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美國人可以公開罵總統,卻不能隨便罵鄰居?

隨著美國成為全世界疫情最嚴重的國家,現任總統特朗普也在國內受到強烈的批評。這也引起人們對美國言論自由的關注和討論。通常認為,言論自由是美國政治文化的一個重要特點,普通公民不僅可以公開批評乃至強烈抨擊領導人,甚至在某些情況下,焚燒國旗以表達意見都不會被視為違法。不過,人類的幾乎所有自由都是有限度的,一個人揮動拳頭的自由止於別人的鼻尖。言論自由也是如此。儘管《美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在現實中,並非所有的言論都受保護,美國政治文化中對言論自由的保護,有非常嚴格的邊界限制。本文選自北京大學出版社《權力是靠不住的》一書。

所有言論都受保護嗎?人類的幾乎所有自由都是有限度的,一個人揮動拳頭的自由止於別人的鼻尖。言論自由也是如此。儘管《美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在現實中,並非所有的言論都受保護。在美國,區別一個人的言論是否受法律保護的主要原則是,他的言論是否會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合法權利。

第一種不受保護的言論叫不實言論,通常稱作“誹謗”。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對事實的錯誤陳述沒有憲法價值,損害他人或組織名譽或利益的誹謗性和欺詐性言論不受憲法保護。不過,美國法庭對私人提出的誹謗訴訟和對政府官員、公眾人物提出的誹謗訴訟是有區分的。在審查誹謗案件時,政府作為受害者通常受到的保護最少,因為政府擁有巨大的資源和影響力,可以通過其他手段保護自已的名譽和利益;知名人物受到的保護之少位居其次;而普通個人受到的保護力度最強,因為普通個人作為最弱勢的群體,只能依靠法律作為保護他們名譽和利益的最後防線。在1964年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確立了對公眾人物誹謗的“實質惡意”(actual malice)標準。聯邦最高法院在對此案的裁決中說,《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公民對政府官員的行為發表的所有言論,甚至是錯誤的言論,除非發表這些言論的人明知是錯誤的,或不顧事實真相。據此,媒體僅僅依據可疑的消息來源對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所作的不實報道不構成誹謗。只有當媒體明知是不實消息或存在嚴重疏忽的情況下(比如已經獲得了真相的錄音帶卻沒有去聽等),依然發佈對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的不實報道才構成誹謗。這個要求大大高於對普通個人誹謗的標準,對普通個人的誹謗只需證明不實言論造成損害即可。

第二種不受保護的言論叫煽動言論,鼓吹暴力和破壞和平秩序、產生了“清楚與現實的危險”的言論不受保護。比如,在擁擠的劇場假裝呼“著火了”,類似這樣可能危及社會秩序的言論被認為不屬於言論自由,不受憲法保護。但是,什麼樣的危險算是危險呢?危險的可能性到什麼地步算是“清楚”?離危險相距多遠就算是“現實”?這些看來很模糊的問題是一步步在現實的法律判例中界定的。20世紀初,美國最高法院曾將美國共產黨領袖定為有陰謀顛覆政府罪。但後來他們發現,這些共產黨領導人所說的“暴力革命”和“武裝推翻政府”,更像是在宣傳一種信仰,“直接組織暴動”和“宣傳暴動”畢竟是兩碼事,也就是說這種宣傳可能引起的“危險”,並不是非常“清楚”和“現實”的。所以,1969年之後,“在劇院裡謊稱失火而引起恐慌”的原創者、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對“清楚和現實危險”原則作出更為嚴格的修正:(1)將“清楚和現實危險”原則向前推進一步,認為在只有這些言論迫在眉睫地威脅到國家安全時,才可以干涉;(2)將“清楚和現實危險”原則從一條肯定政府幹預言論自由的限制性規則轉化為禁止政府幹預言論自由的否定性原則。從如果(if)言論帶來“清楚和現實危險”,國會便有權預防,轉化為唯有(only)在威脅“迫在眉睫”時,國會才能採取拯救國家的措施。

第三種不受保護的言論是威脅言論,即對他人和群體的具有實質性暴力威脅的言論不受憲法保護。不過,認定威脅並不是簡單地從內容判斷,而是依據意圖和可能性判斷是否具有實質威脅性。最高法院1969年裁決過這樣一個案例:一名少年宣稱“如果他們給我一把槍,我第一個要瞄準的人就是林登 · 約翰遜(時任美國總統)。”最高法院裁決該言論雖然具有冒犯性,但結合上下文及其假設語氣,其含義是表明對總統的一種政治態度,因此不具有實質威脅性。但如果一種表達超越了“表態”,表現出了潛在的危險性,就會被認為是實質性的威脅。比如,詛咒他人出門被車撞死不是威脅,但對他人說我會用車撞死你”則構成實質性威脅。另外,在飛機上冒稱劫機,或者模仿暴力案件情節在公眾場合開玩笑,雖然未必有主觀的暴力意圖,但因為可能引發實質的混亂和危險,也會被認為是實質性威脅。

第四種不受保護的言論是淫穢言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73年確立“當代社區標準”認為,普通人以生活環境為標準,認為言論在整體上帶有色情挑逗性,違法且露骨地描述性行為並使人反感,而且該言論不具不文藝和科學價值的,即構成受管制的淫穢言論。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普通人運用當代社會的標準,發現某一作品的主題從整體上迎合了人們淫穢的趣味,那麼這一作品就可以被視為淫穢。作為淫穢言論的特例,兒童色情在美國屬於高壓線。最高法院1982年裁定:包含兒童性行為的材料不屬於言論自由,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美國法律對兒童色情的管制相當嚴厲,即使僅僅下載、觀看或擁有兒童色情資料都可能是重罪。佛羅里達曾有一名26歲男子被發現擁有數百張兒童色情圖片,被判處僅次於死刑的終身監禁,不得假釋。除以上種類外,言論自由的例外還包括挑釁性的髒話、侵犯隱私的言論、侵犯知識產權的言論等其他種類。另外,對特定領域特定身份的人,比如公務員、軍人、教師、律師等還有特別的職業言論限制。除了以上所列的不受法律保護的言論之外,美國社會還有發表公開言論的一些潛規則,即不可以公開負面評論有色人群、持不同政見者、女性和多元性取向者,否則很容易會引發民眾和媒體的口誅筆伐。由此可見,

美國的言論自由並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那麼“自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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