監管規定範圍投資,或在不具備投資管理能力下直接開展相應領域投資情形。

5、是否存在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的情形(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6、保險公司是否存在配置大類資產超監管比例,或投資單一資產和單一交易對手超集中度上限比例情形。

7、是否存在未建立託管機制,未將包括銀行存款在內的各項投資資產全部實行第三方託管的情形。

8、是否存在未按監管要求開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稽核和內部控制外部專項審計的情形。

9、是否存在保險公司選聘的投資管理人,或保險資管公司作為投資管理人在受託管理保險資金進行投資時違反監管要求,如挪用保險資金,以保險資金以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將受託資金轉委託;為委託資金提供通道服務等。

10、保險公司在委託投資中,是否存在妨礙干預受託人正常履責、向受託人直接下交易指令、要求受託人提供通道服務、要求受託人提供最低收益保證、非法轉移保險利潤或進行其他不正當利益輸送或其他違法的情形。

三、資金運用關聯交易

11、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關聯交易投資餘額和比例是否存在不符合關聯交易監管要求的情形。

12、是否存在投資的股權或不動產項目缺少第三方評估,出資超出標的企業淨資產且超過合理參照標準定價較大,溢價合理性存疑等情況。

13、是否存在購買關聯方資產時“交易款先付、資產後過戶”、在標的資產權屬不清情況下先行支付款項的情形。

14、在購買關聯方資產過程中,是否存在交易款項計入長期應收或預付,或針對同一投資標的反覆交易、以應收預付反覆衝抵,過程資金流水較大的情形。

15、是否存在不動產項目資金違規支付關聯方,或保險資金通過信託產品、股權投資基金、非保險類子公司等渠道違規流入關聯方的情形。

16、是否存在項目資金被關聯方在合同約定目的或用途以外使用,本金及收益未進行及時確認和清收的情形。

17、是否存在將銀行存款用於為他人或關聯股東等利益相關方提供質押融資、擔保、委託貸款,以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形。

四、銀行存款投資

18、是否存在以銀行存款質押為自身融資,但融資額度未納入融資槓桿監測比例管理的情形。

五、債券投資

19、是否存在不符合規定出租、出借各類所持債券,或非法轉移利潤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進行利益輸送,謀取不當利益的情形。

20、是否存在通過其他公司代持債券放大槓桿風險,或通過低價賣出、高價回購等向丙類賬戶利益輸送等規避監管情形。

六、股票投資

21、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老鼠倉”或操縱市場等有關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情形。

22、是否存在通過過度交易等方式,向服務券商輸送利益的情形。

23、開展一般股票投資發生舉牌行為的,是否未在規定時間內向監管部門進行報告。

24、保險機構開展上市公司收購的,是否存在未使用自有資金的情形。

25、是否存在與其一致行動人共同收購上市公司,或以投資的股票資產抵押融資用於上市公司股票投資的情形。

七、未上市股權和不動產投資

26、保險公司開展重大股權投資和購置自用性不動產,是否存在未使用自有資金的情形。

27、投資未上市股權和不動產是否存在股權或權益被他人代持,或者相關權利到期未收回的情形。

28、是否存在未能按期付息或支付交易對價款、股權投資基金未能按期清算、不動產未能按合同條款贖回等情況。

29、重大股權投資是否存在未經監管部門事先核准的情形。

30、直接投資股權是否存在超出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能源企業、資源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現代農業企業、新型商貿流通企業的情形。

31、所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及關聯方在基金合夥企業經營期間,是否存在通過協議約定、資金管控等方式控制基金投資,或者通過移交基金公章及證照等資料或其他形式實際控制基金運營情況。

32、在不動產投資中,是否存在投資資金被挪作它用,或項目公司對外開展股權投資的情況。

33、在不動產投資(包括養老社區投資)中,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約定期限開工建設長期閒置土地、炒地的情況。

34、是否存在運用借貸、發債、回購、拆解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情形。

35、以項目公司股權方式投資不動產的,該項目公司用自身資產抵押擔保向保險公司以股東借款等方式融資的規模,是否超過保險公司協議投資總額的40%。

36、以項目公司股權方式投資不動產的,項目公司是否存在對外股權投資。

37、是否存在以所投資的不動產提供抵押擔保的情況。

38、是否存在直接投資開發或者銷售商業住宅,或通過金融產品方式參與商業住宅項目情況。

39、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非保險類金融企業的投資總額,是否存在超過集團合併淨資產的30%的情形。

40、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資同一金融行業中主營業務相同的企業,是否存在控股數量超過一家的情形。

41、保險集團公司對非金融類企業的投資金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非金融類企業除外),是否存在超過該企業實收資本的25%,或參與該企業的經營的情形。

42、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非金融類企業的投資總額,是否存在超過集團合併淨資產的10%的情形。

八、金融產品投資

43、是否存在通過其他公司代持金融產品,規避投資範圍和比例、償付能力等監管的情形。

44、是否存在投資的有關金融產品已經展期或者展期協商的情形,如有請註明原因。(如無法按時償還導致的被動展期,如續作的主動展期)

45、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約定使用資金、償付本息(收益)和提前還款,以及違反各方當事人約定的情形。

