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必修課 | 法庭上最常用的10項心理學技術

鄒碧華 法律出版社

法庭必修課 | 法庭上最常用的10項心理學技術

寫在前面

心理學在司法活動中的應用並非近年來才進入公眾視野。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就誕生了司法心理學,專門研究司法實踐中的心理活動規律,包括犯罪心理學、審判心理學、矯正心理學、法制心理學等分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司法心理學也有長足發展,但研究的主要方向是犯罪心理學和刑事審判心理學,對於心理學在法庭審理活動中的應用基本空白。因此,我們對法庭上心理學的研究,無法按照其學科系屬來進行理論上的推演,而更多的是以審判實踐需要為出發點作一些思考和嘗試。


為什麼要將心理學引入法庭


存在決定意識。之所以要將心理學引入法庭,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理由:


第一,這是社會心理需求對審判工作的必然要求。


當事人帶進法院的,絕不僅僅是法律問題。事實上,當事人走進法院時,可能處於無意識狀態,往往會把情緒問題和心理問題一併帶進來。當事人走進法院,面對人身損害、親人喪生、親情反目或是婚姻破裂等生活中出現的重大變故,當事人會伴隨各種情緒或心理問題,諸如抑鬱、焦慮、煩躁、壓迫、緊張,等等。還有的當事人身上存在某種類型的自毀行為或生活技能缺陷。這種缺陷對於當事人而言,具有重複性和持續性的特點。例如,在一起離婚案件中,尹某一直認為她非常愛自己的丈夫,因此丈夫不可能有外遇而與自己離婚。但鑑於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判決離婚。此後,尹某一直尋找各種理由來法院吵鬧。在接待過程中,接待人員發現尹某平時生活習慣比較懶散、邋遢,且不善於處理自己的生活及情緒。從心理學上看,其認知模式和歸因模式存在重大缺陷。尤其是其為典型的外歸因模式,即凡失敗的事情都是別人的過錯。在某種意義上,這也是導致其婚姻失敗的必然因素。


緊張的生活節奏、激烈的職場競爭、沉重的經濟負擔、脆弱的人際關係等,或多或少會對人們的心理健康產生不良影響,引發心理異常甚至是心理疾病,並最終投射到人的行為層面。法院,作為各種社會矛盾的集結地,也必然會受到來自於社會的各種心理的影響。法院處理的糾紛形形色色,絕大部分都可以還原為人與人之間的行為衝突。其本質,是心理秩序失衡的外化表現。因此,要從根本上化解矛盾,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就需要法官不僅能運用法律理論和方法幫助當事人“打開法結”,也能運用心理學知識和技能幫助當事人“打開心結”。


此外,心理學在法庭上能夠發揮重要作用。將心理學引入法庭,正是司法應人民群眾需求,提升法官職業能力的必要之舉,也是踐行“司法為民”宗旨,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之舉。


心理學上有許多重要技術,如傾聽技術、溝通技術、知覺分析技術、歸因模式分析技術等,都能夠在法庭上發揮重要作用。

例如,傾聽技術在法院的接待活動中非常關鍵,它要求接待者在傾聽時必須做到專注,給予被傾聽者應有的尊重,否則極易引發對方不滿甚至憤怒,從而產生心理學所說的阻抗,接待雙方就會形成對抗,致使接待無法正常進行。


從法院的情況看,在傾聽技術的應用方面,大多數法官並未有過系統的學習和培訓,所以在實際接待中,傾聽技術有不少誤區,如有的法官手機鈴聲不斷;有的法官心神不定,或者跑進跑出;有的甚至在開庭時交頭接耳或者埋頭做自己的事情。還有一種非常不好的傾聽技術誤區,叫做“反駁傾向”,即對方還在說話的時候就習慣於反駁說話者的觀點並想好回應的方式 。這種傾聽障礙主要表現為:在說話者還在說話的時候就考慮如何回應對方、在心裡模擬與對方辯駁、急於得出結論。心理學之所以認為反駁傾向是傾聽障礙,是因為反駁傾向需要思考,從而降低傾聽的關注度,影響有效傾聽,忽略一些關鍵細節。這種現象在法官群體中大量存在。實踐中,有的法官接待當事人時,還沒有等當事人把話說完,就已經開始與當事人展開了激烈的辯論,結果不僅案情沒有搞清楚,而且形成了法官與當事人的嚴重心理對抗。這些都是典型的違反傾聽技術要求的現象。不少信訪投訴也都緣於此。


其實,經過一定的培訓,法官是完全可以掌握傾聽技術的。只要懂得傾聽、善於傾聽,對當事人的接待就沒有理由不成功。


第二,這是構建法庭和諧的必然要求。


法庭審理活動中充滿著心理學技術。如法庭設施的佈置:法官席居中,象徵著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席高出控辯雙方或當事人席,象徵著法官的權威性;法官席後上方懸掛的國徽,讓法庭頓時莊嚴起來。國外的法庭中,有不少當事人席採取了並排放置的方式,與相對放置方式相比,這樣強調的是合作而非對抗。在庭審進行中,法官的儀態、姿勢和語言等都會對當事人產生重要影響。比如,有的法官在法庭上不認真聆聽當事人發言,在神態上向當事人表明自己“置身庭外”;有的法官在法庭上咄咄逼人,盯著一方當事人“窮追猛打”,而不會巧妙地啟發、調動雙方當事人自己把問題問清楚,讓人產生法官是對方代理人的假象;有的法官頻頻打斷律師發言,指責其發言重複、囉唆,讓律師在當事人面前感覺非常難堪,進而與法官形成心理對立狀態,等等。這些情況充分說明,心理學技術尚未被我國法官所廣泛接受,當然也就談不上在法庭上運用。我們在這方面的探索和培訓還遠遠不能滿足實踐需求。


由於法庭是決定當事人勝負和利益歸屬的關鍵場所,當事人在法庭上往往會比較敏感,法官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語都會在當事人心裡產生某種效果。曾經有過一個當事人是這樣投訴的:法官在法庭上看了對方十八眼,只看了自己兩眼,認為法官有偏頗。這種情況,我們無從考證法官是否具有傾向性(當然,依常理判斷,法官在法庭上不太可能會出現如此明顯的傾向性),但法官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舉止和眼神會在當事人內心引發強烈的心理反應卻是實情。


