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涛 杨杨:疫情法律应对之葡萄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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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涛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

杨杨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外国法查明中心研究助理。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世界各国都结合本国国情,采取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应对措施,集中体现在各国所颁布的一系列应急法律之中。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杜涛团队对有关国家的疫情应对立法进行了初步整理与分析,供有关方面参考,以博采众长更好地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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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紧急状态法令

2020年3月18日,葡萄牙共和国总统在获得议会授权后,基于公共灾难(public calamity)的现状,行使了宪法和法律赋予他的权力,颁布了第14-A/2020号法令,宣布葡萄牙进入紧急状态(State of Emergency)。实际上,在这一法令颁布以前,根据《公民权益保护框架法案》(Framework Act on Civil Protection),葡萄牙已宣布进入“国家警报”状态(State of Alert),并采取了若干措施来控制此次疫情的扩散。

第14-A/2020号法令一经宣布即在全国领域内立即实施,尽管这是一个为期15天的临时举措,但到期后可以重新签署。在这一法令下,包括在国家领土内任意地方的迁徙权利、财产和私人经济活动、工人权利、国际迁徙的权利、集会和示威游行的权利、礼拜自由的权利等在内的基本权利将部分中止。同时该法令还明确,除非有特别通知,被影响的权利将限于法令中所列举的权利,除此之外,包括生命权、人格完整权、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刑法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被告的辩护权以及宗教自由权等核心权利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受到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违反宣布国家紧急状态的法令或其相关的任何政府执行措施,将构成不服从罪,面临最高一年以下的徒刑;如果构成法律条文所惩罚的轻微违抗行为,或在没有法律条文规制的情况下则以主管当局的判断为准,当只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时,对违法者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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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第2-A/2020号法令颁布了《国家紧急状态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State of Emergency),该宣言于3月22日零点正式生效。该宣言在序言中宣誓性地表述到“民主不会被中止”,同时声明一些特别措施的采取将以“预防疾病、控制疫情、拯救生命、确保维持生活所必须的商品服务供应链持续运转”为宗旨,并严格受制于宪法和法律的限制,以确保社会恢复常态时,这些特别措施的影响也会立刻停止。

该宣言中最值得关注的两点是:其一,其明确该2-A/2020号法令将立即进入实施并适用于公民个体和经济运营者,且主要在迁徙自由和私人经济活动层面予以实施;其二,其指明政府成员在其各自分管的领域内或公民保障卫生局为了具体实施该法案,有权颁布相关的规章或行政条例,以使政府能够对紧急状态的变化作出及时回应。

具体而言,在迁徙自由方面,除了对被感染者和密切观察者的强制隔离措施之外,“居家隔离的一般义务”也被确立,但同时也允许必要的外出活动,包括遛狗和出于紧急家庭原因的短途外出等。70岁以上或患有其他疾病的易感染人群将受制于更为严格的自由限制。

在私有经济活动方面,出于艺术、体育或其他娱乐目的的场所将会被关闭,同时零售贸易和服务提供业也将被暂停,但那些被认为是生活必须的商业活动除外,因此餐厅等类似场所可以继续提供外带服务,但应当遵守当局在3月15日发布的第71/2020号令中规定的“特殊安全规则”,如消费者每两人之间保持两米、遵守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堂食等。此外,基于社会和公共目的,为了保障社会功能的必要运转,一些小型超市、加油站、送货上门服务、医疗、银行、金融和保险、丧葬等其他基本服务业也将保持经营。经济事务部部长有权决定批准例外的经营活动。

在私有财产权利方面,法令指出,健康卫生保障领域的政府机构出于适当的和必要的保障公共健康的目的,有权决定采取临时征用措施。

二、社会权利和义务

自前述国家警报状态宣布以来,葡萄牙共和国也发布了许多对社会权利产生影响的立法和法规干预措施,具体如下:

(一)员工或私人雇员因公共卫生当局做出的裁定而进行的为期14天的预防性自我隔离,将被认为是因为疾病,并且针对该种隔离的疾病津贴将不需要验证程序(如认定期、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证明等),同时也没有等待期。

(二)员工或私人雇员若因COVID-19而患病,那么该疾病津贴的发放也不受认定期的限制。

(三)基于14天预防隔离期的情况,使得被一般社会保障制度所涵盖的雇员因需要照顾儿童或其他不能自理的人而缺勤的,将被视为是有合理理由的缺勤,同时在这种情况下,12岁以下的儿童和残疾或慢性疾病患者的津贴发放也将不受认定期的限制。

(四)在学校休假期间之外,教学活动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基于卫生当局的指示而暂停,从而使得员工需要缺勤以照顾12岁以下儿童、或其他残疾或患有慢性疾病的人的,该种缺勤被视为正当的缺勤,除了和报酬有关的权利外,没有其他权利的损失,但员工应按照《劳动法》第253条报告缺勤情况。

(五)在第四种情况之下,员工有权获得相当于其基础工资三分之二的月度补助金或比例补助金,该补助金最低金额不得低于社保最低工资水平,最高不得超过最低工资的三倍。只要无法采取如远程工作等替代性工作措施,那么该项补助就是自动发放的,且不论需照顾的孩子的数量如何,父母双方只能一方领取。

此外,对于那些受到COVID-19严重影响的企业,还为其长期无法从事生产性活动的员工创设了专业培训补助金,涵盖了员工工资的50%,上限为最低月保障工资加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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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影响

