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案檢索本月施行!刑事首選

近日,最高法院發佈加強類案檢索統一法律適用指導意見,自2020年7月31日施行。就刑事司法而言,可供檢索的“類案”,首選無疑是最高人民法院五個刑事審判庭唯一、共同主辦的《刑事審判參考》刊載的“指導案例”。該刊物自1999年發行以來至今已出版121集,發佈對全國刑事司法領域具有指導價值的案例1332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統一法律適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就人民法院類案檢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類案,是指與待決案件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問題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經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辦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類案檢索:

(一)擬提交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的;

(二)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

(三)院長、庭長根據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進行類案檢索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類案檢索的。

三、承辦法官依託中國裁判文書網、審判案例數據庫等進行類案檢索,並對檢索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四、類案檢索範圍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參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級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導性案例以外,優先檢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經在前一順位中檢索到類案的,可以不再進行檢索。

五、類案檢索可以採用關鍵詞檢索、法條關聯案件檢索、案例關聯檢索等方法。

六、承辦法官應當將待決案件與檢索結果進行相似性識別和比對,確定是否屬於類案。

七、對本意見規定的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在合議庭評議、專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及審理報告中對類案檢索情況予以說明,或者製作專門的類案檢索報告,並隨案歸檔備查。

八、類案檢索說明或者報告應當客觀、全面、準確,包括檢索主體、時間、平臺、方法、結果,類案裁判要點以及待決案件爭議焦點等內容,並對是否參照或者參考類案等結果運用情況予以分析說明。

九、檢索到的類案為指導性案例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作出裁判,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相沖突或者為新的指導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檢索到其他類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作出裁判的參考。

十、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回應是否參照並說明理由;提交其他類案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

十一、檢索到的類案存在法律適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法院層級、裁判時間、是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等規定,通過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予以解決。

十二、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推進類案檢索工作,加強技術研發和應用培訓,提升類案推送的智能化、精準化水平。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審判案例數據庫,為全國統一、權威的審判案例數據庫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十三、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歸納整理類案檢索情況,通過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轄區法院公開,供法官辦案參考,並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部門備案。

十四、本意見自2020年7月31日起試行。

法學博士杜小奇以“類案檢索規則的體系化展開”為主題,就《意見》的亮點與法律適用進行了分享,內容整理成文,供大家學習參考。

類案檢索規則的體系化展開

類案檢索規則是關於識別、檢索和運用類案的規則。該規則可以統一法律適用,推動實質正義的實現。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會受到類案檢索結果的約束,從而消減同案異判癥結;另一方面,類案的檢索可以幫助法官擺脫法律形式的禁錮,更好地實現個案的公平正義。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對類案的定義、檢索的適用情形、類案的識別、檢索範圍和檢索順位、檢索的說明或報告、類案的裁判指引、類案法律適用分歧的解決等方面予以全面回應,為人民法院具體運用類案檢索提供了規則指引,以下將分三個層次對《意見》進行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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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類案檢索的前提——類案的要素識別

檢索類案的前提是識別類案,為此需要釐清類案的概念,明確類案的構成要素。《意見》首次界定了類案的概念,為類案的識別提供了指引。根據《意見》第一條,類案是與待決案件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已生效裁判。從本條規定來看,類案的構成要素至少包含四個方面:裁判生效與否、基本事實、爭議焦點和法律適用。裁判生效與否的判斷基本無爭議,但後三個要素的識別往往會產生分歧,這是因為從事實向法律的涵攝過程本質上是解釋法律的過程,而法律解釋需要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因此不同法官在認定基本事實、爭議焦點和適用法律上必然存在著差異。

當進行類案判斷時,首先應比較檢索案件與待決案件之間的爭議焦點是否具有相似性,爭議焦點是關於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爭議的關鍵問題,若爭議焦點不相似,則往往不屬於類案;其次,比較基本事實上的相似性,就事實識別而言,從自然事實躍遷至基本事實,需要法官審查係爭法律關係和事實關聯程度,若檢索案件與待決案件在基本事實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則應當被認定為類案;最後,比較法律適用是否一致,即檢索案件在裁判文書中所援引的裁判依據是否在待決案件中適用。雖然《意見》提供了類案識別的基本要素,但是類案的具體判斷依然需要法官的目光不斷往返於事實與法律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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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類案檢索的過程——適用、範圍與順位

類案檢索規則的適用需要明晰法定適用情形,《意見》第二條規定,若待決案件擬提交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或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或院長、庭長根據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進行類案檢索的,或其他需要進行類案檢索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類案檢索。在《意見》出臺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試行)》和《司法責任制實施意見(試行)》均要求承辦法官制作類案及關聯案件檢索報告,但並未就適用類案檢索的具體情形進行規定。《意見》採用列舉加兜底的條款設計方式,既為人民法院進行類案檢索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指引,也增強了類案檢索制度的靈活性。

《意見》明確了類案的檢索範圍和檢索順位。需檢索的案件範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參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和上一級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雖然類案的檢索範圍囊括各級人民法院所有裁判生效的案件,但是在檢索順位上存在案件時間和案件指導效力上的差別。從案件時間來看,除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外,人民法院應優先檢索近三年的類案;從案件指導效力來看,已經在前一順位中檢索到類案的,可以不再進行檢索。從某種意義上而言,檢索範圍和檢索順位的安排是出於減輕法院工作負擔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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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類案檢索的結果——指引、回應和分歧解決

檢索的類案依指導效力不同適用不同裁判規則。《意見》第九條對指導性案例和其他類案的裁判規則進行了區分,若檢索的類案為指導性案例,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作出裁判;若為其他類案,人民法院可以作為作出裁判的參考。《意見》中對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規則以案例指導制度為基礎,相關規範性文件早已經明確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案時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而對其他類案的裁判,仍然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所發佈的22批共139件指導案例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其他類案僅具有事實拘束力和裁判參考價值,類案檢索規則的構建並未完全突破我國的成文法傳統。

法院對公訴機關和部分訴訟參與人提交的類案檢索報告負有回應義務。《意見》第十條允許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類案檢索報告作為控(訴)辯理由,且人民法院應當回應。若提交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回應是否參照並說明理由;若提交其他類案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往往會向法院提交檢索的類案,要求同案同判,法院對此進行回應可以增強裁判的可接受性,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同案異判在司法實踐中並不鮮見,因此類案件會不可避免地出現法律適用分歧。《意見》第十一條規定當檢索的類案間出現法律適用不一致時,法院可以綜合法院層級、裁判時間、是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規定,通過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予以解決。當各級人民法院發現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間、在審案件與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間存在法律適用分歧的,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提出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申請,交由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和最高人民法院業務部門進行審查,為審委會決策提供參考。

綜上,確立類案檢索規則為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提供了明確指引,是深化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對“同案同判”的公眾訴求的回應。類案檢索規則和案例指導制度的結合將進一步提高我國案例運用制度的靈活性和有效性,彌補成文法內在的形式化缺陷,實現看得見的正義。

來源:說刑品案、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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