心理學技術在國外的法庭上有不少很好的運用。例如,在美國的法庭上有一個非常有意思的程序設計,叫席前會議(Bench Meeting),是指法官在庭審中召集雙方律師到審判席前進行一些簡單討論。席前會議的內容甚至包括提醒他們在法庭上說話不要火藥味太足,注意一下自己的職業形象。之所以這樣,是因為法官認為不能當著當事人的面指責律師,否則,律師當場丟了面子就會在心理上與法官形成對立,進而影響到司法的公正性。但類似的心理學技巧或方法在國內法院卻比較缺乏。不少當事人對法官投訴,往往不是因為法官真的有偏向性,實在是因為我們太缺乏對心理學方法的認識和運用。


第三,這是法官保持自身心理健康的必然要求。


目前,法官心理健康問題並未明確提出。其實,法官作為由普通人群組成的特殊群體,與其他任何人一樣,同樣會存在心理健康問題。並且,由於我國當前社會所產生的特殊壓力及法官職業的特殊性,法官群體的心理健康問題日益凸顯。第一個原因是法官面臨的社會認同壓力日趨加大。這種壓力主要來源於司法結果的社會認同。就法官的裁判行為而言,一方面,裁判結果會因法官個體能力的差異產生較大差異,如果再滲入法官操行方面的因素,問題就會顯得更加複雜。另一方面,由於法律職業技術規則的作用,裁判結果往往在法官職業群體與社會公眾之間產生較大認識分歧。當法官面臨巨大社會輿論壓力時,會不自覺地設法扭曲法律職業規則,迎合社會輿論。這種現象,就是上述因素作用的結果。第二個原因是法官面前的工作壓力。目前,由於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及各項改革有待深化的時期,社會矛盾突出顯現,各類糾紛大量湧入法院,法院收案大幅度上升。由於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加班成為常態。在繁重的工作壓力面前,許多法官身心俱疲,有的身體發生重大疾病;有的則在心理上出現厭煩情緒甚至出現心理偏差。很難想象,在一天開上三四個庭,接待了若干當事人後,法官還能保持較好的心理狀態。第三個原因是法官作為普通個人的心理健康問題。任何人在工作生活中都會遇到各種問題,會在某一特定時期甚至長期產生心理健康問題。法官既然是普通個人,自然亦不可能生活在真空當中。因此,這一問題是不可迴避的。同時,保持法官職業群體的心理健康,對於司法公正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司法公正最終只能靠一個個法官來實現,自然只有保持好法官職業群體的心理健康,司法公正才能得到保障。


法庭上的心理學,實在可以稱之為一把看不見的利劍,可以揚善抑惡,彰顯真相於有形;轉危為安,消解衝突於無形。


法庭上需要什麼樣的心理學


心理學是研究人的心理現象的科學,其主要內容是陳述心理現象、解釋心理現象、預測心理活動、調節與控制人的心理活動和行為。心理諮詢是運用心理學的理論及方法,指導個體的生活實踐,使人最大限度發展其潛能的應用心理學分支學科,其內容涉及正常人生活的各個方面,如問題應對、情緒處理以及危機干預等。


法庭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裁判的場所。因此,法庭上的心理學也應當是服務和服從於裁判這一核心功能,能夠推動審判活動的有效有序開展,提高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接受度,促成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從實踐來看,法官與心理諮詢師對心理學的運用比較相似,都要通過施加心理學影響的方式,幫助相對方避免或克服心理上的障礙,進而解決其遇到的現實問題。心理諮詢活動與法官的審理活動(尤其法官接待活動)有較高的相似性。


具體而言,心理諮詢師與法官在心理學的運用方面有哪些相似點呢?


第一,二者在地位上有相似性。對於來訪者或者當事人遇到的問題,諮詢師和法官都應當處於“中立地位”,不應當存在利益上的關聯性、情感上的傾向性。這就是心理諮詢上比較重要的“超然”規則,即如果心理諮詢師和來訪者之間建立了超出諮詢之外的關係,則心理諮詢師應當通過將來訪者轉介給其他諮詢師等方式中止諮詢。同樣,在法官和當事人之間,利益上的關聯性是被法律所禁止,而情感上的傾向性,也是公認為有損司法中立,應當避免的一種情況。


第二,二者在對象上有相似性。兩者運用心理學的對象往往是生活中遇到難題的人,例如人際關係問題、情感問題、危機事件等與其自身心理狀態高度相關的問題,而且這些問題的解決超出了他們自身的心理調節能力,需要藉助外力的幫助。


第三,二者在目的上有相似性。兩者的目的都是幫助來訪者或者當事人消除心理障礙,解決生活難題,具有明確的問題導向性。


第四,二者在手段上有相似性。兩者都是通過心理學知識、技巧的運用來實現對來訪者或者當事人的積極影響。


但是,心理諮詢師和法官對心理學的運用又具有一些不同點。


第一,二者介入的心理深度不同。儘管兩者都需要解決具體的問題,但從心理學角度來看,法官運用心理學主要是為了化解訴訟矛盾,而非徹底解決當事人的心理問題,其目標更趨於表面化,是一種治標之術。雖然實踐中,有個別優秀法官在個別案件中能夠做到從更深層次為當事人的心理問題治本,但並不能因此而抹殺兩種職業的本質區別。心理諮詢則著眼於從根本上解決來訪者的心理問題,協助對方認識接納自己,進而欣賞自己,並克服成長的障礙,充分發揮個人的潛能,使人生有著更為整合和豐富的發展,邁向自我的實現,是治本之術。這也是這兩種職業在本質要求上存在的重大差異。


第二,二者的地位不同。諮詢師和來訪者之間是平等的主體關係,但法官的職業身份,使其手握裁判大權,從一開始就和當事人處在不平等的位置上。因此,心理諮詢師的結論對當事人只具有建議或參考作用,但法官的結論則通常具有強制性。


第三,二者是否具有可選擇性不同。心理諮詢師和來訪者之間是相互選擇的關係,來訪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其認為合適的諮詢師,而諮詢師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長選擇適合自己的來訪者。但在訴訟中,原則上法官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這種相互選擇性,除非出現法定的迴避事由,否則當事人不能選擇法官,法官也不能選擇當事人。


