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搶劫既遂?

如何认定抢劫既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两抢意见”)之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法益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抢劫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两种情况之一的,均构成抢劫罪既遂。而就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如何认定其抢劫财物既遂的,本文简单分析一下:

犯罪既遂是指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具备犯罪全部构成要件要素,分为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现在流行一种“犯罪目的实现说”即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得以实现即构成犯罪既遂。但主流的观点还是构成要件要素完备说。

而财产类犯罪,以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取得财物为既遂的标准。对于普通抢劫罪的既遂,要求取得财物与先前的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必须基于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取得财物,否则不能认定为既遂形态。所谓“足以压制他人反抗”是指被害人意识到被抢劫而无能为力或者行为人先采取暴力队被害人进行伤害致其无意识,而被害人在意识尚在时知道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比如:甲为了抢劫乙的财物,给乙喝了安眠药,但乙没事,自己有其他事情走了,甲乘机将财物取走,对甲就只能认定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抢劫,抢劫股权,可能在现实中,很少遇见。但如何认定抢劫既遂呢?笔者认可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们股权时,在工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行为人实际上取得了股权的,应认定为抢劫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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