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司法】“身邊的法律”:眾志成城抗疫情 哄擡物價將嚴懲

眾志成城抗疫情 哄抬物價將嚴懲

【案例】

在全民抗疫期間,有部分不法經營者哄抬物價,牟取暴利,而等待他們的則是法律的嚴懲。

1月30日,廣東省廉江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接到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的線索,有人舉報廉江市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一網絡平臺,將平時銷售價為50元一盒的一次性醫療口罩(50個獨立包裝)提高至600元一盒,銷售金額達65300元。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2月4日,據群眾舉報,我市某店所賣一次性醫用口罩價格上漲。經調查,該店一次性醫用口罩進銷差率上漲達到30%,確定當事人哄抬物價的情況基本屬實。市場監管部門當即立案,並以違法所得5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律師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果情節達不到追訴標準,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了?當然不是。除了刑事追訴外,哄抬物價,推動物價波動者還要視情節嚴重程度承擔行政責任。《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10條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在全民抗疫期間,每個公民都應為國家分憂,為疫情防控盡責,經營者們更不能以身試法。疫情在前,法律先行,我們應依法科學有序地防控疫情,做一個有責任、有擔當的公民。(山西化晴律師事務所 徐傑)

編審:楊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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