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風悅達起亞車輛在保質期內自燃 說換非原廠零部件所致氣壞車主

運營商財經網 吳碧慧/文

東風悅達起亞車輛在保質期內自燃 說換非原廠零部件所致氣壞車主

近日,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東風悅達起亞與一消費者發生一起產品責任糾紛,車輛在保質期內發生自燃,但作為生產廠家的東風悅達起亞拒絕承擔賠償,到底是誰的責任呢?

車輛在保質期內自燃

2013年11月14日,車主從安徽一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東風悅達起亞公司生產的起亞牌YQ27142轎車。購買後兩年多時間,車輛行駛里程不足20000公里,保養與維護均在有資質的公司進行。

2016年9月14日19時許,車主駕駛上述車輛(車牌號為皖A×××××),沿徽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花園路口時,車輛發生自燃,造成車輛被燒燬。

後經合肥市包河區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的合包公消火認字〔2016〕第0015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火災造成直接損失67896.3元,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發動機艙內油路故障、發動機艙內線路故障引發火災事故的可能。

車主所購車輛在質保期內發生車輛自燃事故,且非車主故意或過失造成。東風悅達公司、安徽悅萊公司生產和銷售的車輛存在質量瑕疵,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後,車漢族與東風悅達公司、安徽悅萊公司多次溝通,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東風悅達公司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面對以上訴審,東風悅達起亞公司辯稱自己不是適格被告。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案涉車輛發生火災未造成車輛本身之外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不符合產品質量法對產品責任構成的規定,本案應為合同之訴而非侵權之訴,因東風悅達公司不是合同相對人,故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且本案案涉車輛為合格產品,不存在產品質量缺陷。

東風悅達起亞公司認為車輛起火系不當更換原廠零配件所致,而非車輛本身質量原因。根據車輛維修和保險記錄顯示,案涉車輛有過事故維修的記錄,車輛在維修過程中採用的零部件非但不是原廠配件,而且價格也與原廠件相去甚遠,其品質是否合格令人懷疑,車主在車輛維修地點與零部件的選擇上具有重大過錯。

此外,根據東風悅達公司非原廠燈泡發熱實驗報告,使用非原廠燈具,熱量過大會導致車輛起火。同時,據車主的來電錄音和交警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案涉車輛起火是由維修更換零部件處(右前大燈和右前霧燈)起火所致,東風悅達公司工程技術人員出具的起火調查報告也與此相互印證,故車輛起火系維修不當所致,車輛本身不存在質量缺陷及瑕疵。

銷售公司也一併認為車輛在銷售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且車輛僅在銷售公司做過第一次首保,更在火災發生前不久更換的右前燈等零部件均系非原廠零部件。

生產廠家應對缺陷產品負責

最終經法院查明,該車輛更換維修非原廠零部件與車輛起火沒有關聯性。現因無證據證明車輛燃燒是外界人為原因或車主維護不當、違章操作所致,加之該車尚在整車質量保證期內,可以表明該車存在不合理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即存在產品質量缺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東風悅達公司應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因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即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終東風悅達起亞公司給車主賠償損失52961.67元。

葉磊作為銷售負責人認同嗎?

東風悅達起亞車輛在保質期內自燃 說換非原廠零部件所致氣壞車主

目前,負責東風悅達起亞汽車銷售業務的屬銷售部,部長為尹起峰,副部長為葉磊。

葉磊是在2018年出任銷售本部副本部長一職,此前是東風裕隆納智捷總經理特別助理。葉磊畢業於上海交通大學工程系,2000年進入廣州風神汽車有限公司銷售部,擔任營銷管理科科長。

2003年,以廣州風神汽車有限公司為基礎,東風日產汽車有限公司成立。葉磊就任銷售總部網絡發展部副部長,並在隨後12年裡歷任銷售總部銷售部部長,市場營銷總部市場部部長、專職副總部長等職務,推動企業渠道網絡規劃與發展、銷售流程強化與經銷商隊伍建設、市場營銷管理與品牌形象塑造,為東風日產市場拓展、銷量提升做出積極的貢獻。

2017年11月,葉磊入職東風裕隆納智捷,擔任總經理特別助理,全面管理市場銷售與服務工作。2018年,葉磊正式加盟東風悅達起亞,出任企業銷售本部副本部長。

深耕中國汽車行業20年,葉磊是名副其實的行業資深人士與汽車營銷專家。那麼他是否知曉這起糾紛?也認同這樣的售後服務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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