第四,二者工作對象數量不同。諮詢師和來訪者之間一般是“一對一”,在特別的情況下,例如家庭療法中,才會出現“一對多”的現象。而法官和當事人之間肯定是“一對多”,至少會涉及兩方當事人。因此,法官進行心理影響的過程,不限於法官和當事人之間的心理互動,還包括如何促成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心理互動。而且,大多數情況下,司法的中立性特徵還要求法官儘量減少“一對一”的單獨接觸(即避免單方接觸原則)。


第五,二者在手段上不同。諮詢師可以根據來訪者的需要和自身的專業特長,選擇不同的諮詢技術,包括精神分析療法、存在主義療法、來訪者中心療法、格式塔療法、行為療法、認知行為療法、現實療法和家庭系統療法。但法官囿於審判活動的性質,僅能適用有限的諮詢技術,精神分析法、存在主義療法、格式塔療法等均無法系統地適用(當然,個別案件中可以就其某些技術作出運用)。也就是說,心理學手段在法官職業中只能是從屬性手段,而在心理諮詢師職業中卻是核心手段。


通過上述比較,不難發現,心理諮詢師和法官對心理學的運用,可以簡單地歸結為兩點:(1)對來訪者、當事人施加心理影響的目的決定了兩者的相似性;(2)法庭裁判活動的特性則決定了兩者之間不同。基於這樣的觀察,我們將法庭上的心理學定義為是法官在審判過程中通過心理學知識和技巧的運用,對當事人施加心理影響,幫助當事人消除心理障礙,引導其理性對待訴訟,妥善處理矛盾的一種方法。


心理學對法官提出了一些什麼要求


心理學無處不在,法官在日常的裁判活動中也會自發地運用一些心理學的知識和技巧,但要從自發行為上升到自覺行為,其必須具備一名心理諮詢師應有的專業素養。必備的心理學知識和技能之外,一個很重要的條件是,法官必須把自己定位成是司法裁判和心理諮詢的統一體,要努力培養一些諮詢師應當具備的個性特徵。當然,作為人民法官,我們始終都強調要有和人民群眾同呼吸共命運的歸屬感,要能動司法,想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主動服務人民,服務社會。因此,從法官職業的人民性出發,以下這些心理諮詢師應當具備的個性特徵也可以說是一名新時期法官應當具備的個性特徵。


01

真誠和誠實


法官對當事人心理產生有效影響的前提是法官和當事人之間建立必要的信任關係,這種信任關係除了對法官法律專業技能的信任,更多的是對法官個人品質的信任。因此,法官在和當事人交流過程中,必須盡力做到真誠和誠實,把自己塑造成一個“可以信賴的人”。例如,在交流中,可以適當地進行“自我暴露”,透露自己過往的經歷、自己的情感體驗等個人信息,來消除當事人防禦心理。但對真誠的理解不能機械、絕對,法官不能沉浸在當事人的遭遇中自我發洩或宣傳自己的個人主張,使當事人對法官的權威性產生質疑或誤解。換句話說,法官在與當事人的心理交流中始終不能有悖自己的職業角色。例如,法官與異性當事人談話,即應當與同性當事人談話有別。


有的法官為了說服當事人,如調解或勸說當事人放棄上訪,有時會做出一些不切實際的承諾或誤導當事人的說明。事後又尋找種種藉口來搪塞或敷衍。這種做法,實在可以稱之為飲鴆止渴。殊不知,一次不真誠或不誠實的言行會給法官帶來巨大的損害。法官賴以建立自己權威的,是信任。不真誠或不誠實的言行,會使當事人的信任蕩然無存。所以,法官在職業生涯中,不應該採用有違真誠或誠實的方法來對待當事人。


02

對當事人的幸福有誠摯的願望


法官職業的“人民性”決定了法官不能把自己定位成一名法律技師,不能僅著眼於案件的法律效果,還必須注重案件的社會效果。而社會效果的核心,就是從根本上化解矛盾,著力提高利益相關人的福祉。


其實,法官在辦案活動中,最能打動當事人的,是法官內心對當事人充滿著同情心,在法律的框架內始終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考慮,希望當事人能夠儘早擺脫訴訟或心理陰影,儘快走上幸福快樂的生活之路。心靈的力量是強大的。法官內心的這種力量,也同樣能夠打動當事人。袁月全、宋魚水、陳燕萍等法官在這方面,具有基本類似的特點。


03

對法治事業的使命感


要兼顧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意味著法官在適用法律時,要更多地關注法條之外、情理之中的因素,意味著更多的付出和壓力。很多時候,法官作為權力的運用者,對案件的處理具有較大的自主權。當事人內心是否願意接受,法官完全可以不屑一顧;當事人對於司法裁判的感受,法官可以置之不理。但是,一名優秀的法官,卻必須將社會的、法律的、情理的多種因素融入自己的司法過程。


這種融入給法官帶來的,絕不只是像做算術題一樣對法律條文的加加減減。要做到完美的融合,法官必須付出更多的努力,有時,為了一個事實細節或者為了從社會爭取到更多的支持,法官必須克服許多的困難和障礙。能夠讓一名法官做到這些的,只有強大的價值觀和使命感。對於法治事業,法官既要擁有超凡脫俗的價值觀,又要擁有腳踏實地的使命感。能夠從工作中得到超出名利和報酬之外的意義。唯有如此,才能支持他始終保持對當事人的人文關懷。


04

要尊重文化差異


心理學傾聽技術中,有一項非常重要的技術,叫做理解當事人的內部參照系,即傾聽者應當從當事人的角度看問題。心理學認為,積極傾聽和理解,應當建立在進入對方的內部參照系而不是根據傾聽者自己的外部參照系。內部參照系包括價值觀、文化背景、身份等多方面的因素。


法官職業必須與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這些人的地位、教育程度、個人修養等有高有低。法官同樣必須信守“尊重當事人的內部參照系”規則,不能因為他們存在這些差別就產生歧視。這就要求法官尊重文化差異,能理解和尊重不同身份、性別、年齡、社會地位的當事人。我們強調法律的社會效果,就是強調要“具體問題具體看待”。因此,一名好的法官,必須能夠將抽象的法律條文具體化為現實的法律糾紛,必須能夠將抽象的法律條文平等地適用於存在著種種差異的當事人。


