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悦达起亚车辆在保质期内自燃 说换非原厂零部件所致气坏车主

运营商财经网 吴碧慧/文

东风悦达起亚车辆在保质期内自燃 说换非原厂零部件所致气坏车主

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东风悦达起亚与一消费者发生一起产品责任纠纷,车辆在保质期内发生自燃,但作为生产厂家的东风悦达起亚拒绝承担赔偿,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车辆在保质期内自燃

2013年11月14日,车主从安徽一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悦达起亚公司生产的起亚牌YQ27142轿车。购买后两年多时间,车辆行驶里程不足20000公里,保养与维护均在有资质的公司进行。

2016年9月14日19时许,车主驾驶上述车辆(车牌号为皖A×××××),沿徽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花园路口时,车辆发生自燃,造成车辆被烧毁。

后经合肥市包河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合包公消火认字〔2016〕第001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造成直接损失67896.3元,起火原因不能排除发动机舱内油路故障、发动机舱内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

车主所购车辆在质保期内发生车辆自燃事故,且非车主故意或过失造成。东风悦达公司、安徽悦莱公司生产和销售的车辆存在质量瑕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车汉族与东风悦达公司、安徽悦莱公司多次沟通,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东风悦达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面对以上诉审,东风悦达起亚公司辩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案涉车辆发生火灾未造成车辆本身之外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构成的规定,本案应为合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因东风悦达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且本案案涉车辆为合格产品,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东风悦达起亚公司认为车辆起火系不当更换原厂零配件所致,而非车辆本身质量原因。根据车辆维修和保险记录显示,案涉车辆有过事故维修的记录,车辆在维修过程中采用的零部件非但不是原厂配件,而且价格也与原厂件相去甚远,其品质是否合格令人怀疑,车主在车辆维修地点与零部件的选择上具有重大过错。

此外,根据东风悦达公司非原厂灯泡发热实验报告,使用非原厂灯具,热量过大会导致车辆起火。同时,据车主的来电录音和交警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案涉车辆起火是由维修更换零部件处(右前大灯和右前雾灯)起火所致,东风悦达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出具的起火调查报告也与此相互印证,故车辆起火系维修不当所致,车辆本身不存在质量缺陷及瑕疵。

销售公司也一并认为车辆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且车辆仅在销售公司做过第一次首保,更在火灾发生前不久更换的右前灯等零部件均系非原厂零部件。

生产厂家应对缺陷产品负责

最终经法院查明,该车辆更换维修非原厂零部件与车辆起火没有关联性。现因无证据证明车辆燃烧是外界人为原因或车主维护不当、违章操作所致,加之该车尚在整车质量保证期内,可以表明该车存在不合理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即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东风悦达公司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东风悦达起亚公司给车主赔偿损失52961.67元。

叶磊作为销售负责人认同吗?

东风悦达起亚车辆在保质期内自燃 说换非原厂零部件所致气坏车主

目前,负责东风悦达起亚汽车销售业务的属销售部,部长为尹起峰,副部长为叶磊。

叶磊是在2018年出任销售本部副本部长一职,此前是东风裕隆纳智捷总经理特别助理。叶磊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工程系,2000年进入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销售部,担任营销管理科科长。

2003年,以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为基础,东风日产汽车有限公司成立。叶磊就任销售总部网络发展部副部长,并在随后12年里历任销售总部销售部部长,市场营销总部市场部部长、专职副总部长等职务,推动企业渠道网络规划与发展、销售流程强化与经销商队伍建设、市场营销管理与品牌形象塑造,为东风日产市场拓展、销量提升做出积极的贡献。

2017年11月,叶磊入职东风裕隆纳智捷,担任总经理特别助理,全面管理市场销售与服务工作。2018年,叶磊正式加盟东风悦达起亚,出任企业销售本部副本部长。

深耕中国汽车行业20年,叶磊是名副其实的行业资深人士与汽车营销专家。那么他是否知晓这起纠纷?也认同这样的售后服务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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