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那点事之 一女二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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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那点事之 一女二嫁

平原某村,有李氏雪莲,因邻里纠纷被打,诉至法院,胜。然而,故事并未到此结束。

为了更好地说清故事,先讲前传。

该村最北一排宅院有雪莲等10余户,雪莲为从西数第一家,与东邻某甲素有嫌隙,两户房宅以北皆为耕地,是某甲的责任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分得土地,简称责任田),计0.99亩。公元1995年,该村统一调整土地,某甲分得本户房北责任田0.99亩,因村干部(已逝)工作失误,雪莲分得本户房北责任田0.5亩,造成同一宗地块分属两家,似一女二嫁。经协调,该地块仍由某甲耕种,另安排地块或者按年度发土地承包费给雪莲,雪莲按市价逐年领取0.5亩土地承包费至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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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某甲在主房北20米处自家责任田上建门房3间,门房与主房之间圈建院墙。雪莲在宅基地使用面积内,利用自家房屋后山墙接建抱厦3间,长12.5米,长同主房,宽4米,抱厦以北法定使用面积为零,向北无法通行。因抱厦遮阳、排水致某甲紧邻抱厦部分的土地减产。时光不停流逝,两家留下的除了物质财富还有邻里矛盾。怨极,2015年某甲在雪莲抱厦外挖深沟并注水,二人争执进而互殴。经法院审理,判决某甲赔偿因挖沟注水造成的雪莲房屋受损以及雪莲医疗费两项合计人民币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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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雪莲找到村委会,要求把某甲(雪莲房后)两米土地转让给她。起初某甲不同意,后经镇、村两级多次做工作,某甲最后同意,雪莲反悔,要求与某甲西墙同长并再留2米;镇、村两级又多次找到某甲做工作,某甲同意其要求,但某甲提出其门房东西方向长度比主房少8公分,要求雪莲给留出来,当时雪莲表示同意,后来又反悔。2016年末,平原市推行土地确权发证,雪莲向村委会提出不再领取原约定的0.5亩土地承包费,要求将房北土地全部(含某甲提出的8公分)确权到她名下由她耕种,不足0.5亩部分继续发给她承包费。当事双方各执一词,镇村两级多次协调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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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此事,诸葛事后分析:

1、1995年之前,某甲耕种自己和李雪莲房北土地0.99亩,两家相安无事。

2、统一调整土地,如果村干部能够细心一点,就不会出现一宗地块同时分给两家的情况。

3、1995年村里统一调整土地,因村干部失误造成同一宗地块分属两家,当时采取了补救措施,但是留有“后遗症”。该地块继续由某甲耕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承包户优先原则,给雪莲另安排地块或者货币化安置也保障了她的合法权益。“后遗症”的原因在于雪莲虽在事实上放弃了房北土地经营权,但此方案没有形成书面协议,也没有明确注销雪莲关于房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如果当年补救时,两家各自承包房北对应的土地,不足部分用其他地块补足,似可避免多年来两家龃龉和今时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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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针拨至今时,李雪莲再次主张房北土地的经营权,难以获得法律支持。李氏就此多次上访,各级政府和村委会多次做工作,沟通当事双方,寻求化解途径。如果某甲坚持主张对全部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基层政府协调此事的难度可想而知。

正是:一女二嫁埋祸端,邻里纠纷法难权;若是都把锱铢较,累坏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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