05

能維持健康的界限


儘管從法律角度來觀察,法官的裁判活動是單向的,只指向當事人,與法官無直接的利害關係。但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觀察,任何心理干預的結果都是雙向的,既對當事人產生影響,也對法官產生影響。這種心理上的“帶入”,要求法官必須具有較強的自省能力,能瞭解並堅持生活和工作的界限,不把當事人的問題帶到私人生活中去,也不把私人生活帶入法庭活動中。這也是維持法官心理健康的一條基本界限。


有的法官在家中鬧矛盾,情緒不佳,如果把這種狀態帶到法庭上,其結果自然會出現種種問題。反之,如果法官在法庭遇到一些極為棘手的難題,引起心理上的煩躁,就應當學會把這種心理狀態及時放下,學會讓自己的私人生活不受法庭活動的影響。


法庭上需要哪些基本的心理學技術


和心理諮詢一樣,法官在對當事人進行心理影響的過程中,也需運用到一些基本的心理學技術,包括集中注意技術、提問技術、言語交流技術和影響技術。


01

非言語交流技術


非言語交流技術,是集中注意技術的一個很重要的方面,與言語信息一樣,是法官和當事人進行有效溝通的前提。與言語交流相比,非言語信息較少受到意識的監督、檢查,因此往往更能提示我們當事人言語背後所隱藏的信息。它常常為我們指出探索來訪者內心真實的想法和感受的正確途徑。非言語交流主要是由外貌、體態、輔助語言、空間的使用等組成。


外貌,是指一個人的身體以及他的著裝、打扮和衛生。一個人的外貌,往往是對其生活狀況的有效註釋,也是其人格特徵的外在反映。例如,法院接待人員在接待上訪十餘年的某當事人時,發現該位女士雖然長期上訪,但穿著打扮卻十分得體,還略施薄妝。結合其談吐,接待人員認為其對生活質量的要求較高,內心仍然崇尚理性的生活,於是,便制定了對案件進行詳盡深入地辨法析理、對個人生活秩序的重建進行逐步引導這樣一個核心對策。這一對策最終被證明為非常有效。又如,《熟悉的陌生人》一文,許豔婷法官就是通過對當事人衣著打扮等外部特徵入手,進而分析出當事人的心理狀態,最後成功調解該案。


體態是指整個身體或身體的各個部分,包括頭、臉、眼、嘴、肩膀、四肢及軀幹的運動。一般而言,越是遠離大腦中樞的軀體部分,其運動越少受意志的控制,越能反映出當事人的真實心理。例如,緊張的人常常會不自覺地緊握雙手,而憤怒的人則更容易被自己的雙腳出賣。


輔助語言,是指聲音和言語的非言語部分,包括音量和音高、言語的速度和流暢性以及言語的表達方式。輔助語言的解釋價值不在於它們本身,而在於它們在當事人身上的變化。因此,只有把它們放到特定的情景中去,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解釋它們。比如,如果在談到某一問題時,當事人的音量明顯降低、語速明顯減慢,則你可能就需要考慮答案的真實性。例如,謝壽山法官在《你的房子誰“做主”》一文中,在詢問當事人是否知道涉訟房屋被交易掉的事實時,就非常好地通過當事人的音量和語速把握了當事人心虛的心理狀態,為後面的工作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空間的使用,包括當事人對距離和位置的安排,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事人的心理。例如,在一些家庭糾紛中,家庭成員在法庭選擇的位置和相互之間的遠近距離,往往更能準確反映出這個家庭的關係結構。合理地利用好空間,也能在心理上產生一定影響。例如,在《我要在上海有房》一文中,法官在談話過程中,就採取了與當事人並排而坐的方法,從而接近了與當事人的心理距離,很快就瞭解了當事人的訴訟目的,為該案的調解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02傾聽技術


傾聽技術是心理學上的核心技術之一。正確的傾聽對於人際關係質量的改善具有極大的作用;反之,人際關係會受到極為不利的影響。傾聽有七個方面的作用:一是有利於談話雙方建立信任關係;二是有利於雙方建立理解和溝通的橋樑;三是有利於當事人正確表達內心想法;四是有利於幫助當事人平復或控制情緒;五是有利於讓傾聽者更多地瞭解當事人的信息;六是有利於建立影響基礎,為當事人理解和接受傾聽者的建議奠定基礎;七是有利於幫助當事人勇於承擔責任。所以,傾聽被認為是心理學上尤其是心理諮詢領域的核心技術。雖然聽覺正常的人都知道怎麼聽,但並非每個人都懂得傾聽。正確的傾聽,意味著法官必須接受當事人的所有信息,而不僅僅是隻用耳朵去聽,必須把注意力全部放在來訪者的身上。在傾聽的過程中,有著一系列的技術。


▲ 技術一:保持尊重與接納的態度。要求傾聽者做到專注,即內心平靜、心無旁騖。同時,要求創造一個有助於交流的環境。對於離婚、撫養等家庭糾紛的第一次開庭,應儘量選擇在調解室進行,通過柔化環境的方式來降低雙方之間的對立感,促進溝通。邊處理其他事務邊聽的做法是對當事人的不尊重。《我娘如有個好歹法官得給個說法》一文中,唐傑英法官就較好地採用了這一技術,獲得雙方當事人的認可,最終成功化解該案。


▲ 技術二:理解當事人內部的參照系 。所謂內部參照系,是指當事人理解事物的角度和方法。傾聽者要有足夠的自我覺察,能夠對當事人的陳述保持開放態度,不以自己的態度或成見影響對來訪者的理解。這項技術要求傾聽者必須先從當事人的角度理解當事人所說的一切,不能急於用自己的價值觀或自己的視角對當事人進行反駁。《上法院去告吧》一文中,張楓法官就成功地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找出了當事人十分激動的刺激源,從而採取了針對性的措施,最後成功解決該案。


▲ 技術三:正確接收並理解言語信息。當事人所採取的音量、清晰度、語速、音調及重音等都會透露出相關信息,傾聽者要善於將這些信息捕捉到。例如,當事人在提到某個人的時候語速放慢了,而且聲音變得柔和了,有可能就會透露出這個人對當事人比較重要並且感情方面比較好這樣一個重要信息。又如,當事人感到焦慮不安時,經常會提高音調 。


