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山区旅游秩序管理的通告》意见公告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山区旅游秩序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黄山市黄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邮政编码:24571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山区旅游秩序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征求意见期限自2020年4月15日至4月24日止。

黄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0年4月15日

(撰稿人:钱黎磊 审核人:翟彬)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山区旅游秩序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旅游环境,维护我区良好的旅游形象,综合治理部分存在的无序行业现象,确保长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特发此通告。

第二条 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规范化的旅游服务;

(二)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对于需要帮助的游客,应当及时主动地施以援手,对于游客的问询,工作人员应耐心回答,表达清晰;

(四)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工作岗位服务行为规范、服务程序及相关知识;

(五)工作人员上岗应当佩戴统一服务标示,举止得体,端庄大方,文明待客;

(六)旅游景区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意见簿,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妥善处理投诉。

第三条 扰乱黄山区旅游秩序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喊客拉客或拦车追车拉客的;

(二)从事非法运营的;

(三)欺诈、诱导旅游者消费或宰客的;

(四)经营企业(户)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的,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五)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或导游人员私自承揽业务、诱导消费的;

(六)车辆在景区主要道路或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的;

(七)经营企业(户)参与喊客拉客或接受违规人员引导游客到其经营场所消费的;

(八)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九)其他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其它行为。

第四条 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私自承揽业务、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四条查处。

(二)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及违反价格相关法律规定,由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管理综合执法局在管辖范围内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查处。

(三)机动车辆在旅游景区(点)、游客聚集点、旅游活动举办点等相关道路或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的,由黄山区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查处。

(四)使用车辆、船舶从事非法运营的,由黄山区交运局(太平湖地方海事处)、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旅游管理综合执法局在管辖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黄山市太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查处。

(五)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由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管理综合执法局在管辖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查处。

(六)对正常行驶的车辆以阻拦、追逐、拍打车身、用机动车并行或者逼停等方式向车上人员介绍旅游景点、餐饮、住宿、兜售物品,或者向正常行驶的车辆上投放广告卡片,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处。

(七)在景区及周边停车场、广场、街道、进入景区的道路等公共场所喊客拉客,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查处。

(八)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查处。

第五条 经营企业若违反以上情形,除接受行政处罚外,限制其享受各类奖励申报及优惠政策。

第六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七条 旅游企业从事旅游秩序管理的人员,不履职尽责、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身份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的,从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聘用、合同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投诉举报

对扰乱黄山区旅游秩序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市长热线(12345)、黄山区旅游投诉电话(0559-8500237)、全国旅游投诉电话(12301)、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价格投诉电话(12358)、交通部门投诉电话(0559-8580575)、公安举报电话(110),并提供相应证据。执法部门7日内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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