2020年3月11日,最高司法委员会发布了第69/2020号令,指出在一审司法法院中,只有那些涉及基本权利的程序行为和诉讼程序才应予以执行,其余工作可由法官通过远程工作的方式完成。3月12日,最高司法委员会补充声明到:“涉及基本权利的程序行为和诉讼程序”包括:《司法系统组织法》(Law on the Organisation of the Judicial System)第36条第2款所指的每项紧急服务;与处于危险中或正在紧急教育监护下的未成年人有关的诉讼;与被逮捕的被告有关的程序或审判;以及法官认为为了避免对基本权利的损害和危险而应当进行的其他程序(兜底条款)。”该措施有效期截至3月26日。但在3月20日,最高司法委员会通过第81/2020号令,从本质上恢复和发展了该69/2020号令及其补充声明的内容。

3月13日,发布的第10-A/2020号令指出,卫生当局发表的证明COVID-19可能具有传染危险的声明,可作为不亲自进行某一法律程序行为的正当理由,同时也可构成不参加或推迟前述所指程序和程序中任何步骤的正当理由。若公共当局做出决定关闭进行上述司法行为的场所,则该司法进程自决定公示之日起视为中止。此外,对于那些在3月9日后或在该法令生效前15日内有效期届满的文件,公共当局应当予以接受认可,尤其是身份证件、公民身份和登记服务机构签发的资格认证、驾驶执照,以及与在该国境内逗留有关的文件和签证。上述文件,按照同等条件均应被接受,直到2020年6月30日。

根据3月19日的第1-A/2020号法律,共和国议会根据政府的动议,批准了上述3月13日的第10-A/2020号法令的效力,并批准了其他措施,如在国家公共卫生健康当局为此次疫情所做出的预防控制治疗等措施停止之前,适用司法休假制度。在司法休假期间,除了传票以及一些旨在避免不可弥补损害的通知和扣押令等行为外,其他程序性行为均不启动。诉讼时效也被同时中止。同时对一些涉及到基本权利的紧急内容的执行情况也做了例外规定。

四、商业

在商业领域,葡萄牙主要采取了“特殊补助”措施来帮助企业维持雇佣合同,度过疫情所引发的经济危机。

首先有资格获得“特殊补助”的公司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因全球供应链中断、订单取消等问题而导致经营活动完全停止的公司;(2)在向社会保障局提出请求之前的60天内,其营业额相比上年度同期下降至少40%的公司。上述条件需要有雇主的声明和公司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予以佐证。

其次,能否获得补助还要依赖于雇主在税务和海关总署所承担的税务和社会保障义务的现状。

此外,符合条件的雇主欲申请此类特殊补助还需要在听取工会代表和工人委员会的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雇员传达其欲作出此类申请的决定。在向社会保障局申请时除了需要上述提及的雇主声明和注册会计师声明外,还需要提供所涵盖的雇员提名名单和其社会保险号。申请获准后,社会保险将支付雇员每月总薪酬三分之二的70%,上限为每月社保最低工资的三倍(1,905.00欧元)。此项补助支持的期限为1个月,但可以逐月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最后,第10-A/2020号法令还批准了一项特殊措施,将公司、协会或合作企业召开股东大会的法定截止日期推迟至6月30日。通常,根据《商业公司法》(Commercial Companies Code.),批准会计文件以及非财务报表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葡萄牙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截止日期之后的三个月内进行,或者对于必须提交合并帐户的公司而言,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截止日期起五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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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收

政府在“社会对话常设委员会”(Permanent Commission for Social Dialogue,简称“CPCS”)特别会议上提出了一系列旨在最大程度减少COVID-19对葡萄牙经济的影响的措施。在税收方面,主要包括延长交付相关款项的时间;通过电子服务加强信息传递,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服务代替亲自去柜台办理等。在税收诉讼领域,也规定仅在必要情况下才法官才可采取面对面的行为。

另一方面,上述第10-A/2020号法令的规定也适用于税收诉讼领域,如:在相关场所关闭的情况下中止诉讼或程序性行为的期限,又如司法休假制度等。

此外,政府还宣布将已开始的税收执行和社会贡献执行过程暂停三个月。

同时,为了防止COVID-19的传播,行政仲裁中心已决定在3月16日至31日期间关闭。在此期间,其他相关电子平台和电话中心将以最大能力持续运作。

六、政府采购行为

第10-A/2020号法令还建立了特殊的公共采购和公共支出授权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实现程序敏捷性和国家利益以及严格的公共支出透明度之间的平衡。

具体而言,关于特殊的公共采购制度,法令第1条第1款规定了特殊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该法令使得那些旨在防止、遏制、减轻和治疗COVID-19流行病学感染的公共采购业务得以正式化,如公共工程合同、对私有财产的租赁或采购、以及对服务的采购等。该措施的范围包括公司和政府公共部门,以及经过适当调整的地方当局。不同于欧洲和一贯的国家标准规则,该方案的主要特征是使用直接调整程序(direct adjustment procedure),极大地便利了对于采购程序启动基础的证明,从而使该政府采购行为在疫情中更为灵活。

关于公共支出授权制度,则通过引入“时限内不回复则表示默许”的规定,大大减轻了公共采购流程的负担,其与新的特殊公共采购制度所需要满足的特殊状况条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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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莫 莉 王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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