▲ 技術四:正確接收並理解身體語言。當事人的面部表情、目光、手勢、身體姿勢、服飾等都會透露出重要信息。傾聽者應當予以關注。當然,身體語言的解析,需要經過一定的專業訓練。


▲ 技術五:激勵當事人傾訴。鼓勵當事人說出自己的內心想法,是傾聽的一項重要任務。激勵方法,主要在於向當事人表明自己對其傾訴感興趣。傾聽者可以直接告訴當事人“你說得很詳細,請繼續”或者“嗯”等語言,也可以通過身體語言向來訪者表達自己願意傾聽、正在傾聽以及能夠理解當事人的態度,鼓勵其繼續陳述。


對個體差異有充分的覺察,以適應每位來訪者的個人需要和偏好。例如在法庭語言的選擇上,要充分考慮到當事人的語言習慣,儘量讓其用自己熟悉的語言來陳述。


提問,也是一種激勵方法。提問往往可以向當事人表明傾聽者願意就某一問題深入瞭解下去,或者向當事人核實某些信息,或者向當事人強調某些信息的重要性。


▲ 技術六:理解和解釋。傾聽者理解了當事人的意思是一回事情,向當事人表明自己理解則是另一回事情。表明理解是對當事人最大的鼓勵,同時,也是一個核對自己理解正確性的方法。所以,傾聽者要努力排除妨礙交流的自身障礙。在注意傾聽當事人陳述,學會理解其外顯和隱藏信息的同時,要特別注意自己對當事人的反應。


有時,當事人說的會特別多或者特別亂。此時,傾聽者若適當幫助當事人歸納,再詢問其自己歸納得是否正確,能使傾訴者感受到被尊重,進而加深信任。這一方法在法庭上特別有效。遇到特別囉唆的當事人,法官有時會提醒當事人發言簡明扼要,但囉唆的習慣是無法在法庭上當場改正的。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官過多打斷當事人並提醒當事人發言簡明,勢必會引發當事人的不滿,如果不採取一定的方法,法庭審理就會陷入拖沓。最好的方法就是法官幫助歸納一下。歸納,其實就是一種理解和解釋方法。這種方法等於告訴當事人,法官認真聽取了他的陳述,並且聽懂了,同時,還相當於告訴他,不需要再重複了,避免了直接指責當事人發言不簡練。


▲ 技術七:運用情感反應。情感反應包括對當事人情緒和體驗發生移情,將之回應給當事人。比如,當事人提及家人去世或重病時,傾聽者如果適時表現出強烈的同情心,如說一聲“哎呀,那太不幸了”或者“你經歷這一切,一定很不容易”等,就會很容易被當事人接受或認同。


情感反應,一方面要求真實,否則無法建立情感共鳴。但是,又必須適度,如果不適度,可能引起與職業準則相悖的後果。


▲ 技術八:運用心智技能控制傾聽者自身的主觀干擾。心理學認為,傾聽者作為一個個體的人,同樣會受到自身心智的干擾。因此,傾聽者完全有必要運用心智技能來指導自己的傾聽行為。傾聽者必須區分自己與當事人之間不同的價值判斷標準,以避免傾聽中兩個經常犯的錯誤:過分評判和給予不必要的建議。這兩個錯誤會影響傾聽的進程。傾聽者應當建立自我知覺,在傾聽過程中不斷提醒自己,讓自己能夠覺察到自己的精神狀態,包括提醒自己是否過於主觀,是否已經表現得足夠謙遜,是否處於焦慮狀態,等等。一個優秀的傾聽者,首先是一個謙遜的人。否則,會很容易曲解當事人的經歷。傾聽者還要學會採取建立自我對話、建立視覺表象、建立解釋及建立期待等心智技能。


▲ 技術九:控制最初的阻抗。阻抗是指妨礙溝通的主觀因素。阻抗是接待過程中最為常見的一種現象。它會阻礙溝通目的的實現。阻抗產生的原因有多種,有的是當事人自身的內心矛盾,有的是傾聽者的行為與當事人期待差距過大,有的則是利益因素,等等。傾聽過程中,如果傾聽者處理不當,有可能會強化阻抗。反之,如果採取適當方式處理,就有可能會消除阻抗。  處理阻抗,可以運用積極傾聽、允許對爭議問題進行討論(有時表現為允許當事人先保留自己的意見)、鼓勵協作、爭取當事人的利益等心理學技術。


阻抗在司法實踐中也是極常見的現象,尤其是在一些上訪案件中,許多上訪人阻抗相當明顯。所以,掌握好基本的消除阻抗的技術,對於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技術十:對背景和差異的理解。

要想深入理解當事人,理解當事人的背景至關重要。當事人的行為受其價值觀支配。而價值觀通常又在背景影響下形成。當事人的背景包括文化、教育、家庭、民族、宗教、社會地位、健康等要素。掌握這些因素,對於理解當事人及採取心理學對策具有幫助作用。例如,對於眼見微利的當事人,只需曉以利害,分析其行為成本收益效果即可;對於不在乎名利,卻比較認死理的當事人,只需把形成其死理的癥結點找到,並加以詳細的闡述即可。


03

提問技術


提問,是法庭審理中最常用的技術之一。通過提問,我們可以促進與當事人的交流,可以鼓勵當事人自我暴露,澄清問題,增強其內省。但在提問的過程中,我們必須避免問一些不恰當的問題,法庭上常見的包括以下幾類:


1. 暗示性問題和假設性問題

暗示性問題表面上像個問題,實際上是在提供隱藏的建議。例如,“你不認為……”、“你可以……”、“你曾經考慮過……”假設性問題則給來訪者一種印象——法官期望得到某個特定的答案。例如,“但你已經……是嗎”、“但你還沒有……是嗎”、“你真的不想……對嗎”。


這類問題很容易讓當事人產生法官對案件已有傾向性意見的猜想,特別是在法官和當事人初次接觸時,不利於雙方之間信任關係的建立。


2. 評判性問題和攻擊性問題

評判性問題通常以“為什麼”開頭的。攻擊性問題與評判性問題密切相關,但它們更明顯。例如:“你為什麼要告訴我這個?”“你有沒有在聽我說?”“這有用嗎?”“那又怎樣?”


