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感情破裂判決不準離婚上訴狀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xx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x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x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法应予判决离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13年9月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居住,上诉人一直在新疆居住,被上诉人则一直在聊城居住,双方之间没有往来,长期分居。上诉人自2013年9月分居以来,已经连续三次起诉离婚,第一次为2015年9月,由于上诉人路途遥远,未能及时赶回开庭,一审法院按照撤诉给予处理。第二次为2016年6月,上诉人再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后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第三次为2017年5月,上诉人第三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后一审法院以向其起诉距离上一次起诉不满一年为由,任然认定双方之间有感情,再次判决不准离婚。事实上,此次离婚已经距上诉人第一次2015年9月起诉,已近两年,双方之间仍然没有任何和好,可见其夫妻关系确已出现非常严重的问题,要不然上诉人也不会一而再再而三起诉。

同时,本次起诉调解中,被上诉人也一直同意离婚,只是因为财产方面上诉人没有达到其要求,才坚持不离,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依法应予判决离婚。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13年9月分居是个不争的事实,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也认可,2013年9月双方由于生气,被上诉人回了聊城,自此开始了分居生活。同时,在第二次起诉时,上诉人也提交了证明,证明上诉人自2013年9月一直在xxx单独居住,与被上诉人分居已经超过两年,只是由于已经提交,本次未再重复提交该证据。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准离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17年10月18日

离婚案件感情破裂判决不准离婚上诉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