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性侵養女案”女方律師:該案的本源問題,就是對“自願”的理解

作者周群峰

近日,“上市公司高管性侵養女案”被媒體報道後,受到輿論關注。

當事女孩稱,2015年12月31日,時年14歲的她,在“養父”鮑某某的天津老家被其性侵,之後又多次被性侵、限制自由,達數年之久,期間多次自殺未遂。

對此,曾任山東煙臺某上市公司高管的鮑某某稱,對方“純屬謊言,完全是捏造”。

4月14日,北京千千律師事務所律師、女方代理律師呂孝權接受《中國新聞週刊》專訪,就該案的辦案重點、目前案件進展等外界關注的話題進行了回應。

《中國新聞週刊》:你是怎麼接手這個案子的?

呂孝權:今年春節前後,有媒體朋友找到我們律所主任郭建梅律師,談了這個案情,希望千千律所能夠介入該案,幫助這個女孩,去維護她的權益。

郭主任與這個女孩聯繫上後,審核了她手頭上一些相關證據,瞭解了大致線索後,認為這個案子符合我們律所的免費法律援助標準。這是一個典型的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我們願意去接觸跟進這個案子,不收其律師費,連辦案費也全免了。

《中國新聞週刊》:我們注意到,山東泰泉律師事務所的李翠萍律師也是這名女孩的代理律師。

呂孝權:我們兩家律所沒有聯合代理該案。不過,李翠萍律師代理該案的相關手續,可能現在還是有效的。

《中國新聞週刊》:這起案件曾經於去年4月被立案,後又被撤案。當時警方撤案是什麼原因?

呂孝權:警方撤案,一定說明他們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證明被舉報對象有犯罪事實發生。現在我們還沒有看到全案的證據材料,對此,不好發表言論。這個問題,也是公安部和最高檢成立的聯合督導組、煙臺市公安局成立工作專班,要去仔細調查核實清楚的。

《中國新聞週刊》:最近,你們與辦案民警溝通如何?

呂孝權:

我們把女方的授權委託書、我們律所的介紹信,快遞寄給了煙臺警方。3月份,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警大隊的辦案警官,跟我們確認已收到。我們也與警官在電話中做了初步溝通。

《中國新聞週刊》:將來,該案進入刑事公訴程序後,律所準備怎麼應對?

呂孝權:對於該案,我們律所非常重視,我們整個團隊的律師,即包括專職律師也包括兼職律師等,都在不斷地出謀劃策。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案件進入刑事公訴程序後,只能確定1-2名律師出庭。但是,對於該案,我們背後出謀劃策、提供證據和技術支持的律師有很多。

《中國新聞週刊》:關於此案,律所已掌握了哪些具體的證據?怎麼看目前輿論對女孩母親的質疑?

呂孝權:目前,證據這塊,我們還不便多談,談多了也是對女孩的二次傷害。當前,並沒有事實證據支持女孩母親有相關問題,我們不能妄加猜測。退一步講,即使有證據證明其母未盡到相應的保護職責,甚至還涉及其他問題,也不應當影響女孩對犯罪嫌疑人鮑某某的性侵指控,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中國新聞週刊》:你認為,鮑某某和這名女孩間是什麼關係?

呂孝權:我們結合現有媒體披露的信息,以及我們掌握的證據和線索看,他們不構成養父女關係,他們所謂的“收養關係”不符合收養法的規定。

鮑某某曾把這孩子帶到北京、天津、煙臺、南京等城市生活過。這說明,鮑某某,已經接受女孩母親的委託,對該女孩形成了委託監護關係,說明他們形成一種事實上的監護關係。

《中國新聞週刊》:怎麼看鮑某某和部分媒體對女孩的質疑?

呂孝權:很多負面輿情對這個女孩的傷害很大,特別是那些未經核實的新聞或虛假新聞,給她造成的傷害是巨大的。

《中國新聞週刊》:你怎麼看待鮑某某的個人辯解,和他提供的“證據”?

呂孝權:他提供的“證據”,還沒有經過辦案機關的篩選。所以,這些“證據”還沒有得到充分的分析和認定,其真實性和關聯性不具備合法性。而且,證據也不能只看表面問題,所有的證據都需要綜合判斷和分析。

《中國新聞週刊》:鮑某某提供這些證據,意圖證明女孩是在“自願”情況下與其發生性行為。對此,你怎麼看?

呂孝權:這就涉及到了該案的本源問題,也就是對“自願”的理解。

我們必須要考慮到,這個孩子當時的年齡段、那個年齡段的認知水平、當時的身體狀況等,還要考慮到鮑某某當時的身體狀況、身份背景等,也要考慮到鮑某某與這個女孩所處的角色地位、相處模式等等各種因素。

只要有正常認知水平的人,都可以想象這個女孩的生活處境是怎樣的。只有真正全面考慮到上面的這些因素,我們才能更準確地去理解和認知被害人的自願問題。

現在沒有證據,說明這個女孩是自願的。退一步講,即使表面上有證據證明,我們是否也是需要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全面審查判斷這種所謂的自願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自願,還是一種表面上的自願?

從法律層面上說,2013年10月,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臺意見,明確對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教育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在這些背景下,即便有聊天記錄等證明,他們有過親密的對話記錄,也不能說明,當時的行為符合這個女孩的真實意願。那些“完美被害人”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我們不能要求被害人是一個完美的被害人,更何況還是一個未成年的被害人。

《中國新聞週刊》:鮑某某的企業高管、律師等身份也受到關注,對此你怎麼看?

呂孝權:關於鮑某某是不是利用個人光環、頭銜、身份等干擾辦案,這個問題也需要調查清楚,這也相對符合法律、情理。目前,煙臺已經成立了一個工作專班,公安部和最高檢,也聯合派員赴山東督導該案辦理。山東省公安廳、省檢察院也很重視。這個案子涉及人倫、道德、法律等各個方面,辦案機關應該更加謹慎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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