這類問題常常會讓當事人感覺,法官有凌駕於當事人之上的優越感,從而感到不舒服甚至是尷尬和羞辱,進而產生防禦。


3. 控制性問題和封閉型問題

控制性問題是指單方轉換話題的問題,例如“這個問題你已經講過了,接下來你講一下……”封閉型問題是指當事人可以用非常簡單的詞語,甚至用“是”、“否”來回答的問題。


這類問題容易使當事人感覺到自己不被尊重和重視,產生不信任感,從而進行抵禦。同時,也不利於法官全面收集信息,做出準確評估。


除了上述這些應當避免的問題外,法官在提問的時候還應當做到有的放矢,清楚自己提問的目的,並掌握好提問的時機,儘量不隨便打斷來訪者的談話,等到當事人出現停頓時再提出問題。同時,要及時給予反饋,即在繼續提問之前,適時地對前面的提問和回答做出一些總結,讓當事人感到法官在關注並理解他,然後繼續提問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法官要轉換話題時,也可以採用先反饋後提問的方法,減輕當事人的牴觸情緒。參見下例:


法官:××,你剛剛就你們之間感情沒有破裂這個問題提出了自己的三點看法,那接下來你是不是能夠談一談如果雙方和好後,你願意在行動上做哪些改變?


當事人:好的,……


04

言語交流技術


言語交流技術,是指法官通過言語的方式對當事人做出恰當的反應,使當事人感到被傾聽、被理解,促進當事人作進一步的交流和自我暴露。這些技術包括鼓勵、重述、釋義和反射。


1. 鼓勵

鼓勵技術主要有五種表達方式:第一種是非言語表示,比如身體前傾、點頭等,示意當事人繼續講;第二種就是簡單重複當事人剛剛講過的話;第三種是使用感嘆詞,比如“嗯”、“唔”等,同時配合非言語表示;第四種是關注重點,如“關於這一點,是不是可以說得再詳細一點”或者“能不能再說一遍”;第五種是短語鼓勵,也是最常用的一種方式,例如“請繼續講”、“接下來呢”。


2. 重述和釋義

重述,是抓住當事人的一個簡單問題的實質,然後用他本人的話,而非法官的話,反饋給當事人。釋義在結構上與重述相似,但是用法官自己的話。這樣,就可以捕捉到當事人想要表達的細微差別。通過重述和釋義,法官能夠向當事人傳遞其關注的焦點,以及其正在注意聽來訪者講話。同時,還可以向當事人核對和澄清,以確定法官是否正確地理解其試圖表達的內容。


原告:如果警察不阻攔的話,我就能早一點把女兒送到醫院,她可能就不會死了。

法官:你的意思是說,如果警察不阻攔的話,你女兒可能就不會死。

法官的這一釋義點出了當事人著重要表達的警察阻攔和女兒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一層意思。


3. 反射

反射比重述和釋義更近一步,除了把當事人講話的重要內容重新表達外,還要將交流中察覺到的當事人潛在的信息和情感反饋給來訪者,使當事人在感覺到其在一個更深的層次上被理解,進而加深法官和當事人的關係。


例如,對上例中當事人的陳述,反射可以是:你是說,如果警察不阻攔的話,你女兒可能就不會死。但你對這個結果並不肯定?較之前面的釋義,反射進一步指出了當事人陳述中透露出的對女兒不會死這一結果的不確定感。


05

分析技術


心理學上的分析技術也非常重要。關於人的知覺模式、歸因模式的研究,極大地加強了心理分析的準確性和力度。


知覺是指人們對生活環境中的事物賦予意義的過程。當人們將這個過程應用於人際關係時,就是在進行人際知覺。每個人的知覺都經歷信息的選擇、組織和解釋三個基本階段。在每個階段中,人們的知覺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會影響到人們知覺的準確性。心理學的研究表明,人們的知覺有時非常脆弱,存在很多偏差,而且很多偏差是在人們意識覺察之外發生的。影響人們知覺的主要有七個方面的因素:一是簡單歸類,即人們傾向於簡單概括他人,並將這種概括應用於認識他人,類似我們通常所說的將人臉譜化;二是首因效應,即通常所說的第一印象;三是近因效應,即剛剛發生的事情容易對人發生更加明顯的影響;四是知覺定式,即人們只是知覺自己想要或期望知覺到的事物的傾向,是一種主觀性比較強的現象;五是自我中心,即缺乏從他人視角看問題的能力,是現實中比較容易引起矛盾、誤解的重要因素;六是積極偏差,即積極信息引起的知覺偏差,“情人眼裡出西施”就是一種典型的積極偏差現象;七是消極偏差,即消極信息引起的知覺偏差,如人們更容易對刑滿釋放人員有不好的印象,儘管許多刑釋人員已經正常回歸社會。


瞭解知覺技術,不僅有助於我們更好或更理性地做出判斷,也有助於更好地理解他人知覺偏差的形成原因,從而更有針對性地展開思想工作。


歸因模式,對於理解當事人的一些行為以及有針對性地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心理學上常見的歸因錯誤可分為自我服務偏差、基本歸因錯誤和過度歸因。


自我服務偏差,是指我們傾向於將自己的成功歸因為穩定的內部因素,而將失敗歸因為不穩定的外部因素。如官司贏了,有的律師會認為這是自己水平高;官司輸了,則會認為是因為對方當事人“搞定”了法官。


自我服務偏差,在婚姻生活中經常會表現得比較明顯。例如,婚姻關係正常時,人們傾向於將配偶的正向行為歸因為內部因素(他沒有遲到是因為他很喜歡我),將負向行為歸因為外部因素(他遲到是因為他太忙了)。婚姻關係不正常時,人們傾向於反過來歸因:如果他沒有遲到,是因為他本來就要早點過來辦事情;如果他遲到了,是因為他早已不把我放在眼裡了。掌握了自我服務偏差原理,法官就會有意識地啟發當事人正向理解他人行為,從而做到正確歸因。在辦理離婚案件中,那些調解率比較高的法官,基本上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善於啟發雙方回憶初戀時的場景,從而使雙方重新思考和理解對方的行為。


