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言案例」夫妻共同债务问题6大典型案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法院涉夫妻共同债务6大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案例一

婚前借钱去结婚,由谁来还钱?

「善言案例」夫妻共同债务问题6大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举债,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介绍

杨某与徐某系恋人、徐某提出若杨某带其去欧洲度蜜月就结婚。杨某虽然囊中羞涩,但为了娶得娇妻还是答应了。

2015年9月1日,杨某向同事李某借了10万,次日在旅游网站上购买了国庆期间十五日深度游产品。2015年9月9日,两人登记结婚。因杨某一直未归还欠款,李某将杨某、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情况

杨某向法院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及购物发票,显示:其在2015年9月1日收到10万元后,次日便向旅游社转账6万元,其余费用均用于蜜月期间在欧洲拍摄婚纱照、购置首饰、名牌衣服、包包等。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名字负债一般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有证据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杨某向李某借的10万元借款虽发生在婚前,但主要用于支付杨某与徐某婚后的蜜月旅行及其他共同消费,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二人离婚后仍应由杨某与徐某共同归还。

法官提示:

与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类似,一方婚前的债务原则上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案例2

妻子答应一起还丈夫的债务,有效吗?

「善言案例」夫妻共同债务问题6大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个人名义举债,另外一方事后追认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介绍

柳某与朱某系夫妻。婚后,柳某以创业为由向同学丁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

到期后,丁某多次向柳某催讨,期间也通过微信向朱某催讨。朱某在其中一条微信中称:“我老公的50万元借款,我们会还你的。但目前资金紧张,希望能再宽限一段时间”。后,丁某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情况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借条虽系柳某一人向丁某出具,但朱某在之后的微信中对借款予以确认,也表示共同归还,故应视为柳某与朱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归还。

法官提示: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

丈夫借钱给岳父看病,妻子要共同还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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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介绍

柳某在于妻子朱某结婚后,朱某的父亲生病住院需要用钱。柳某向同学韩某借款15万元。

后柳某一直未还,现韩某诉至法院认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两人共同归还。

法院审理情况

虽然借条由柳某一个人出具,但借款用于朱某父亲看病花费。朱某作为家中独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柳某为岳父看病而向韩某的15万元借款,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柳某与朱某共同承担。

法官提示: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四

丈夫借钱做“夫妻老婆店”生意,妻子要共同还债吗?

「善言案例」夫妻共同债务问题6大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婚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应视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介绍

丈夫柳某向丁某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到期后未能还款,丁某将柳某夫妇诉至法院。经查明,柳某将50元借款用于支付公司场地租金和部分员工工资,而妻子朱某正在公司担任会计。

法院审理情况

柳某向丁某的借款的50万元用于支付公司的租金和员工工资,而朱某又在公司担任会计,可以认定夫妻二人共同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现借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故应视为柳某和朱某的共同债务共同予以承担。

法官提示: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五:

丈夫对外担保之债,妻子要共同还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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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担保之债,一般不宜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介绍

柳某与朱某结婚后,柳某的同学陈某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向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元。为了帮助同学,柳某以个人名义为该笔借款做担保。后陈某未能归还借款。现贷款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柳某对外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柳某、朱某共同归还。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查明,柳某在提供担保时并未告知朱某,朱某在知道柳某对外提供担保后,多次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向柳某及陈某表示反对。同时,朱某举证证明柳某担保的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无关,朱某也未曾因担保行为而获利等。据此,法院认定柳某该担保之债,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提示: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福建高院《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六

丈夫的非法债务,妻子要共同还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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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非法债务如虚假诉讼、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等,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介绍

婚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应视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情况

婚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应视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提示:

离婚案件中一方为了分割更多财产,有时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虚假诉讼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应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来综合判断。若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除判决驳回的原告的请求外,还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发现律师参与的,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善言案例」夫妻共同债务问题6大典型案例

图:网络

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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