九、金融衍生品投資

46、是否存在超監管要求範圍使用衍生品對沖風險或以投機為目的參與衍生品交易的情形。

47、是否存在參與衍生品交易風險敞口過大或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

十、境外投資

48、境外投資國別、投資範圍、具體投資品種是否存在違反監管規定的情形。

49、內保外貸行為是否存在未按監管規定整改的情形。

50、按照新老劃斷原則,新增項目是否存在未符合國家關於境外投資政策導向和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境外投資規定的情形。

51、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境外主體投資的總額,是否存在超過集團合併淨資產的10%的情形;對單一境外主體的投資總額,是否存在超過集團合併淨資產的5%的情形。

十一、保險資產管理產品

52、是否存在以保險資管產品為通道,掩蓋關聯交易實質,為關聯方企業提供融資支持或進行利益輸送的情形。

53、是否存在讓渡產品主動管理職責,按照不具備相關投資能力的保險公司要求,發行組合類產品被動投資於保險公司事先選定的金融資產,為其規避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提供便利的情形。

54、是否存在挪用產品資金,未實際用於合同約定的項目建設,被融資主體劃轉至母公司或其他機構另作他用的情形。

其中,重點排查內容主要有以下四大方面。

一是投資決策運行機制。

據業內人士介紹,通常情況下,每家保險公司應制定投資決策授權機制,公司的投資決策機構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會投資決策委員會、董事會授權的投資執行委員會、總裁室、資產管理中心等。各層級投資管理單位根據公司的相關規定,行使各自權限。

根據此次要求,各保險機構應核查投資決策和運作機制透明性、科學性,檢查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保險資金運用職責劃分情況,防範監督機制失衡或內控建設缺位。清查保險公司股東違法違規干預保險資金運用情況,嚴格規範股東行為。核查保險公司首席投資官和保險資管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配備情況,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部門設置情況。

二是資金運用範圍和模式。

眾所周知,對於重資產屬性較強的保險業來說,資產負債管理是決定命運的關鍵。雖然絕大部分保險公司的認識已經到位,但部分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能力仍顯不足。

根據去年11月的通報,監管部門在之前排查中就發現,有公司為獲取高收益,投資股票、未上市股權、不動產、信託產品等資產的佔比接近監管上限,資產負債匹配狀況較差。甚至還有個別保險公司鋌而走險、頂風作案,資產配置激進,挑戰監管底線。

基於此,在新一輪排查中,這一項依然是重點。根據要求,各保險機構應核查是否存在超監管規定範圍投資,或在不具備投資管理能力下直接開展相應領域投資的行為。核查保險公司是否存在配置大類資產超監管比例,或投資單一資產和單一交易對手超集中度上限比例情形。檢查委託投資合規性,重點核查保險公司是否存在妨礙干預受託人正常履責,以及受託人提供通道服務或進行轉委託的情形。

三是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隨著監管治理力度的加大,一些隱匿在通道下的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開始一一現原形。而這些問題的癥結之一,是部分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

根據此次要求,各保險機構應從嚴檢查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投資決策的科學性、交易定價的合理性和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核查資金運用關聯交易投資餘額和比例是否存在不符合關聯交易監管要求的情形。嚴格核查利用未上市股權和不動產投資等設立平臺公司,掩蓋底層資產,隱匿資金真實去向,逃避監管的違法違規行為。從嚴檢查通過其他公司代持債券,或利用未上市股權、不動產、基礎設施等另類投資,輸送利益等行為。

四是重點領域投資風險。

抓問題要抓大頭。根據要求,各保險機構應嚴格規範重點環節和關鍵操作行為,核查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等重大投資的合規性和內控情況,防範投資開發或者銷售商業住宅。核查公開市場投資品種合規性,重點核查是否存在股票投資內幕交易和“老鼠倉”情形。核查金融產品底層基礎資產屬性和風險狀況。清查利用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為其他金融機構提供通道情況。核査內保外貸業務整改情況,檢查境外新增投資項目合規性。

情節嚴重者

限制投資比例和調整高管

通知要求,各保險機構應高度重視此次風險排査工作,壓實責任,因為保險資金是百姓的養老錢、養命錢,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關係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為此,監管要求各保險機構應成立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第一責任人的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分工,確保摸排規定動作到位。

在全面排查之後,還要認真整改。根據要求,各保險機構應以此次專項排查為契機,認真查找保險資金運用領域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和重大風險隱患,實事求是反映保險資金運用狀況。對於在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風險,要認真做好整改工作,有效防範資金運用風險,提高合規經營水平。

與此同時,北京、上海、江蘇、湖北、廣東、深圳等6個試點保險資金運用屬地監管的銀保監局,應加強對本地區保險機構自査工作的督促指導。

對於主動揭示問題、積極整改的機構,將酌情從輕處理或免於處理;對於自査不認真、風險暴露不充分、報告零風險,或瞞報、漏報重大合規問題的機構,銀保監會將對其公開通報,嚴肅問責;情節嚴重的,將採取限制保險資金運用形式與比例,責令調整相關高管人員等措施。

銀保監會還要求,各保險機構應按照排查工作要求,於今年6月底前上報自查報告及統計表格。其中,自査報告應重點突出、內容翔實,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資金運用整體情況、對照重點排查內容逐項自查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和潛在風險、已採取的整改措施及下一步整改計劃等。

來源:上海證券報

責編: 徐一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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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輪險資投資自查開啟,情節嚴重公司將被限制投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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