基本歸因錯誤,人們習慣於將別人的行為歸因為內部因素而不是外部因素。例如,患者到醫院看病,醫生用了不到三分鐘的時間就給他開了方子,患者會立即認為這個醫生不負責任。而事實上,這個醫生之所以那麼快,是因為另外一個同事缺勤,他一個人要承擔兩倍於平時的病人數。又如,高速公路收費口錯誤地多收了一筆高速通行費,人們會立即將問題歸結為高速公路亂收費。其實,這個收費口非常規範,高速公路收費差錯率已經遠低於其他收費口。這次差錯只是因為工作人員太過疲勞引起。這些都屬於基本歸因錯誤。有經驗的法官時常會遇到急於下結論的當事人。這些當事人中,有不少就是屬於基本歸因錯誤。也有的法官在接待當事人時,當事人話還沒有說完,就開始進行批評和反駁。這樣也很容易陷入基本歸因錯誤。理解這一點,有助於法官耐心細緻地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或者向當事人進行釋明活動。


過度歸因,即人們容易從他人身上挑出一兩個最明顯的特徵,然後把他所有的行為都歸因到這些特徵上。例如,某人比較容易走極端,於是有很多次他提出一些並非極端的觀點,但周圍的人仍然認為他的觀點很極端。或者人們很容易把自私與獨生子女、挑剔與女人簡單地聯繫起來。與其他群體一樣,法官也很容易出現過度歸因現象。證據規則上要排除品格證據,其目的也是為了避免過度歸因。


可見,心理學技術對於法官理解當事人、讓當事人理解自己,避免犯下一些常識性的錯誤具有直接幫助。


06

影響技術


影響技術是法官用以加強當事人的內省、調整錯誤認知、行為的一類技術。常用的影響技術包括對質、解釋、指導和建議。


1. 對質

即法官有意識地指出當事人的行為、態度、感受和想法之間的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其目的是加強當事人對自身問題的覺察和理解,並由此激發當事人改變的動機。需要注意的是,對質必須是在法官和當事人之間建立了良好的信任關係之後才能進行。同時,對質還必須注意方式方法,要以共情、關心和幫助的態度進行,絕不能讓當事人感覺到法官的對質是對他的批評、指責。

  

2. 解釋

即指法官根據當事人的成長經歷、人際關係以及社會學習的理解,為當事人當前的矛盾、需要、情感、想法、行為等提供解釋。解釋是一項加強來訪者內省的技術,可以幫助當事人更加客觀、積極地看待自己。在具體的處理過程中,解釋的應用也要因人因案而異。對於一些自省力比較強的當事人,法官要做的是隻是“擾動”,而不必給出明確的解釋。但對於婚姻家庭等涉及人際關係處理的案件,法官應當儘可能地對當事人的想法和行為做出解釋。因為在這類案件中,引發糾紛的原因除了可能的利益衝突外,更多的是因為認知模式不同導致的思想衝突、行為衝突、情感衝突。要實現案結事了的目的,法官必須就認知問題和當事人進行探討,做必要的解釋,從源頭上遏制矛盾的發生或進一步惡化。


3. 情緒平復或控制

心理學對情緒控制也有很多很好的處理技術,如情緒的識別技術、情緒評估技術、情緒消解或平復技術,等等。例如,當事人從快聲快語到沉默不語時,可能處於沮喪、絕望、憤怒的暴發點或平靜等不同的情緒狀態。運用好有效的情緒技術,一方面有利於及時對情緒進行識別,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及時採取措施,使不良情緒恢復正常。如果違背情緒規律,就有可能會出現火上澆油的結果。這種技術的作用,在法庭上有時也會表現得比較明顯,如一方當事人發言尚未結束,另一方當事人就打斷並加以反駁,法官應立即制止,避免雙方直接交火。在當事人話語中包含有人身攻擊成分時,亦應立即指出。這種通過規則設定的方法,就是一種非常好的情緒控制技術。


4. 指導和建議

兩者都是對當事人施加影響的方法,區別在於指導是直截了當地告訴當事人該怎麼做,而建議則是給當事人提供參考性的信息,幫助當事人思考他的問題,但當事人是否採用則由其本人決定。指導和建議是否作為心理諮詢的技術是存在爭議的。反對者認為,心理諮詢的目的是助人自助,心理諮詢師不是傳道者,也不是專家,應當保持價值中立。因此,諮詢師在諮詢過程中不應當給出具體的指導和建議,否則很容易導致觀點強加。但在法官處理案件的過程中,這是不可或缺的一步。一方面法官要切實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就必須促使雙方做出行為上的改變,而且這種行為改變必須是即時的(相對於心理諮詢),不能坐等當事人慢慢地覺悟。另一方面,法官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還承擔著一定的教育功能,既有狹義上的對各類行為法律評價的宣傳,又有廣義上的國家社會的主流價值觀的宣傳。可以說,法官處理案件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用主流價值觀去同化當事人的過程。正是基於上述兩點職責的考慮,法官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必須要給出指導和建議。但在具體運用時,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在給出指導和建議之前,首先應當詢問當事人自己是否有相關的處理建議或方法。充分發揮當事人自己的力量,在這一點上,法官和諮詢師的要求是一致的。當事人始終是最瞭解自己的,也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第二,在給出指導和建議時,要先做出解釋,即法官不僅要告訴當事人怎麼做,還要告訴當事人為什麼要這麼做。


法庭常用心理諮詢技術有哪些


由於法庭裁判活動的特殊性,心理諮詢技術在法庭上的應用也有其侷限性。從實踐來看,常用的心理諮詢技術主要包括四種:認知行為療法、家庭系統療法、現實療法和來訪者中心療法


01

認知行為療法


認知行為療法是一類心理治療的總稱,其共同特徵都是以改變適應不良性認知從而促使心理障礙的好轉為目標。目前,稱為認知行為療法共有二十幾種方法,包括眾多的流派。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有阿爾波特·埃利斯的合理情緒行為療法(REBT),阿倫·T.貝克的認知療法(CT)和唐納德·麥生保的認知行為療法(CBT)。認知行為療法有三條基本原理:第一,認知是情感和行為反應的中介,引起人們情緒和行為問題的原因不是事件本身,而是人們對事件的解釋。第二,認知和情感、行為相互聯繫,相互影響。負性認知和情感、行為障礙互相加強,形成惡性循環,是情感、行為障礙遷延不愈的重要原因。因此,打破惡性循環是治療的一個關鍵。第三,情緒障礙的患者往往存在著重大的認知曲解,這些認知曲解是患者痛苦的真正原因,一旦認知曲解得到識別和矯正,患者的情緒障礙必將獲得迅速改善。認知行為療法的基本步驟為:找出錯誤的認知,挑戰錯誤認知,做出認知調整。


在《我只是拿回屬於我自己的東西》一文中,當事人許某因為早年事業和婚姻上的失敗,形成了一個失調性的認知假設:他人是不能信任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很脆弱的。此後,她拒絕工作和婚姻,對周圍人也始終保持著安全距離,極度害怕付出之後再次遭遇背叛。因此,當她對原告一家付出很多卻換來原告的猜忌和侮辱時,失調性假設一下子被激活了:我又遭遇了一次背叛。於是,多年來鬱積在心底的委屈、憤怒一湧而出,引發了一系列的非理性行為。坐擁上千萬資產,卻為了2000元錢從居委會一路吵到法院,借錢不還,尋死覓活,甚至大鬧法庭。本案中,法官正是通過認知行為療法,幫助原告找到了這一錯誤認知,併成功對其進行調整,最終促成了許某的理性迴歸,也使案件有了圓滿的結局。


02家庭系統療法


家庭系統療法是基於家庭動力及其組織的假設而開展治療的方法。其創始人為阿爾弗雷德·阿德勒。家庭系統觀點認為,通過評定家庭成員兩兩之間和相互之間的作用,個體能得到更好的理解;家庭成員的某些行為或症狀可能是家庭系統內部一整套習慣和模式的表現,因而其問題可能是家庭系統內部如何運作出現狀況,而不僅是個人調適不良、歷史和心理社會發展的原因。因此,在心理諮詢中,應將來訪者和一個家庭系統相聯繫,與家庭一起開展工作,把家庭作為一個整體能更好地促成改變。


在《從閉門不見到握手言和的轉變》一文中,當事人陸某在家中有著無法撼動的“一家之主”地位,長期以來形成了以自我為中心、自行其是的行為模式。當因為漏水糾紛被樓下鄰居告上法庭時,他也始終保持一種事不關己、無動於衷的態度,拒絕應訴,拒絕現場勘查,拒絕一切針對自己的質疑和挑戰。本案中,法官正是運用家庭系統療法,通過陸某妻子反覆做工作,最終促成了原被告雙方握手言和。


03現實療法


現實療法是幫助來訪者控制自己的行為和幫助來訪者在生活中做出往往是新的和困難的選擇的療法,由美國心理學家威廉姆·格雷瑟於1962年創立,其代表人物是羅伯特·伍伯丁。它建立在控制理論的基礎上,假設人們可以對他們的生活、行為、感受和思想負責。現實療法強調選擇和責任,將治療聚焦於當前,避免聚焦於症狀。無論過去犯過什麼錯誤與現在都無關。我們只能在現在滿足自己的需要。過去的已經過去,它無法改變,我們看過去的時間越多,就越會逃避向前看。伍伯丁用WDEP這個縮略語來描述用於現實療法主要步驟。其中,W代表願望和需要,即通過詢問使來訪者認識、明確、完善他們怎麼滿足自己需要的想法;D代表方向和行動,即通過討論,幫助來訪者做出滿足需要的選擇;E代表自我評價,即幫助來訪者對目前的行為以及行為所引導的方向進行評價;P代表計劃,即和來訪者探討、執行行動計劃,使其獲得對生活的有效控制。


在《你們就是我的父母》一文中,被告人袁某因失手殺害好兄弟之後,對自己的人生失望透頂,一心求死,拒絕為自己做任何的辯解,使案件的處理陷入僵局。本案中,法官正是通過現實療法,挖掘出了被告人內心的願望——補償被害人,幫助其確定了為被害人盡孝的行動方案,評估行為的可行性,並最終促成了被告人的“救贖”行為,使其找到了重生的勇氣,也為年老無依的被害人父母找到了現實的依靠,上演了一出“仇人變親人”的人間喜劇。


04

來訪者中心療法


來訪者中心療法是一種人本主義心理治療方法,由卡爾·羅傑斯所創設。羅傑斯認為,人都有自我實現的基本動力和能力,是值得信賴的,潛力無窮,有悟性、有能力過上有效和富有創造性的生活。因此,來訪者中心療法強調將諮詢過程中的責任放到來訪者身上,諮詢師只起到非指導性作用。來訪者中心療法的主要包括以下五個基本原則:一是無條件積極關注,即諮詢師要無條件、全方位接受來自來訪者的思想、情緒和個性特點等。二是共情。諮詢師應當放棄自己的價值觀,設身處地並具體、準確和深入理解來訪者。三是一致性。諮詢師應當拋棄職業面具,與來訪者進行坦誠的溝通,具有良好的一致性、自發性和開放性。四是信任。諮詢師在治療過程中應當與來訪者建立信任氛圍。五是諮詢關係。諮詢關係是諮詢的核心,諮詢師必須全身心地投入來訪者的內心世界中。


來訪者中心療法對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領域都有著重要的影響。在強調多元化諮詢的今天,其所推出的無條件積極關注、共情、信任以及諮詢關係首位的理念,已經滲透到很多其他的諮詢技術中去。在本書的幾乎全部案例中,法官都用到了這些基本的理念和方法,並且取得了積極的效果。

原文標題 | 法庭上的心理學導論:法庭上的心理學—— 一把看不見的利劍

節選自《法庭上的心理學》


法庭必修課 | 法庭上最常用的10項心理學技術

《法庭上的心理學》

作者 | 鄒碧華


本書結合審判實務和心理學知識,對辦案中遇到的因案件引發的個人心理問題進行剖析,進而化解一個又一個棘手的矛盾,字裡行間浸透著法官作為諮訪關係的一方對另一方的關注。


法庭必修課 | 法庭上最常用的10項心理學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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